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國際貿易違約救濟的基本方式(國際商法)

时间:2024-05-19 03:14:15 编辑: 来源:

,共同信守。

第一條 品名、數量、價格

第二條 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保險:由買方按發票金額100%投保。

第四條 嘜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裝運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裝運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付款條件: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可轉讓和分割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________ 銀行見單即付。該信用證必須在________ 前開到賣方。信用證有效期限為裝船后15天在________ 到期。

第九條 裝運單據:買方應提供下列單據。

1.已裝船清潔提單;

2.發票;

3.裝箱單;

4.保險單。

第十條 裝運條件:

1.裝運船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并允許轉船;

2.賣方于貨物裝船后,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名、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第十一條 索賠:賣方同意受理因貨物的質量、數量和(或)規格與合同規定不符的異議索賠,但賣方僅負責賠償由于制造工藝不良或材質不佳所造成的質量不符部分。有關安裝不當或使用不善造成的索賠或損失,賣方均不予受理。提出索賠異議必須提供有聲譽的、并經賣方認可的公證機構的檢驗報告。有關質量方面索賠異議應于貨到目的地后3個月內提出,有關數量和(或)規格索賠異議應于貨到目的地后30天內提出。一切損失凡由于自然原因或屬于船方或保險公司責任范圍內者,賣方概不受理。如買方不能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將信用證開出,或者開來的信用證不符合合同規定,而在接到賣方通知后,不能按期辦妥修正,賣方可以撤銷合同或延期交貨,并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貨或不能交貨時,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有權機構所出具的證明。

第十三條 仲裁: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均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如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家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仲裁費用,除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方負擔。

第十四條 其他: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需雙方商定達成書面協議經雙方簽字后,方為有效,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對方書面同意前,無權將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及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第十五條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 市用____ 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買方: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際商法

1、代理的概念(代為處理)

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 Principal,又稱被代理人)的授權(authorization),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訂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為,由此而產生的權利與義務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2、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伙人為經營共同事業,共同出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而組成的企業。

3、有限合伙的概念

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組成的企業,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負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人只負有限責任,即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伙承擔有限責任。

4、公司治理的概念

目前對公司治理尚未有統一的定義,但各國普遍認為,公司治理機制實際上是一種制度性的安排。它是在法律保障的前提下,處理因兩權分離而產生的委托代理關系所適用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其宗旨是使公司的管理人員能夠為公司股東的整體利益服務。

5、外國公司的概念

外國公司一般是指根據其他國家的公司法的規定而設立的公司。

6、要約(offer)

要約是具有足夠的確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圖的訂立合同的建議。

7、產品責任的概念

由產品缺陷導致消費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害時,該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所應承擔的責任。

8、匯票的概念

匯票是由出票人簽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見票時或于規定的日期或于將來可以確定的時間內向特定人或憑特定人的指示或向持票人支付一定數額金錢的無條件的書面支付命令。

9、匯票的背書

匯票的背書指執票人在匯票背面簽名,并把它交給對方的行為。

10、匯票的提示

執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請求其承兌或付款的行為。

11、匯票的承兌

承兌是指匯票的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匯票金額的義務,而將此項意思表示以書面文字記載于匯票之上的行為。

12、匯票的追索權

當匯票遭到拒付時,為了保護執票人的利益,各國法律都認為執票人有權向前手背書人以及匯票的出票人請求償還匯票上的金額,這項權利在票據法上稱為追索權。

13、匯票的偽造簽名

匯票上的偽造簽名是指假冒他人名義或未經授權而用他人的名義在匯票上簽名的行為。包括假冒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的名義在匯票上簽名,也包括盜用他人的印章在匯票上蓋章。

14、本票的概念

本票又稱期票,是出票人約定于見票時或于一定日期,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無條件的書面承諾。

15、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支付一定金額的支付證券。《英國票據法》把支票看作是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

16、橫線支票

由出票人、背書人或執票人在支票正面劃有兩道平行線,或在平行線內載明銀行名稱的支票。橫線支票的特點是收款人只能是銀行。

普通橫線支票:付給銀行

記名橫線支票:付給指定的銀行

17、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各方當事人通過仲裁協議的方式,自愿將其之間的爭議交給仲裁協議所確定的第三人予以裁決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

