09 什么是貿易服務領域一項國際規則和基本制度(現階段國際服務貿易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

时间:2024-05-05 04:38:25 编辑: 来源:

品價格的影響以及此類進口產品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的影響。

5.在根據第3款采取措施之前,采取此項行動的WTO成員應向所有利害關系方提供合理的公告,并應向進口商、出口商及其他利害關系方提供充分機會,供其就擬議措施的適當性及是否符合公眾利益提出意見和證據。該WTO成員應提供關于采取措施的決定的書面通知,包括采取該措施的理由及其范圍和期限。

6.一WTO成員只能在防止和補救市場擾亂所必需的時限內根據本條采取措施。如一措施是由于進口水平的相對增長而采取的,而且如該項措施持續有效的期限超過2年,則中國有權針對實施該措施的WTO成員的貿易暫停實施GATT1994項下實質相當的減讓或義務。但是,如一措施是由于進口的絕對增長而采取的,而且如該措施持續有效的期限超過3年,則中國有權針對實施該措施的WTO成員的貿易暫停實施GATT1994項下實質相當的減讓或義務。中國采取的任何此種行動應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員會。

7.在遲延會造成難以補救的損害的緊急情況下,受影響的WTO成員可根據一項有關進口產品已經造成或威脅造成市場擾亂的初步認定,采取臨時保障措施。在此種情況下,應在采取措施后立即向保障措施委員會作出有關所采取措施的通知,并提出進行雙邊磋商的請求。臨時措施的期限不得超過200天,在此期間,應符合第1款、第2款和第5款的有關要求。任何臨時措施的期限均應計入第6款下規定的期限。

8.如一WTO成員認為根據第2款、第3款或第7款采取的行動造成或威脅造成進入其市場的重大貿易轉移,則該成員可請求與中國和/或有關WTO成員進行磋商。此類磋商應在向保障措施委員會作出通知后30天內舉行。如此類磋商未能在作出通知后60天內使中國與一個或多個有關WTO成員達成協議,則請求進行磋商的WTO成員在防止或補救此類貿易轉移所必需的限度內,有權針對該產品撤銷減讓或限制自中國的進口。此種行動應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員會。

9.本條的適用應在加入之日后12年終止。

第17條

WTO成員的保留

WTO成員以與《WTO協定》不一致的方式針對自中國進口的產品維持的所有禁止、數量限制和其他措施列在附件7中。所有此類禁止、數量限制和其他措施應依照該附件所列共同議定的條件和時間表逐步取消或加以處理。

第18條

過渡性審議機制

1.所獲授權涵蓋中國在《WTO協定》或本議定書項下承諾的WTO下屬機構1,應在加入后1年內,并依照以下第4款,在符合其授權的情況下,審議中國實施《WTO協定》和本議定書相關規定的情況。中國應在審議前向每一下屬機構提供相關信息,包括附件1A所列信息。中國也可在具有相關授權的下屬機構中提出與第17條下任何保留或其他WTO成員在本議定書中所作任何其他具體承諾有關的問題。每一下屬機構應迅速向根據《WTO協定》第4條第5款設立的有關理事會報告審議結果(如適用),有關理事會應隨后迅速向總理事會報告。

2.總理事會應在加入后1年內,依照以下第4款,審議中國實施《WTO協定》和本議定書條款的情況。總理事會應依照附件1B所列框架,并按照根據第1款進行的任何審議的結果,進行此項審議。中國也可提出與第17條下任何保留或其他WTO成員在本議定書中所作任何其他具體承諾有關的問題。總理事會可在這些方面向中國或其他成員提出建議。

3.根據本條審議問題不得損害包括中國在內的任何WTO成員在《WTO協定》或任何諸邊貿易協定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并不得排除或構成要求磋商或援用《WTO協定》或本議定書中其他規定的先決條件。

4.第1款和第2款規定的審議將在加入后8年內每年進行。此后,將在第10年或總理事會決定的較早日期進行最終審議。

第二部分 減讓表

1.本議定書所附減讓表應成為與中國有關的、GATT1994所附減讓和承諾表及GATS所附具體承諾表。減讓表中所列減讓和承諾的實施期應按有關減讓表相關部分列明的時間執行。

2.就GATT1994第2條第6款(a)項所指的該協定日期而言,本議定書所附減讓和承諾表的適用日期應為加入之日。

第三部分 最后條款

1.本議定書應開放供中國在2002年1月1日前以簽字或其他方式接受。

2.本議定書應在接受之日后第30天生效。

3.本議定書應交存WTO總干事。總干事應根據本議定書第三部分第1款的規定,迅速向每一WTO成員和中國提供一份本議定書經核證無誤的副本和中國接受本議定書通知的副本。

4.本議定書應依照《聯合國憲章》第102條的規定予以登記。

2001年11月10日訂于多哈,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寫成,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除非所附減讓表中規定該減讓表只以以上文字中的一種或多種為準。

5.貨物貿易理事會、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國際收支限制委員會、市場準入委員會(包括《信息技術協定》)、農業委員會、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委員會、技術性貿易壁壘委員會、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委員會、反傾銷措施委員會、海關估價委員會、原產地規則委員會、進口許可程序委員會、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委員會、保障措施委員會和金融服務委員會。

對外開放中的“全方位”、“多層次”和“寬領域”是什么意思?

(1)所謂全方位開放,就是不論對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對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實行開放政策;

(2)所謂多層次,就是根據各地區的實際和特點,通過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沿海經濟開放地帶,開放沿邊和沿江地區以及內陸中心城市的對外開放,充分發揮開放地區的輔射和帶動作用;

現在,我國對外開放的格局是由四個層次組成的。

第一個層次是經濟特區,現有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和海南省等五個經濟特區。

第二個層次是開放沿海天津、上海、大連、秦皇島、煙臺、青島、連云港、南通、寧波、溫州、福州、廣州、湛江、北海等十四個沿海港口城市。

第三個層次是沿海經濟開放區。

第四個層次是內地。

(3)所謂寬領域,就是立足于我國國情,對國際商品市場、資本市場、技術市場、勞務市場的開放,把對外開放拓寬到能源交通等基礎產業以及金融、保險、房地產、科技教育、服務業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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