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中國對外貿易法律制度可能的作用案例(急!!答得好加分!結合目前中法關系,說說國際政治法律環境對國際營銷活動的影響)

时间:2024-05-17 03:37:36 编辑: 来源:

A lliance簡稱IIPA) 的報告指出: 中國與馬來西亞、俄羅斯一道成為全球游戲軟件盜版最為嚴重的三個國家。中國已成為世界最大的偽正版制造地, 消費國和輸出國。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以及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時候, 知識產權危機給這一全球化進程蒙上了一層陰影。來自美國、歐盟、日本、韓國等專利大國的知識產權壓力已經對中國構筑了一道高高的門檻。通過知識產權來打壓中國企業和中國產品, 使中國企業進入一種國際化的怪圈循環: 生產———跨國公司專利限制———巨額專利許可費以及侵權費的支付———再生產。

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加強影響中國企業全球化過程, 是因為中國企業缺乏自主擁有的知識產權而必須支付的巨額專利費用, 或者因為知識產權訴訟所產生的巨額費用大大增加了企業的各種成本, 使中國產品的國際市場競爭力顯著降低, 中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和跨國生產也受到影響。在微觀層面, 知識產權壁壘通過企業付出巨額專利使用費以及侵權費用, 降低其產品市場競爭力, 減少市場份額并壓縮了利潤空間, 這就是知識產權的短期效應; 而從長期來看, 由于企業利潤降低而減少的資本積累將導致企業對技術研發投入的不足, 無法從根本上改善企業的技術結構和產品結構, 這在以技術為核心競爭力的時代將使企業不可避免地走上絕境。在宏觀層面, 整個相關產業將會因為知識產權壁壘而在短期內減少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數量。在以市場為命脈的營銷時代, 該產業將無法抵制因為市場縮小而導致的產業萎縮, 如果這種局面持續較長時間, 產業將最終在競爭中消亡。這對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狀況、國際經濟主權以及未來中國科技的世界地位問題都產生重大影響。毫無疑問, 在全球經濟進入產業結構重構的時代, 缺乏知識產權的中國企業將無力改變自己處在產業鏈末端和價值鏈下游的不利局面, 在全球化中受制于別人。

二、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加強對中國對外貿易影響分析

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或法人對其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等領域的發明、成果和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也就是人們對白己通過腦力活動創造出來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權力。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所指的知識產權包括: 版權及相關權利、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未披露信息專有權。 [2]在知識產權可以獨立成為交易的客體時, 國際貿易中其他的交易行為都與知識產權有關。

它不僅自身可以作為貿易的客體, 即所謂的知識產權貿易, 而且還深刻地影響著國際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貨物貿易的載體———商品, 以及服務貿易的載體———無形資產都與知識產權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3]

在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影響上, 人們普遍認為: 一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越高, 國際貿易的發展水平越高。他們認為: 20 世紀80 年代以來, 國際貿易中技術、知識、資本所占比重逐年上升, 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商品轉讓額也不斷上升, 平均每5年翻一番, GATT研究報告中亦稱世界貿易中有2% (即近800億美元) 屬于假冒和仿制貿易。嚴重的侵權行為影響了國際貿易的正常運行, 各國的貿易利益與知識產權保護息息相關。 [4]我們認為, 知識產權及與知識產權相關商品或服務貿易增長對國際貿易產生了重大影響, 但這與知識產權保護是否有必然聯系還有待于研究。

知識產權保護業已成為當前社會的熱門話題, 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似乎已成為人們的共識。然而, 制定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目的不是保護知識產權本身, 而是激勵創新, 維護社會公平, 進而推動社會經濟全面進步。恰恰是在達到上述目的方面, 片面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可能步入誤區, 反而不利于實現知識產權制度的初衷。

