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訂立國際貿易合同數量條款應注意的問題(國際貿易中數量條款應注意哪些問題)

时间:2024-06-07 17:52:50 编辑: 来源:

國際貿易中數量條款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 正確掌握成交數量

在洽商交易時, 應正確掌握進出口商品成交的數量, 防止心中無數, 盲目成交。

1. 對出口商品數量的掌握

為了正確掌握出口商品的成交量, 在商訂具體數量時, 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 )國外市場的供求狀況。當我們確定向某市場出口時, 應了解該市場的需求量和各地對該市場的供應量, 有效地利用市場供求變化規律, 按國外市場實際需要合理確定成交量, 以保證我國出口商品能賣得適當的價錢。對我國出口商品的主銷市場和常年穩定供貨的地區與客商, 應經常保持一定的成交量, 防止因成交量過少或供應不及時, 而導致國外競爭者乘虛而入, 使我們失去原有市場和客戶。

(2 )國內貨源供應情況。確定出口商品的成交數量, 應當同國內的生產能力貨源供應狀況相適應.在有生產能力和貨源充沛的情況下, 可適當擴大成交量; 反之, 如貨源緊張, 則不宜盲目成交,以免給生產企業和履行合同帶來困難。

(3 )國際市場的價格動態。在確定出口商品成交數量時, 還應考慮該項商品的市場價格動態。當價格看跌時, 如有貨源, 應爭取多成交, 快拋售; 價格看漲時, 不宜急于大量成交, 應爭取在有利的時機拋售。

(4 )國外客戶的資信狀況和經營能力。出口商品的成交數量應與國外客戶的資信狀況和經營能力相適應, 對資信情況不了解的客戶和資信欠佳的客戶, 不宜輕易簽訂成交數量較大的合同, 對小客戶的成交數量也要適當控制, 對大客戶的成交數量過小, 勢必缺少吸引力。總之, 要根據客戶的具體情況確定適當的成交量。

2. 對進口商品數量的掌握

為了正確地掌握進口商品的成交數量, 一般需要考慮下列因素:

(1 )國內的實際需要。在洽購進口商品時, 應根據國內生產建設和市場的實際需要來確定成交量, 避免盲目進口。

(2 )國內支付能力。確定進口商品數量, 應與國內支付能力相適應, 當外匯充裕而國內又有需要時, 可適當擴大進口商品數量;反之, 如外匯短缺, 而非急需商品, 則應控制進口成交數量, 以免浪費外匯和出現不合理的貿易逆差。

(3 )市場行情變化。在洽購進口商品時, 還應根據國際市場行情變化情況確定成交數量, 當市場行情發生對我方有利的變化時,應適當擴大成交數量; 反之, 則應適當控制成交數量。

(二) 數量條款應當明確具體

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爭議, 進出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應當明確具體。比如, 在規定成交商品數量時, 應一并規定該商品的計量單位。對按重量計算的商品, 還應規定計算重量的具體方法, 如“ 中國大米1000 公噸, 麻袋裝, 以毛作凈”。某此商品, 如需要規定數量機動幅度時, 則數量機動幅度多少, 由誰來掌握這一機動幅度, 以及溢短裝部分如何作價, 都應在條款中具體訂明。此外, 在進出口合同中, 一般不宜采用大約、近似、左右( about , circa, approximate ) 等帶伸縮性的字眼來說明, 成交數量只是一個約量。因為, 各國和各行業對這類詞語的解釋不一, 有的理解為2%的伸縮, 也有的理解為5% , 甚至10% 的伸縮, 眾說紛紜, 容易引起爭議。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 這個約數,可解釋為交貨數量有不超過10% 的增減幅度。鑒于國際上對約數有不同解釋, 為了明確責任和便于履行合同, 某些難以準確地按約定數量交貨的商品, 特別是大宗商品, 可在買賣合同中具體規定數量機動幅度。

(三) 合理規定數量機動幅度

在糧食、礦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 由于商品特性、貨源變化、船艙容量、裝載技術和包裝等因素的影響, 要求準確地按約定數量交貨, 有時存在一定困難。為了使交貨數量具有一定范圍內的靈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 買賣雙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規定數量機動幅度。只要賣方交貨數量在約定的增減幅度范圍內,就算按合同規定數量交貨, 買方就不得以交貨數量不符為由而拒收貨物或提出索賠。為了訂好數量機動幅度條款, 即數量增減條款或溢短裝條款, 需要注意下列幾點:

1. 數量機動幅度的大小要適當

數量機動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 如3% 或5% 不等。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適, 應視商品特性、行業或貿易習慣和運輸方式等因素而定。數量機動幅度可酌情作出各種不同的規定, 其中一種是只對合同數量規定一個百分比的機動幅度, 而對每批分運的具體幅度不作規定, 在此情況下, 只要賣方交貨總量在規定的機動幅度范圍內, 就算按合同數量交了貨; 另一種是, 除規定合同數量總的機動幅度外, 還規定每批分運數量的機動幅度, 在此情況下, 賣方總的交貨量, 就得受上述總機動幅度的約束, 而不能只按每批分運數量的機動幅度交貨, 這就要求賣方根據過去累計的交貨量, 計算出最后一批應交的數量。此外, 有的買賣合同, 除規定一個具體的機動幅度(如3% )外, 還規定一個追加的機動幅度( 如2%) , 在此情況下, 總的機動幅度, 應理解為5%。

