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貨物貿易進出口核查項下包括(2010年報關員考試重點內容詳解:第五章(3))

时间:2024-05-29 05:45:44 编辑: 来源:

哪些是貨物貿易核查項下

貨物貿易進出口

貨物貿易進出口是貨物貿易核查項下

從境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收回的出口貨款,向境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支付的進口貨款

貨物貿易收付款核查專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貨物貿易收付款核查專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為保稅貨物項下付款、合同號、發票號、提運單號或倉單號、外匯局批件號或備案表號或業務編號等。銀行在辦理涉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貨物的境內倉單轉賣業務時,應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標注“境內倉單轉賣”字樣。銀行按規定辦理貨物貿易收付匯單位與進出口單位不一致業務時,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標注“非報關人”字樣。對于符合規定的收付匯單位與進出口單位不一致的情況,收匯或進口企業可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并辦理收匯或進口數據的主體變更手續。

法律依據:

《外匯局關于印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的通知》

第一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實行“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登記管理,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以下簡稱貨貿系統)發布名錄。對于不在名錄的企業,銀行和支付機構原則上不得為其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銀行和支付機構按規定憑交易電子信息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對年度貨物貿易收匯或付匯累計金額低于等值二十萬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電商企業,可免于辦理名錄登記。

第二條 具有真實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需求的企業,憑《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申請表》、營業執照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名錄登記。其他境內機構或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確有客觀需要開展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可參照企業的有關規定辦理。

一般進出口貨物的報關程序主要內容?

一般出口報關程序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1、申報:

出口貨物的發貨人在根據出口合同的規定,按時、按質、按量備齊出口貨物后,即應當向運輸公司辦理租船訂艙手續,準備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或委托專業(代理)報關公司辦理報關手續。

需要委托專業或代理報關企業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的企業,在貨物出口之前,應在出口口岸就近向專業報關企業或代理報關企業辦理委托報關手續。接受委托的專業報關企業或代理報關企業要向委托單位收取正式的報關委托書,報關委托書以海關要求的格式為準。

準備好報關用的單證是保證出口貨物順利通關的基礎。一般情況下,報關應備單證除出口貨物報關單外,主要包括:托運單(即下貨紙)、發票一份、貿易合同一份、出口收匯核銷單及海關監管條件所涉及的各類證件。

2、查驗:

查驗是指海關在接受報關單位的申報并已經審核的申報單位為依據,通過對出口貨物進行實際的核查,以確定其報關單證申報的內容是否與實際進出口的貨物相符的一種監管方式。

3、征稅:

根據《海關法》的有關規定,進出口的貨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均應征收關稅。關稅由海關依照海關進出口稅則征收。需要征稅費的貨物,自接受申報1日內開出稅單,并于繳核稅單2小時內辦結通關手續。

4、放行:

對于一般出口貨物,在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如實向海關申報,并如數繳納應繳稅款和有關規費后,海關在出口裝貨單上蓋“海關放行章”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憑以裝船起運出境。

出口貨物的退關:申請退關貨物發貨人應當在退關之日起三天內向海關申報退關,經海關核準后方能將貨物運出海關監管場所。

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海關放行后,在淺黃色的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上加蓋“驗訖章”和已向稅務機關備案的海關審核出口退稅負責人的簽章,退還報關單位。

商品出口報關知識

中國海關的工作職責和任務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并編制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

一、中國海關通關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中國海關通關制度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是中國海關執法的基本依據,《海關法》規定: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必須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境或者出境。進口貨物自進境起至到辦結海關手續止,出口貨物自向海關申報起到出境止,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自進境起到出境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中國海關根據《海關法》和國家有關進出口的政策、法律、規定,監督管理貨物和運輸工具的合法進出,檢查并處理非法進出、逃避關稅等走私違法活動。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不得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移作它用或者進行其它處置。

中國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管理的基本要求主要有幾點:

1. 依法如實申報的原則。即任何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在進出境時,均向海關進行真實、準確、完整申報,海關接受申報后,方可進行進出境活動。

2.接受海關監管的原則。在海關未放行之前,一切活動均在海關監管之下,有關貨物的各項活動應經過海關的準許,必要時應接受海關查驗。

3.海關放行后提取的原則。只有在海關按國家各項規定對申報情況和貨物情況進行審核、查驗,并征收相應稅費后辦理放行手續,貨物所有人、運輸工具負責人方可對其采取下一步處置措施——進境或出境。

(二)中國海關通關制度的基本程序

中國海關通關制度的基本程序是:申報、查驗、征稅、放行。

1.一般規定

申報:

