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貨物貿易收付款核查專用信息申報(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的第二章 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審核)

时间:2024-05-18 13:45:10 编辑: 来源:

貨物貿易收付款核查專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貨物貿易收付款核查專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為保稅貨物項下付款、合同號、發票號、提運單號或倉單號、外匯局批件號或備案表號或業務編號等。銀行在辦理涉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貨物的境內倉單轉賣業務時,應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標注“境內倉單轉賣”字樣。銀行按規定辦理貨物貿易收付匯單位與進出口單位不一致業務時,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標注“非報關人”字樣。對于符合規定的收付匯單位與進出口單位不一致的情況,收匯或進口企業可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并辦理收匯或進口數據的主體變更手續。

法律依據:

《外匯局關于印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的通知》

第一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實行“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登記管理,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以下簡稱貨貿系統)發布名錄。對于不在名錄的企業,銀行和支付機構原則上不得為其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銀行和支付機構按規定憑交易電子信息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對年度貨物貿易收匯或付匯累計金額低于等值二十萬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電商企業,可免于辦理名錄登記。

第二條 具有真實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需求的企業,憑《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申請表》、營業執照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名錄登記。其他境內機構或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確有客觀需要開展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可參照企業的有關規定辦理。

核查專用信息申報基本要求

核查專用信息申報基本要求是及時、完整、準確。企業通過銀行發生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的,應根據貿易方式、結算方式、資金來源或流向,按照貨物貿易收支信息申報規定進行貨物貿易收付款核查專用信息申報。申報信息,是指申報單中由申報主體填寫的除核銷專用信息外的信息,可以是申報主體填寫紙質申報單中的內容,也可以是申報主體通過網上填寫發送到銀行的內容。申報主體,是指通過境內銀行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的所有非銀行機構和個人。

出口貨物收款時,涉外收入申報編碼如何選擇?

國際收支網上申報企業注意事項

最近我們這里當地有些銀行操作的預收貨款或者匯入美元現在輪到企業去網上操作了,每個公司還派人去培訓,當然也不是免費的了,下面是其中一些培訓的資料,供大家參考@!有些圖片不會插入進來,只能上傳張主要的,詳見附件!

國際收支網上申報企業注意事項(摘要幾點如下)

十二、進行網上申報時,國家代碼、交易編碼等欄位均須手工錄入,如何方便快捷地找到對應的代碼?

一方面用戶可以通過“公共代碼查詢”中的“國家地區代碼”獲取國家(地區)代碼信息,可以通過“公共代碼查詢”中的“涉外收支交易代碼”中獲取交易編碼信息,并且在日常工作中不斷地加以熟悉。

另一方面,在申報單錄入界面,諸如國家代碼、交易編碼、相應幣種等公共代碼信息,用戶只需錄入第一個字母或數字,系統自動會出現選擇菜單,用戶可以快速定位所需代碼。示例如下圖所示:

1.在“付款人常駐國家(地區)代碼及名稱”代碼欄位中輸入字母U,即出現以U字母開頭的國家(地區)代碼及名稱選擇列表。

2.在交易編碼欄位中輸入“1”,即出現以“1”開頭的交易編碼選擇列表。

十三、一般貿易與預收貨款混收的申報與核銷

對于一般貿易與預收混收的款項申報,由于交易編碼均為“101010”,只能在一欄中進行填寫,但要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出口xxxxx收匯xxxx美元”“預收出口xxxxx收匯xxxx美元”

對于一次收匯中包含預收貨款的,核銷時,填寫包括一般貿易與預收貨款的全部金額,核銷單號碼僅填寫一般貿易相對應的核銷但號碼,待預收的實際出口后到銀行進行核銷專用信息補充申報。銀行應在核銷專用聯上補填核銷單號碼,并加蓋業務公章。

十四、核銷專用信息申報時限

核銷專用信息的申報有時限要求,詳見《出口收匯核銷專用信息申報業務管理辦法(試行)》第九條“出口單位的境外收匯,應當在進行涉外收入申報的同時完成核銷專用信息的申報;境內收匯的,應于收匯后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銷專用信息的申報手續”和《貿易進口付匯核銷數據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九條“銀行應按規定通過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于付匯后五個工作日內及時、完整、準確地向外匯局報送所有進口付匯核銷信息,特別是境內付款信息,不得積壓數據、集中錄入和傳送,確保進口付匯電子信息與紙質付匯憑證一致”。“逾期未申報”是指出口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核銷專用信息申報的一種行為。對于逾期未進行核銷專用信息申報的,外匯局將比照國際收支統計相關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十五、錯匯款退款的申報

對于境外匯回的各種錯匯款以及向境外支付的各種錯匯款,申報主體及其解付銀行/匯款銀行應當請求刪除該筆申報的基礎信息和申報信息,并說明刪除理由,經外匯局同意后予以刪除。

對于從境外匯回的各種退款以及向境外支付的各種退款,申報主體應當在“退款”一欄的空格內打“√”,退款的交易性質應當與原匯入或匯出款項的交易性質相對應,如無相對應的交易編碼,則填寫所屬大類項目的其他項;因價格調整而退回的貨款,應當選擇“退款”,并應當申報在與原匯入貨款相對應的交易編碼項下。

