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貿易合同構成條件有哪些(進出口貿易合同的成立條件)

时间:2024-06-01 14:43:43 编辑: 来源:

國際貿易合同中的貨物條件

國際貿易合同中的貨物條件。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Sales Contract

編號(No.):______________

簽約地(Signed at):________________ 日期(Date):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Seller):________________

地址(Adress):_______________

電話(Tel) :________________ 傳真(Fax):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E-mail):_____________

買方(Buyer0:_______________

地址(Adress):_________________

電話(Tel) :________________ 傳真(Fax):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E-mail):_____________

買賣雙方經協商同意按下列條款成交:(The undersigned Seller and Buyer have agreed to close the following transactions ac買粉絲rding to the terms and 買粉絲nditions set forth as below:)

1、貨物名稱、規格和質量(Name, Specifications and Quality of Commodity):

2、數量(Quantity):

3、單價及價格條款(Unit Price and Terms of Delivery):除非另有規定,貿易術語均應依照國際商會制定的《2000年國際術語解釋通則》辦理。(The trade terms shall be subject to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national of Trade Terms 2000 provided by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unless otherwise stipulated herein.)

4、總價(Total Amount):

5、允許溢短裝(More or Less):______%

6、裝運期限(Time of Shipment):收到可以轉船及分批裝運之信用證_______天內裝運。(Within______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allowing transhipment and partial shipments )

7、付款條件(Terms of Payment):

買方須于______前將保兌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即期付款信用證開到賣方,該信用證的有效期延至裝運期后______天在中國到期,并必須注明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

(By Confirmed, Irrevocable,Transferable and Divisible L/C to be available by sight draft to reach the Seller before_____and to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____after the Time of Shipment. The L/C must specify that transhipment and 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買方未在規定的時間內開出信用證,賣方有權發出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買方對本合同未執行的全部或部分,或對因此遭受的損失提供賠償。

(The Buyer shall establish the 買粉絲vering L/C before the above-stipulated time, failing which, the Selle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scind this Contract upon the arrival of the notice at Buyer or to accept whole of and part of this Contract non fulfilled by the buyer, or to lodge a claim for the direct losses sustained if any.)

8、包裝(Packing):

9、保險(Insurance):

按發票金額的______%投保______險,由______負責投保。(Covering______Risks for _____% of invoice value to be effected by the ______)。

進出口貿易合同的成立條件

世界各國法律對貿易合同的有效成立都規定了一定的條件。關于貿易合同的有效成立究竟要求具備哪些基本條件,各國法律的規定不完全相同,但通常需要滿足以下幾項條件:

1、貿易合同當事人慶具備行為能力和合法資格

各國的法律都規定,具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有簽訂合同的能力。但是什么樣的自然人才算有行為能力的人,各國規定不同。一般都規定,神智政黨的成年人具有行為能力,可以簽訂合同。但是,各國對于成年人的年齡各不相同。日本和瑞士規定年滿20歲的為成年人;墨西哥規定23歲為成年人。按照國際私法的規則,當事人的締約能力一般應依其屬人法來法定。個別情況也有例外。

所謂屬人法人一般理解為當事人的本國法我或信所地法。這就是說,如果當事人的屬人法認為他有行為能力,那么他就可以簽訂合同。但是,如果當事人的屬人法認為他沒有簽訂合同的能力,而合同簽訂地的法律則認為他有訂約的能力。這時應認為他有訂約能力。這是為了保護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當事人借口本國法的規定,而逃避他在訂約地國家所簽訂的合同責任。

法人的訂約能力就是法人的行為能力。法人的行為能力系由法人所具有國籍的國家的公司來決定。因為法人是按照有關國家的法律正式批準并登記注冊的公司或組織,它們經營的業務和進行的法律行為必須符合法人章程的規定。法人行為能力的行使必須由其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進行。如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代表。因此,在簽訂進出口貿易合同時就有要求審查法人的行為能力和代表資格,看它有否超越了它的業務范圍和章程,它的代表人是否為法定代表或合法代理人,有否超越了他的代理權限。

