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貿易公司進項和銷項品名必須一致嗎(同一貨物,進項發票與銷項發票品名不一樣,可以嗎?)

时间:2024-05-19 02:36:32 编辑: 来源:

貿易型公司進項和銷項要一致嗎

常理上,做為商貿企業,應該是一致的。 但是進項和銷項總會有時間差,所以如果稅局查賬,不會直接查你當月銷項發票項目和進項發票貨品項目是否一致,而是會著重查你的倉庫進銷存報表,查閱你每筆進貨是否與進項發票一致,查閱你每筆銷貨是否與銷售發票一致,再看進項存報表是否平衡(真實) 因此,如果只是一個月的銷售和抵扣的進項貨品名不一致是沒有關系的 但是做為會計,必須要指導倉庫做好這個進項存報表,報表上的入庫和出庫要與進項發票及銷售發票上的貨品一致,并且該報表要符合期初庫存加當期入庫減當期出庫等于當期結存。

拓展資料:一.商業企業的銷項發票內容,一般情況下是必須一致的,具體分兩種情況考慮。非生產類企業即一般的商貿企業,因為企業購進貨物和銷售的貨物應該是一致的,沒有購進就不可能存在銷售的情況。所以如果開具企業沒有的貨物的銷項稅發票是違規行為。

二、生產類企業,改類型企業是自己生產產品的,購進貨物和銷售貨物基本是不一致的,這種情況是正常銷售情況,開具的發票內容和進項發票內容基本不一致。

三.一般納稅人銷項與進項比例有規定。這個規定,就是稅務局控制得的稅負率。稅負率是指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當期應納增值稅占當期應稅銷售收入的比例。增值稅稅負率=實際交納增值稅稅額/不含稅的實際銷售收入×100%。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行納稅評估,稅負率是重要的評價指標,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都需要分析企業的稅負率是否合理。實行金稅工程以后,稅務機關獲取行業平均數據比較容易,但如何把握不同企業之間的個體差異難度比較大。

進項和銷項產品名稱必須一致嗎?

法律主觀:

增值稅發票 ,進項和銷項的明細必須一致: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所開的銷項發票要求必須有對應的進項發票,而且名稱必須一致。國家稅務總局明文要求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專票上進項與銷項品名必須一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綜上來看,有一點是可以確定的:發票開具必須“如實”。那么,有人說,那對于商貿企業來講,對于同一件商品,就是進項發票上的貨物名稱與相對應銷項發票上的貨物名稱必須一致了。

其實,關鍵在于,如實看待這個“實”字。

我們打比方來講吧:比如甲商場進項一件西服,開具發票銷售“汽車”,那當然不行,不符合實際情況。那么甲商場進項一件西服,開具發票銷售“西裝”,這不算不屬實吧。(當然,我只是舉個例子;例子本身未必恰當,想必讀者能夠明白其中道理。)

同一貨物,進項發票與銷項發票品名不一樣,可以嗎?

你們公司如果是貿易公司,購入商品直接賣出,進出商品名稱必須一致

如果你公司是生產企業,購入原材料和賣出商品品名不一致是正常的

如果進項和銷項不是一個品名,該進項票能抵扣嗎?

進項和銷項不是一個品名,該進項票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抵扣的,進項和銷項并不要求一定是一個品名。比如生產型企業,購入的是原材料,生產銷售的是產成品,那么進項和銷項肯定不一樣。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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