(一) 過高的知識產權保護妨礙經濟增長和技

術創新知識產權制度通常被其贊成者譽之為推動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的進步動力。然而, 創新的根本動力來自競爭, 而知識產權保護本質上是一種壟斷, 壟斷能夠向創新提供獎勵, 但同樣能夠激勵昔日的創新者依靠壟斷獲取高額收益, 從而削弱技術創新的動力。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越大, 昔日創新者的壟斷收益越高, 進一步創新的動機趨向削弱。在金融創新層出不窮的現代金融市場上, 一種創新金融工具一旦問世, 其他金融機構就會立刻模仿跟進, 但金融創新的節奏并未因此而放慢。軟件、計算機和半導體行業是當前技術創新最集中的行業, 但這幾個行業在昔日專利保護相當薄弱的時候技術創新速度并不慢, 目前使用的決定性的技術創新很多都是那時開發的。然而, 上世紀80年代美國聯邦法院裁決加強保護軟件專利權后, 軟件開發反而缺乏創意了, 因為獲得了壟斷權的軟件企業只需要開發升級換代產品就可以獲取豐厚利潤。消費者得到的不再是全新的軟件, 而只是某個軟件的第幾個版本而已。不少研究結果表明, 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并未改變創新的數量, 只是改變了創新的方向。

(二) 嚴厲的知識產權保護會激勵企業的道德

風險知識產權運用得當可以打擊競爭對手, 保護企業在市場競爭的地位。但是, 在當今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日益加劇的環境中, 發達國家的企業為了遏制競爭對手, 企業有著強烈的動機利用嚴厲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給競爭對手設置障礙, 自己不從事創新, 也不允許競爭對手從事創新而贏得競爭優勢。有些市場主體的做法更是純屬訛詐, 如層出不窮的商標搶注事件, 甚至西門子這樣世界馳名的大公司也未能免俗, 其搶注海信商標的行為令意欲開拓歐洲市場的海信公司, 幾乎被拒之德國市場門外而根本沒有機會參與競爭。對于中國大多數企業而言, 我們的企業的競爭力還很弱, 加之發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影響, 使得我們只能在國有技術上緩慢地更新和創造, 或違規竊取他國的知識產權而獲得發展。

(三) 過分嚴厲的知識產權保護還會惡化創新

(四) 發達國家可利用知識產權保護來攫取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發達國家擁有知識優勢, 他們就會利用知識產權的特性, 結合國際貿易保護———知識產權壁壘具有隱蔽性、歧視性和報復性 [5]特點掠奪發展中國家。

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的結合, 大大提高了標準的技術難度, 使被動接受標準的發展中國家要支付高額的使用費才能達到相關標準。這種技術標準在知識產權的掩護下顯得合理合法, 使企業極少去考慮這種技術標準的制定與實施是否具有合理性。譬如, 美國就可以利用知識產權報復性特征來保護自己, 打擊對手。報復性主要指一些國家利用本國國內貿易法中的有關規定, 以其他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充分影響正常貿易為由對其他國家進行報復。其中以美國的超級301條款和337條款最具代表性。美國國內貿易法中的超級301條款規定, 美國將對認為對美實施不公平貿易做法的國家進行報復, 其中不公平貿易做法包括美國認為對知識產權保護不充分的做法。報復措施包括對進口商品提高關稅或采取進口限制, 對有關國家服務征稅或進行限制, 直至終止兩國簽訂的貿易條約。337條款是美國1930 年關稅法中的第337條, 目前是1994年修訂的1988 年綜合貿易法案中的第1337節, 此條款又稱不公平貿易做法條款, 主要對外國廠商輸入美國的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產品進行管制。如果337條款調查成立, 出口商的產品將可能被永久排除在美國市場之外。

(五) 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存在利益轉移問題

知識產權的主要持有人是現代產業, 而現代產業的特點之一是大多數企業銷售市場跨越多個行政區域, 由此導致知識產權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受益者與成本承擔者并不完全重疊。受益者是企業, 銷售地政府則需要為此付出較高的執行成本, 而受益企業因此而增加的稅收未必都由支付執行成本的銷售地政府獲得, 從而產生了利益轉移問題。在國內各地區之間, 上述問題可以部分地通過某種轉移支付機制解決, 但在國際之間并不存在這種機制。而眾所周知的是, 在我國主張嚴格保護知識產權最有力、從中受益最多的是那些西方跨國公司, 這些跨國公司同時享受了高于內資企業的稅收待遇, 其偷漏稅現象也相當嚴重。假如沒有其他配套措施, 強化令他們受益的知識產權保護, 在一定程度上, 等于是造成有利于跨國公司母國的利益轉移。