進出口貿易合同

所謂貿易當事人的合法資格是指有訂立合同能力的當事人在簽訂進出貿易合同時,有無權力和能力從事該項活動。進出口貿易合同的當事人絕大多數都是法人。但是,法人并非都有權力訂立進出口貿易合同。例如在中國,只有那些經過政府批準的,有進出口權的法人才有資格同外國人簽訂進出口貿易合同。中國法人對外簽訂貿易合同又必須由其法律代表或授權代表在其權限范圍內進行(這是與中國貿易者須注意的)。法人簽訂貿易合同必須在其經營業務范圍之內。那些超越經營范圍的貿易合同是無效的合同。所以,在簽訂貿易合同時,要十分重視對方的履約能力。

一般在簽訂合同前要求對提供有關的資信證明,例如:對方所在國或所在地政策登記注冊的合法證件;企業經注冊會計師證書;經公證機構證明的擔保證書;企業對其簽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權證書或委托書;以及對方的名稱、性質、詳細地址、電話、電報號碼、銀行賬號、董事長、總經理的姓名等等。在進出口貿易實務中,如果只憑一紙名片,一番口頭介紹立合同付諸履約,往往容易騙上當而蒙受重大損失。

2、當事人間須有要約與承諾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所作的愿與其訂立合同的一種意思表示。提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對方稱受約人。要約在貿易業務上亦稱發盤或發價。要約可以用書面提出,也可以用口頭提出。

根據各國的法律規則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一項法律上有效的要約,概括起來,應具備以下的基本條件:

①要約人必須清楚地表明愿意按照要約的內容訂立合同的意思。要約的目的在于訂立合同。因此,如果要約人的意思表示 不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就不能稱為要約。不僅如此,要約的作用還在于,一經受要約人的承諾,合同即告成立毋需再經要約人同意。

②要約的主要內容必須明確和肯定。即一項要約應包括擬將訂立合同的主要內容。這樣,一旦受約人表示承諾,就是以成立一項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的合同。在進出口貿易中,要約一般要包括商品的名稱、品質、規格、價格、數量、交貨期以及付款方式等。當然這并不是要約人必須在要約中詳細載明合同的全部內容,而只要達到能夠確定全同的主要內容的程度即可。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訂約建議的內容應十分確定,在訂約建議中必須包括三項內容,即買賣標的(貨物)的名稱,明示或默求地規定的貨物的數量和價格以及規定如何確定數名稱,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和數量和價格以及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至于其他條件,可以留待日后確定。

③要約必須傳達到受約人才能生效。各國法律都認為,要約這一意思表示必須到達受要約人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因為只有受要約人收到要約才能決定是否給對承諾。因此,要約必須達到受要的人才能生效。如果一方通信件或電報向另一方發出的要約,由于郵局誤遞或疏忽而遺失,則該要約無效。

要約的約束力,即指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是受要約的約束力,這具體表現為:

①要約寫明承諾的期限,則在此期限內要約人不得撤銷或變更要約的內容。如要撤銷或變更,必須發出通知,并且先于要約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比如,航空信發出的要約,在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要約人可以用電報的方式把該項要約撤回或更改內容。

②要約人員有與接受要約的一方訂立合同的義務。只要受要約人在要約有效期限內對要約表示完全同意,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就負有履行合同的義務。

要約人違背上述行為,就要承擔賠償由此而引致對方損失的法律責任。

要約的失效也即要約人不再受要約約束,主要是由于有以下四種情況導致的:

①要約的期限已過。如果要約規定有承諾的期限,則在該期限終了時就自行失效。此后,即使受要約人作出承諾,那也不能成立合同,而只能算做是一項新的要約,須經原要約人表示承諾,雙方面才能成立合同關系。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沒有規定承諾期限,則有兩種情況:第一,如果當事人間以對話方式進行交易磋商對于此種對話要約必須立即予以承諾,如不立即承諾,要約即失去其約束力。所謂對話要約,包括當事人間面對面的商談和電話方式。第二,如當事人間分處異地,要約以信函和電報等非對話方式發出,受要約人如不在合理期間內作出承諾,要約即告失效。所謂合理的時間。應包括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時間,受要約人考慮承諾言的時間和承諾到達要約的時間。

②要約被要約人撤回。撤回要約是指要約人把取消要約的意思通知受要約人。撤回要約的通知必須到達受要約人時才能生產。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規定,要約一經到達受要約人,即對要約人產生約束力,要約人不能隨意撤回其要約。所以撤回要約的通知必須先于要約或至少必須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才能把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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