進口貨物向應當由收貨人在貨物的進境地海關辦理海關手續,出境貨物應當由發貨人在貨物的出境地海關辦理 海關手續。經收發貨人申請,海關同意,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可以在設有海關的指運地、出口貨物的發貨人可以在設有海關的啟運地辦理海關手續。上述貨物的轉關運輸,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

進出口貨物,可以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自行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也可以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委托海關準予注冊登記的報關企業辦理報關納稅手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必須依法經海關注冊登記。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辦理進出口貨物的海關申報手續,應當采用紙質報關單和電子數據報關單的形式,兩者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經海關批準,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報關企業可以EDI方式辦理申報、納稅及其他海關手續。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除海關特準的外,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二十四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超過前款規定期限向海關申報的,由海關征收滯報金。進口貨物的收貨人經海關同意,可以在申報前查看貨物或者提取貨樣。需要依法檢疫的貨物,應當在檢疫合格后提取貨樣。

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應在向海關遞交報關單的同時,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

查驗:

進出口貨物應當接受海關查驗。所有進出口貨物、運輸工具、旅客行李物品、郵遞物品,除經海關總署特準免驗外,都應由進境地海關或轉關運輸的啟運地、指運地海關進行查驗。海關查驗一般有單證查核、外形查驗、開箱抽樣查驗以及通過技術設備進行查驗等不同方式,根據情況和需要,采取一種或幾種。

征稅:

進出口的貨物、進出境物品,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條例》、《中國海關關稅稅則》依法征收關稅。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進出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增值稅)的征收管理,適用關稅征收管理的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估定。

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按照海關有關商品歸類的規定確定。中國海關采用世界海關組織(WCO)制定的《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HS)。

在確定貨物的商品歸類、估價和提供有效報關單證或者辦結其他海關手續前,收發貨人要求放行貨物的,海關應當在其提供與其依法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相適的擔保后放行。

放行:

除海關特準的外,進出口貨物在收發貨人繳清稅款或者提供擔保后,由海關簽印放行。

2.特殊情況

暫時進出口貨物:

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口或者暫時出口的貨物,應當在六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在特殊情況下,經海關同意,可以延期。

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口或者暫時出口的貨物,在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擔保后,準予暫時免納關稅。

過境、通運、轉運貨物:

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向進境地海關如實申報,并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運輸出境。

加工貿易保稅貨物:

企業從事加工貿易,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和加工貿易合同向海關備案,加工貿易制成品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復出口。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轉為內銷的,海關憑準予內銷的批準文件,對保稅的進口料件依法征稅;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

進出境貨物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

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與進出境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實施保護。

(三)中國海關通關作業流程

1、企業申報:進出口企業可以采用委托報關單位制發電子數據報關單或自行制發的方式,以EDI方式或者通過中國電子口岸平臺,向海關辦理進出境貨物的申報。

2、海關審單:海關收到電子數據后,首先由計算機對數據進行檢查,其完整性、邏輯性符合報關單填制規范要求的,轉入審單中心人工審核,如不符合,則退回申報人要求重新填報。審核主要是申報的正確性、真實性的審核,主要集中于歸類、價格、原產地、貿易性質及進出口管理條件,并計算相應稅費;審核中如發現存在不符合要求時,海關可以要求申報人重新申報或者作出補充說明。

3、現場交單:經人工審單合格通過后,海關發出電子通知,申報人持打印出的紙質報關單到口岸現場辦理交驗報關單、海關要求的隨附單證以及進出口的許可證件,并交納關稅、進出口環節增值稅或其它費用,方式可以采用銀行交付、網上支付等。如海關確定查驗的,申報人應按海關要求搬移、開拆貨物,查驗結束后,雙方共同在查驗記錄上簽字,如海關認為必要,也可徑行查驗。

4、海關放行,提取貨物:海關收到稅、費交納完畢的證明后,簽發貨物放行單交給申報人,申報人可以到碼頭或倉庫提取貨物,安排運輸。

5、轉關運輸:如申報人希望在內地或者企業所在地的海關就近辦理海關手續,可以在申報時提出轉關申報(填制轉關運輸申報單),經海關審核同意,辦理轉關運輸的手續,口岸海關將有關運輸、貨物等數據通過計算機網絡傳至主管地海關,待貨物運至指運地后再辦理審單、交單、征稅等手續。

二、中國海關業務制度的改革

(一)中國海關的工作基本方針

進入21世紀以來,科技進步更加日新月異,全球范圍的產業結構調整加速,企業生產、經營和運銷方式發生劇烈變化,貿易便利化呼聲益強烈。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在更大范圍和更深程度上參與經濟全球化,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在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加速發展的今天,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和國際投資者進入中國。憑借快速進步的加工技術、無限供給的勞動力、相對低廉的生產成本、日益成熟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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