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貿易公司章程范本大全(2019年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標準版)

时间:2024-04-29 04:50:35 编辑: 来源:

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                             ,(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

或名稱

   

 

證件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萬元)

   

出資時間

   

出資

比例

(%)

   

備注

   

 

   

 

   

 

   

 

   

 

   

 

   

分期出資的,

注明各期

出資時間

   

 

   

 

   

 

   

 

   

 

   

 

   

 

   

 

   

 

   

 

   

 

   

 

   

合  計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 全體股東選舉 產生。執行董事任期 三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全體股東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      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公司法》不得任職的規定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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