2. 機動幅度選擇權的規定要合理

在合同規定有機動幅度的條件下, 由誰行使這種機動幅度的選擇權呢? 一般來說, 是履行交貨的一方, 也就是由賣方選擇。但是, 如果涉及海洋運輸, 交貨量的多少與承載貨物的船只的艙容關系非常密切, 在租用船只時, 就得跟船方商定。所以, 在這種情況下, 交貨機動幅度一般是由負責安排船只的一方( 如FOB 的買方)選擇, 或是干脆由船長根據艙容和裝載情況作出選擇。總之, 機動幅度的選擇權可以根據不同情況, 由買方行使, 也可由賣方行使,或由船方行使。因此, 為了明確起見, 最好是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的規定。過去, 我國按FOB 條件從國外進口一項大宗商品, 合同規定賣方交貨總數和每批裝船數量均有5% 的機動幅度, 此項機動幅度都由賣方確定。顯然, 此項規定是極不合理的, 今后應當避免。

此外, 當成交某些價格波動劇烈的大宗商品時, 為了防止賣方或買方利用數量機動幅度條款, 根據自身的利益故意增加或減少裝船數量, 也可在機動幅度條款中加訂:“ 此項機動幅度只是為了適應船舶實際裝載量的需要時, 才能適用。”

3. 溢短裝數量的計價方法要公平合理

目前, 對機動幅度范圍內超出或低于合同數量的多裝或少裝部分, 一般是按合同價格結算, 這是比較常見的做法。但是, 數量上的溢短裝在一定條件下關系到買賣雙方的利益。在按合同價格計價的條件下, 交貨時市價下跌, 多裝對賣方有利; 但如市價上升,多裝卻對買方有利。因此, 為了防止有權選擇多裝或少裝的一方當事人利用行市的變化, 有意多裝或少裝以獲取額外的好處, 也可在合同中規定, 多裝或少裝的部分, 不按合同價格計價, 而按裝船時或貨到時的市價計算, 以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如雙方對裝船時或貨到時的市價不能達成協議, 則可交由仲裁解決。

制定國際貿易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

簽訂和履行國際貿易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 簽約前的準備工作

• 市場可行性調查

在每筆交易之前,都應當對交易的可行性進行調查,尤其是在做原來沒有做過的產品出口之前,更應當進行市場調查。

調查的主要項目包括:

• 地理、氣候、居民消費習慣

• 例如:中國某公司向西歐出口花生,但需途徑紅海海峽等赤道地區,但并未采取特別冷藏,貨物到港后發現全部變質。

• 又如:許多國家有各種各樣的禁忌,如果不了解,有可能造成退貨。

• 進口國政府管制情況

• 例如:向伊拉克出口貨物需經聯合國頒發許可

• 例如:向正在對中國征收反傾銷稅的國家出口

• 市場飽和及競爭程度

• 交易成本估算

• 例如:向中東或南美某些國家出口貨物,光使館認證有時就需要數千元

以上這些項目屬于商業范疇,大家對此更有研究,勿需多講。

2 、客戶資信調查

• “眼見”不一定“為實”

• 例如:有個公司在交易前曾經親自前往客戶當地考察,發現對方辦公場所在高級寫字樓,董事長是中國使館的座上賓,經營網點和加工廠區規模宏大。但交易后對方一直拖欠貨款,經我處進行調查發現:客戶的董事長的確很有實力,但與中方簽約的卻是其在交易前剛剛設立的一個注冊資金規模非常小的企業,根據法律,中方無法向該董事長的其他企業主張權利,只能起訴跟他簽約的企業,使中方的貨款收回沒有任何保障。

• “名頭大”不一定“實力強”

• 世界各國的公司法律體制千差萬別,不要被對方的“名頭”所迷惑,例如:在美國,注冊一個帶“國際”字頭的公司并不比注冊一家雜貨店更麻煩。

• 另外,在有些國家,注冊資金 1000 萬跟注冊資金 1 萬元區別不大,無須全部認繳到位,注冊時也不一定交納很多的注冊費。

• 還有,實力弱的子公司以實力較強的母公司的名義進行業務,但發生糾紛卻無法追究母公司責任。

• “打草”未必“驚蛇”

• “都說好才是真的好”

• 在國際貿易活動中,如果只從一個渠道了解對手的資信狀況,往往很難保證信息的準確性,尤其是通過對手故意透露給你的渠道。而通過正規的資信調查,則可以通過多種渠道了解該公司的情況。例如:某國外公司曾向中方提交過一份“在某銀行有 7 位數美元存款”的資信證明,中方與該銀行查核結果也確實如此。但經我處通過綜合調查,發現對方根本就是一個皮包公司,其銀行證明是通過欺騙手段得到的。我們的調查渠道一般有: 公司注冊部門,法院訴訟記錄,銀行間往來記錄,房產管理部門,財務統計部門,其主要客戶,當地律師,電話登記部門等,只有各方面均反映良好,才能給予較高的授信額度。

• 我會在這方面的業務

• 國際經貿信息買粉絲

• 我會與世界各國的商會有一定的信息溝通渠道,可以了解國外市場情況,政策情況;

• 企業資信調查主要內容

• 企業概況

• 歷史背景

• 股東及出資情況

• 管理人員情況

• 財務狀況

• 銀行往來

• 經營及客戶情況

• 實地考察情況

• 其他重要信息

• 總體評述

3 )調查類型:

• 與新客戶交易前對其進行調查

• 交易后對客戶進行當前情況調查

• 在決定采取什么法律措施之前進行調查

• 簽訂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 選擇適當的簽訂合同的方式

• 招投標方式簽訂合同

• 雙方當面簽署的正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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