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新疆市場采購貿易試點文件(國家頒布的西部大開發的政策有哪些?請羅列,謝謝)

时间:2024-05-06 04:19:52 编辑: 来源:

序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規定執行。

八、實行土地使用優惠政策

(二十六)有計劃、有步驟地對坡耕地退耕還林還草,鼓勵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種草,實行誰退耕、誰造林、誰種草、誰經營、誰擁有土地使用權和林草所有權。國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讓給單位和個人進行造林、種草等生態建設的,可以減免土地出讓金,實行土地使用權50年不變;達到出讓合同約定的投資金額并符合生態建設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可以申請續期。利用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進行造林、種草等生態建設的,可以通過承包、租賃、拍賣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實行土地使用權50年不變;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轉讓(租)、抵押。

(二十七)對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實現耕地占補平衡。坡耕地較多的地區,為保護當地糧食生產能力,在不影響生態建設的前提下,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將部分已經過多年整治、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坡度為15度至25度之間的耕地劃定為基本農田,也可以將部分配套設施較好的新開發整理的耕地劃定為基本農田。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調整基本農田種植業生產格局,發展經濟作物,但不得破壞耕作條件。土地整理項目應優先安排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使保護區內有效耕地面積不斷增加,質量不斷提高。增加國家對西部地區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投入。西部地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繳中央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原則上通過安排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全額下撥。把未利用土地開發成草地、園地,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認定能調整為耕地的,可折抵補充耕地指標,按耕地加以保護和管理。基礎設施建設占用耕地的,在保證耕地占補平衡的前提下,其耕地開墾費可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定標準的下限收取。

(二十八)提高建設用地審批效率,減少審批環節,及時提供并保障經濟建設用地。需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在用地報批階段,政府主管部門主要審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規劃與計劃、耕地占補平衡和征地補償安置能否落實。報批資料可以根據審查的內容相應簡化。征地補償安置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防止各種搭車收費,同時切實保護農民利益。使用國有未利用地,可以免繳土地補償費。建設項目用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法有償使用國有土地,鼓勵以招標、拍賣等方式供地。外商投資項目用地,確屬必需的,經批準,可以用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作價出資的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

九、實行礦產資源優惠政策

(二十九)在國土資源調查計劃中,優先安排西部地區的調查評價項目,工作經費向西部地區傾斜。重點安排西部地區重要礦產資源集中區、國家緊缺礦產和地下水資源的調查評價工作,以及地質工作程度較低地區、地質災害嚴重地區的基礎地質工作。

(三十)在西部地區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按有關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批準,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轉為國有礦山企業或地勘單位的國家資本;勘查或開采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富鐵礦、優質錳礦、鉻鐵礦、銅、鎳、金、銀、鉀鹽、鉑族金屬、地下水等礦產資源的;在國家確定的扶貧開發重點地區和重點開發地區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大中型礦山企業因資源枯竭,勘查接替資源的;國有礦山企業經批準進行股份制改造或對外合營時,國有資本持有單位以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入股的;國有礦山企業由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確有困難的。

(三十一)在西部地區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減繳或免繳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石油、天然氣、煤層氣、鈾、富鐵礦、優質錳礦、鉻鐵礦、銅、鉀鹽、鉑族金屬、地下水等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大中型礦山企業為尋找接替資源申請的勘查、開發,運用新技術、新辦法提高綜合利用水平(包括低品位、難選冶的礦產資源開發及老礦區尾礦利用)的礦產資源開發,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探礦權使用費,第一個勘查年度可以免繳,第二至第三個勘查年度可以減繳50%,第四至第七個勘查年度可以減繳25%。采礦權使用費,礦山基建期和礦山投產第一年可以免繳,礦山投產第二至第三年可以減繳50%,第四至第七年可以減繳25%,礦山閉坑當年可以免繳。

(三十二)探礦權人投資勘查獲得具有開采價值的礦產地后,可依法獲得采礦權。允許將勘查費用計入遞延資產,在開采階段分期攤銷。

(三十三)積極培育礦業權市場,促進探礦權、采礦權依法出讓和轉讓。出讓礦業權的范圍包括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的礦產地、依法收歸國有的礦產地和其他礦業權空白地。除采取依法申請批準方式外,可以采取招標、拍賣等其他方式出讓礦業權。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可以采取出售、作價出資、合作勘查或開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也可以按有關規定出租、抵押探礦權、采礦權。

(三十四)對于外商從事非油氣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除享受國家已實行的有關優惠政策外,還可以享受免繳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1年,減半繳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2年的政策。對于外商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的,享受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5年的政策。在中外合營方式中,中方以探礦權、采礦權入股的,其探礦權、采礦權應按規定依法評估確認,合理作價,由中方提供相關的地質成果資料。

十、運用價格和收費機制進行調節

(三十五)深化價格改革,進一步提高市場調節價格的比重。西部地區部分鐵路運價由政府定價改為政府指導價。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航空支線實行浮動票價政策。列入全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的民族藥價格,委托產地省級政府主管部門審批。

