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貿易公司可以跨省銷售嗎(注冊好貿易公司可以跨省銷售嗎)

时间:2024-06-02 06:49:48 编辑: 来源:

注冊好貿易公司可以跨省銷售嗎?

這個是可以的哦。

注冊公司需要準備的材料

1、公司名稱(5個以上公司備選名稱)

2、公司注冊地址的房產證及房主身份證復印件(單位房產需在房產證復印件及房屋租賃合同上加蓋產權單位的公章;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新站區居民住宅房需要提供房產證原件給工商局進行核對)

3、全體股東身份證原件(如果注冊資金是客戶自己提供,只需要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如果法人是外地戶口在新站區、經濟開發區、高新區注冊,需要提供暫住證原件)

4、全體股東出資比例(股東占公司股份的安排)

5、公司經營范圍(公司主要經營什么,有的范圍可能涉及到辦理資質或許可證)

直銷犯法嗎?

直銷不犯法,只要嚴格按照《直銷管理條例》就可以進行合法直銷。

第一條為規范直銷行為,加強對直銷活動的監管,防止欺詐,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直銷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直銷產品的范圍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直銷業的發展狀況和消費者的需求確定、公布。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

本條例所稱直銷企業,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經批準采取直銷方式銷售產品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直銷員,是指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將產品直接推銷給消費者的人員。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成為以直銷方式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產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產產品的直銷企業。

直銷企業可以依法取得貿易權和分銷權。

第五條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從事直銷活動,不得有欺騙、誤導等宣傳和推銷行為。

第六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其職責分工和本條例規定,負責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和變更

第七條申請成為直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者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在提出申請前連續5年沒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外國投資者還應當有3年以上在中國境外從事直銷活動的經驗;

(二)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8000萬元;

(三)依照本條例規定在指定銀行足額繳納了保證金;

(四)依照規定建立了信息報備和披露制度。

第八條申請成為直銷企業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下列申請文件、資料:

(一)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二)企業章程,屬于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還應當提供合資或者合作企業合同;

(三)市場計劃報告書,包括依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擬定的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可的從事直銷活動地區的服務網點方案;

(四)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說明;

(五)擬與直銷員簽訂的推銷合同樣本;

(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七)企業與指定銀行達成的同意依照本條例規定使用保證金的協議。

第九條申請人應當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7日內,將申請文件、資料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90日內,經征求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直銷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直銷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審查頒發直銷經營許可證,應當考慮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直銷業發展狀況等因素。

第十條直銷企業從事直銷活動,必須在擬從事直銷活動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負責該行政區域內直銷業務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

直銷企業在其從事直銷活動的地區應當建立便于并滿足消費者、直銷員了解產品價格、退換貨及企業依法提供其他服務的服務網點。服務網點的設立應當符合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銷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供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和資料,并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十一條直銷企業有關本條例第八條所列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名單在政府網站上公布,并及時進行更新。

第三章直銷員的招募和培訓

第十三條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招募直銷員。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招募直銷員。

直銷員的合法推銷活動不以無照經營查處。

第十四條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得發布宣傳直銷員銷售報酬的廣告,不得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作為成為直銷員的條件。

第十五條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得招募下列人員為直銷員:

(一)未滿18周歲的人員;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

(三)全日制在校學生;

(四)教師、醫務人員、公務員和現役軍人;

(五)直銷企業的正式員工;

(六)境外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兼職的人員。

第十六條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招募直銷員應當與其簽訂推銷合同,并保證直銷員只在其一個分支機構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已設立服務網點的地區開展直銷活動。未與直銷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簽訂推銷合同的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直銷活動。

第十七條直銷員自簽訂推銷合同之日起60日內可以隨時解除推銷合同;60日后,直銷員解除推銷合同應當提前15日通知直銷企業。

第十八條直銷企業應當對擬招募的直銷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試,考試合格后由直銷企業頒發直銷員證。未取得直銷員證,任何人不得從事直銷活動。

直銷企業進行直銷員業務培訓和考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直銷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組織直銷員業務培訓。

第十九條對直銷員進行業務培訓的授課人員應當是直銷企業的正式員工,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企業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歷和相關的法律、市場營銷專業知識;

(三)無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記錄;

(四)無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直銷企業應當向符合前款規定的授課人員頒發直銷培訓員證,并將取得直銷培訓員證的人員名單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取得直銷培訓員證的人員名單,在政府網站上公布。

境外人員不得從事直銷員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直銷企業頒發的直銷員證、直銷培訓員證應當依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式樣印制。

第二十一條直銷企業應當對直銷員業務培訓的合法性、培訓秩序和培訓場所的安全負責。

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培訓員應當對直銷員業務培訓授課內容的合法性負責。

直銷員業務培訓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直銷活動

第二十二條直銷員向消費者推銷產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出示直銷員證和推銷合同;

(二)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進入消費者住所強行推銷產品,消費者要求其停止推銷活動的,應當立即停止,并離開消費者住所;

(三)成交前,向消費者詳細介紹本企業的退貨制度;

(四)成交后,向消費者提供發票和由直銷企業出具的含有退貨制度、直銷企業當地服務網點地址和電話號碼等內容的售貨憑證。

第二十三條直銷企業應當在直銷產品上標明產品價格,該價格與服務網點展示的產品價格應當一致。直銷員必須按照標明的價格向消費者推銷產品。

第二十四條直銷企業至少應當按月支付直銷員報酬。直銷企業支付給直銷員的報酬只能按照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的收入計算,報酬總額(包括傭金、獎金、各種形式的獎勵以及其他經濟利益等)不得超過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收入的30%。

第二十五條直銷企業應當建立并實行完善的換貨和退貨制度。

消費者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產品未開封的,可以憑直銷企業開具的發票或者售貨憑證向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或者推銷產品的直銷員辦理換貨和退貨;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和直銷員應當自消費者提出換貨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7日內,按照發票或者售貨憑證標明的價款辦理換貨和退貨。

直銷員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產品未開封的,可以憑直銷企業開具的發票或者售貨憑證向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或者所在地的服務網點辦理換貨和退貨;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和所在地的服務網點應當自直銷員提出換貨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7日內,按照發票或者售貨憑證標明的價款辦理換貨和退貨。

不屬于前兩款規定情形,消費者、直銷員要求換貨和退貨的,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和直銷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辦理換貨和退貨。

第二十六條直銷企業與直銷員、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與消費者因換貨或者退貨發生糾紛的,由前者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直銷企業對其直銷員的直銷行為承擔連帶責任,能夠證明直銷員的直銷行為與本企業無關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直銷企業應當依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建立并實行完備的信息報備和披露制度。

直銷企業信息報備和披露的內容、方式及相關要求,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第五章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直銷企業應當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賬戶,存入保證金。

保證金的數額在直銷企業設立時為人民幣2000萬元;直銷企業運營后,保證金應當按月進行調整,其數額應當保持在直銷企業上一個月直銷產品銷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億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幣2000萬元。保證金的利息屬于直銷企業。

第三十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決定,可以使用保證金:

(一)無正當理由,直銷企業不向直銷員支付報酬,或者不向直銷員、消費者支付退貨款的;

(二)直銷企業發生停業、合并、解散、轉讓、破產等情況,無力向直銷員支付報酬或者無力向直銷員和消費者支付退貨款的;

(三)因直銷產品問題給消費者造成損失,依法應當進行賠償,直銷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賠償或者無力賠償的。

第三十一條保證金依照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使用后,直銷企業應當在1個月內將保證金的數額補足到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條直銷企業不得以保證金對外擔保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于清償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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