十六、保稅區匯入款項的申報與核銷

對于保稅區匯入的款項不需進行國際收支申報,僅在企業網上申報中的核銷專用信息錄入(境內)項進行核銷信息申報,存在該項業務的企業請隨時打開查看信息并及時進行核銷信息申報。

十七、郵寄樣品收入、郵寄貨物貨款收入所使用的交易編碼為109000(貨物貿易-其他收入),客戶稱此類業務無報關單,在錄入申報信息時,“是否核銷項下”應如何選擇?如果選“是”,核銷單編碼信息如何填寫。該問題同樣也存在境內匯入(保稅區、離岸賬戶)如何申報的問題。

答:企業應在境內銀行涉外收付憑證中“是否核銷項下”選“否”,對于國際收支申報為貨物貿易項下且不用于出口核銷的收匯,銀行不得為其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十八、一筆收匯系統僅提供兩欄可申報的性質,如單筆收匯存在三種交易性質,并且同時包含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該如何申報?

答:目前,境內銀行涉外收付憑證和外匯金宏系統中的國際收支交易編碼(收入/支出)提供了兩欄,如果一筆涉外收入/支出款項為多種交易性質,則在第一行填寫最大金額交易的國際收支交易編碼,第二行填寫次大金額交易的國際收支交易編碼;如果涉及進出口核銷項下交易,則核銷項下交易視同最大金額交易處理。例如:一筆涉外收付款(舉例10000美元)有三個以上(含)交易性質,其中最大金額為服務項下交易(5000美元),次大金額(3000美元)和第三大金額(2000美元)均為需要辦理進出口核銷業務的貨物貿易項下的交易。該筆款項填寫交易編碼時,首先根據貨物貿易核銷項下優先的原則,在第一欄內填寫貨物貿易項下較大金額(即3000美元)的交易編碼;然后根據金額從大的原則,在第二欄內填寫服務項下交易編碼,相應金額填寫余額,即7000美元,但應在交易附言欄內注明其中5000美元的交易性質和2000美元的交易性質。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的第二章 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審核

第十條 本細則所稱的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包括:

(一)從境外、境內保稅監管區域收回的出口貨款,向境外、境內保稅監管區域支付的進口貨款;

(二)從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收回的出口貨款,向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支付的進口貨款;

(三)深加工結轉項下境內收付款;

(四)轉口貿易項下收付款;

(五)其他與貿易相關的收付款。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國際收支申報和貿易外匯收支核查專用信息申報有關規定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信息申報,并根據貿易外匯收支流向填寫下列申報單證:

(一)向境外付款(包括向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付款)的,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

(二)向境內付款的,填寫《境內匯款申請書》或《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

(三)從境外收款的(包括從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收款),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

(四)從境內收款的,填寫《境內收入申報單》。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應當通過監測系統查詢企業名錄狀態與分類狀態,按本細則規定對其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貿易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并按國際收支申報和貿易外匯收支核查專用信息申報規定向外匯局報送信息。

第十三條 企業貿易外匯收入應當先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以下簡稱待核查賬戶)。待核查賬戶的收入范圍限于貿易外匯收入(不含出口貿易融資項下境內金融機構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圍包括結匯或劃入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以及經外匯局登記的其他外匯支出。待核查賬戶內資金不得相互劃轉,賬戶資金按活期存款計息。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應當審核企業填寫的申報單證并完成申報后,為企業辦理待核查賬戶資金結匯或劃出手續。對于申報資金性質為轉口貿易外匯收入、退匯的,還需按本細則規定審核相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第十五條 企業可以根據其真實合法的進口付匯需求提前購匯存入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付匯或開證手續時,應當審核企業填寫的申報單證,并按以下規定審核相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一)以信用證、托收方式結算的,按國際結算慣例審核有關商業單據;

(二)以貨到付款方式結算的,審核對應的進口貨物報關單或進口合同或發票;

(三)以預付貨款方式結算的,審核進口合同或發票。

第十六條 轉口貿易外匯收入應當進入待核查賬戶。企業從待核查賬戶中結匯或劃出轉口貿易外匯收入時,金融機構應當審核企業提交的進出口合同、收入和支出申報單證。

同一合同項下轉口貿易收入結匯或劃出金額超過相應支出金額20%(不含)的,企業應當先到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業務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捐贈項下進出口業務等國家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代理進口、出口業務應當由代理方付匯、收匯。代理進口業務項下,委托方可憑委托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購匯。代理出口業務項下,代理方收匯后可憑委托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委托方,也可結匯將人民幣劃轉給委托方。

第十八條 進口項下退匯的境外付款人應當為原收款人、境內收款人應當為原付款人。出口項下退匯的境內付款人應當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應當為原付款人。

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貿易收匯的退匯支付時,對于因錯誤匯入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收匯憑證;對于其他原因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收入申報單證、原出口合同。

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貿易付匯的退匯結匯或劃轉時,對于因錯誤匯出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支出申報單證;對于其他原因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支出申報單證、原進口合同。

對于退匯日期與原收、付款日期間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況無法按照本條規定辦理退匯的,企業應當先到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業務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企業的進出口貿易應當通過金融機構辦理結算。因客觀需要使用外幣現鈔結算的,外幣現鈔結匯時,金融機構應當審核企業提交的出口合同、出口貨物報關單等單證。結匯現鈔金額達到規定入境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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