(三十六)調整電價和水價,推進污水處理、垃圾處理收費改革。積極疏導西部電網電價矛盾,單獨核定西部地區各電網輸配電費用,鼓勵電力生產企業與用戶直接簽訂購電合同,降低用戶電費負擔;適當降低東西部地區之間骨干電網聯絡線的輸電費用,鼓勵“西電東送”。在統籌考慮合理開發與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優先調整西北水資源短缺地區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保證水利工程建設維護成本開支得到合理補償。西部地區城市已建成污水處理廠而未征收污水處理費的,要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盡快開征污水處理費,已開征的可根據當地居民的承受能力,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逐步提高收費標準。西部地區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出臺垃圾處理收費政策,推行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三十七)對西部地區新建鐵路和鐵路支線實行特殊運價。根據國務院確定的新路新價政策,對西部地區新建鐵路可以按照償還貸款本息、補償合理經營成本的原則,核定新線特殊運價,以保證西部地區新建鐵路按期償還建設貸款,維持正常生產經營,促進西部地區鐵路建設。進一步研究西部地區新建鐵路特殊運價與全路統一運價之間差價的補償方式。對西部地區鐵路支線實行支線特殊運價。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支線特殊運價的定價原則,具體價格水平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確定;對具備條件的西部支線,實行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賦予鐵路運輸企業一定的價格自主權。

十一、擴大外商投資領域

(三十八)外商投資西部地區農業、林業、水利、交通、能源、市政公用、環保等基礎產業或基礎設施建設,礦產、旅游等資源開發,建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享受外商投資鼓勵類產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國家將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情況和條件變化,及時補充、修訂《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及有關措施,擴大西部地區對外開放。

(三十九)擴大西部地區服務貿易領域對外開放。將外商對銀行、商業零售企業投資的試點擴大到西部地區中心城市(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自治區首府城市)。將中外合資外貿公司的試點擴大到西部地區中心城市,并在中外雙方的資格條件上比東部地區適當放寬。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在法律和有關協議的框架內,優先考慮西部地區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要求。對外資保險公司申請到西部地區設立經營機構的給予優先許可,對外商在西部地區設立保險代理公司和合資保險經紀公司予以優先考慮。對西部地區興辦中外合資旅行社,在資質審查與項目審批方面適當放寬標準。按照我國加入世貿組織談判的承諾和有關規定,允許外國會計公司(事務所)在西部地區興辦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對于一時不具備設立條件的,允許其在西部地區設立成員所,鼓勵現有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在西部地區設立分所。在條件成熟時,可以優先在西部地區興辦中外合作律師事務所。允許設立中外合資合作建筑與相關服務、設計服務企業并允許外商控股,逐步允許在建筑與相關服務、設計服務、工程服務、城市規劃服務領域設立外資企業。逐步允許外商在中外合資鐵路貨運企業、中外合資道路貨運企業中控股,在鐵路貨運、道路貨運領域設立外資企業。

十二、拓寬利用外資渠道

(四十)要制定適用于西部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外上市,內資企業通過轉讓經營權、出讓股權、兼并重組等方式吸引外商投資,以中外合資產業基金、風險投資基金方式吸引外商投資等管理辦法。

(四十一)用好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優惠貸款,用于西部地區教育、衛生、扶貧、生態環境保護等領域。積極爭取國際多邊、雙邊贈款,優先安排西部地區項目。及時向西部地區介紹國際組織和有關國家政府對華提供優惠貸款和無償援助的管理模式、申請程序及重點領域。幫助西部地區培養無償援助項目管理人員,完善項目管理,增加項目管理的透明度,確保西部地區及時獲得有關信息。優先支持對西部社會經濟發展具有長遠意義的環保、農業開發、基礎教育、衛生、水利等領域的項目。

十三、放寬利用外資有關條件

(四十二)對外商投資西部地區基礎設施和優勢產業項目,視不同行業適當放寬對外商投資的股比限制。對外商投資西部地區商業項目,經營年限可放寬至40年,比東部地區延長10年;注冊資本可放寬至3000萬元,比東部地區降低2000萬元。在華外資企業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向西部地區投資,被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外資比例不低于25%的,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四十三)對外商投資西部地區基礎設施和優勢產業項目,適當放寬國內銀行提供固定資產投資人民幣貸款的比例,中外合資合作項目一般放寬到中方出資比例的120%,外商獨資項目擴大到外方注冊資本的100%。對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項目,外商具有良好信譽、貸款用于購買項目所需的國產設備材料及支付國內工程承包費用的,國內銀行向其提供固定資產投資人民幣貸款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由銀行獨立評估,自主確定。允許外商投資項目開展包括人民幣在內的項目融資。

(四十四)對西部地區利用國外優惠貸款建設的一些項目,允許適當提高項目總投資中利用國外優惠貸款的比例。對西部地區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建設、扶貧開發等領域的項目,根據項目的償還能力,從一般要求國外優惠貸款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超過50%,提高到最高可達70%,有限制采購采件或貸款機構對貸款比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加強利用國外優惠貸款規劃與國家西部地區投資計劃的銜接,對西部開發的重點外資項目,國家在資金上給予支持。

十四、大力發展對外經濟貿易

(四十五)進一步放寬西部地區企業對外貿易經營權和經濟技術合作經營權的標準。降低西部地區生產企業申請自營進出口經營權的標準,注冊資金由300萬元調整到200萬元,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和機電產品生產企業的注冊資金由200萬元調整到100萬元。私營生產企業申請自營進出口經營權的標準,按國有、集體生產企業的條件、標準和辦法辦理。西部地區外貿企業申請對外勞務經營權的標準,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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