三、中國直面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加強的應對

之策知識產權壁壘形式復雜多樣, 在國際貿易中的活動領域逐漸擴大, 涉及的商品逐步增多, 對有關國家進出口貿易影響也逐步加深。我國是發展中國家, 需要引進發達國家先進的知識產權技術, 也需要鼓勵出口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因此我國在發展貿易的同時, 必然會遭遇多種形式的知識產權壁壘。針對不同的知識產權壁壘, 我國應采取不同的對策。

(一) 樹立企業知識產權戰略。企業是我國市

場經濟的主體, 也是利用知識產權的主戰場。20世紀90年代以來, 外國公司針對我國提出的5年計劃大量申請專利, 在我國很多產業的未來發展領域設置了專利陷阱, 封殺了我國企業自主開發技術, 控制了這些產業的發展。對此, 我國企業及政府應充分認識到企業及民族工業受到的危機與挑戰, 真正樹立起知識產權意識。既重視外國人的知識產權, 又要加強自主知識產權技術的開發, 實施專利權部署戰略。我國企業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是我國融入世界經濟迫切需要, 知識產權戰略是指運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為充分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獲得與保持競爭優勢并遏制競爭對手, 謀求最佳經濟效益而進行的整體性籌劃和采取的一系列的策略與手段。 [6]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是指企業為獲取與保持市場競爭優勢, 運用知識產權保護謀取最佳經濟效益的策略和手段。就我國企業而言, 許多企業由于忽視技術在產品開發、市場開拓方面的運用, 許多產品技術含量低、原材料消耗大、效益低。這種狀況只有通過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科技進步運行機制、加強企業的知識產權策略性運用, 才能從根本上改變我國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的缺陷, 才能實實在在地提高企業的經濟績效, 增強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二) 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我國企業面臨

的知識產權壁壘困境, 從根本上說是中國企業缺乏技術創新, 缺乏核心競爭力的結果。因此, 企業應重視自身的技術創新, 認識到在世界市場全球化的條件下知識產權的重要性, 加大對技術研發的投入, 形成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積極推動企業間, 企業與科研機構、高校之間的合作, 以聯合開發、聯合投入、聯合保護等形式來實現對知識產權的共享。企業應加大科研經費投入, 國家也應選擇戰略性產業支持企業進行技術開發。

(三) 積極應對國際知識產權侵權之訴。我國企業, 特別是外貿企業要轉變觀念, 改變以往消極對待知識產權糾紛的態度, 積極應對國際知識產權侵權之訴。有不少中國企業, 自身并沒有侵權行為, 但由于害怕訴訟會影響企業的發展, 常常放棄應訴的機會, 白白失去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 而有過侵權行為的企業, 也由于這樣那樣的原因消極應訴而支付超過正常水平的侵權費用; 同時, 我國企業界還應注重商會的建立和完善, 形成一個組織有效、協調一致、參與廣泛的企業聯盟, 這樣將有利于增強尋求包括政府在內的各方面支持的力量。

(四) 深入了解研究國際規則及主要國家知識

產權法的立法及實踐。我國是WTO成員, 企業在進行對外貿易時應注意WTO, TR IPS對知識產權的規定, 同時對主要貿易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實踐也應有所了解, 掌握其主要法律規定、立法趨勢及法院的判例, 才能更大限度地避免撞入知識產權壁壘。如對知識產權權利窮竭原則, 要把握當前主要貿易國所采取的原則。如果對象國采用地域性原則, 企業在進行外貿活動時, 應特別注意知識產權問題。

引進專利技術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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