18、仲裁協議的概念

仲裁協議是指合同當事人通過在合同中訂明仲裁條款,簽訂獨立仲裁協議或采用其他方式達成的就有關爭議提交仲裁的書面協議,表明當事人承認仲裁裁決的拘束力,將自覺履行其義務。

19、母公司的概念

通過掌握其他公司的股票(份)從而能實際控制其他公司營業活動的公司

20、子公司的概念

處于被控制或者依附地位,但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簡答和論述:

一、國際商法的概念和淵源

1、國際商法:是調整國際商事交易和商事組織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它強調的是各國商人(企業)之間從事商業活動,尤其是貿易和投資活動方面的法律總稱。主要內容包括:商行為法、商組織法、宏觀調控法,商事權利救濟法:

2、國際商法的淵源是指國際商法產生的依據及其表現形式,主要包括國際條約、國際商事慣例和各國國內商事立法。

① 國際(商務)條約:國家間所締結的而以國際法為準之的國際書面協定。

如《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海牙規則》、《華沙公約》等。 國際商務條約只對締約國有約束力,其他國家可選擇適用。

② 國際慣例:國際經濟法主體重復類似行為而上升為對其具有拘束力的規范。如:《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③ 各國國內立法

附:(僅做了解)

1、 幾組概念:

國際——跨越國界、跨國之間的商事活動

商事——各種以營利為目的的商品交換以及與此相關的其他活動

調整主體——商人和商事組織

2、 慣例與習慣的比較:

國際慣例沒有強制的普遍約束力,但是一旦被當事人加以采用,對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習慣只是一種行為,和國際慣例具有本質的區別。

二、西方兩大法系的特點

大陸法系 英美法系

1)法典法:系統化、歸類化、邏輯性 1)判例法

2) 分布以法德兩國為主 2)分布以英美兩個國家為主

3)把全部法律分為公法和私法 3)全部法律分為普通法和衡平法

4)實體法 4)程序法

5)又稱民法法系 5)又稱普通法系

除此之外,兩大法系在法律變革速度、法官的作用方面都是有所不同。

附:1、公法:與國家狀況有關的法律——憲法、行政法等

私法:與個人利益有關的法律——民法、商法

2、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比較:

英國法律具有典型的二元性,即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并存,衡平法是為了補充和匡正當時的普通法而出現的。

①救濟方法:普通法系只能采取金錢賠償和返還財產 ,衡平法發展了實際履行和禁令。

②訴訟程序:普通法系設陪審團、口頭答辯;衡平法相對比較靈活。

③法院組織系統:普通法——王座法庭;衡平法——樞秘大臣法庭

④法律術語不同:

三、代理權的產生

1、大陸法系——依代理權產生的原因不同分為:

法定代理:非由本人的意思表示產生

意定代理:由本人的意思表示產生

2、英美法系——依代理權產生的原因不同分五種:

(1)明示授權的代理

(2)默示授權的代理(沒有明確表示,但有行動表示)

(3)不可否認的代理(言辭或行動使第三人相信其代理權)

(4)客觀必須的代理

(5)追認的代理(本身非代理,但是本人事后追認為代理)

本人與代理人之間關系,一般是合同關系,屬于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內部關系。

四、無權代理

1、概念:指欠缺代理權的人所作的代理行為。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1) 不具備默視授權條件的代理

(2)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

(3)越出授權范圍行事的代理

(4)代理權消滅后的代理

無權代理可以進一步分為狹義的表見代理和無權代理。

2、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1)、代理人是無權代理,但是須有某種外觀事實表明其有代理權。

(2)、第三人是善意的且沒有過失。

(3)、無權代理行為的發生與本人有一定的關系。

3、表見代理的處理結果為:

本人應該對該代理行為負責,即該代理行為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直接有本人來承擔,但是由于該無權代理給本人所造成的損失,本人可以向無權代理人追償。

4、對于狹義無權代理的處理:

狹義的無權代理下的代理行為 ,非經本人的追認,對本人是沒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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