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貨物貿易進出口核查項下范圍(2010年報關員考試重點內容詳解:第五章(3))

时间:2024-05-18 21:26:21 编辑: 来源:

哪些是貨物貿易核查項下

貨物貿易進出口

貨物貿易進出口是貨物貿易核查項下

從境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收回的出口貨款,向境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支付的進口貨款

一般進出口貨物,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暫時進出境貨物的區別是什么?

區別在于它們的報關程序。

根據海關監管制度,進出境貨物分為一般進出口貨物、保稅貨物(含保稅加工與保稅物流)、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暫準進出境貨物、其他進出境貨物。

因為海關對它們的監管是有區別的,因此它們的報關程序存在一定的差異。一般進出口貨物報關程序是在進出境階段開始和完成的,而其他貨物報關程序需要在進出境階段基礎上前伸與后延。因而報關程序按時問先后,可分為進出境前期階段、進出境階段、進出境后續階段。

(一)前期階段

前期階段是指保稅貨物(保稅加工與保稅物流)、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暫準進出境貨物、其他進出境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貨物進出境之前,向海關辦理合同登記或減免稅申請,或報批等備案手續的過程。

具體來說,有以下四種情況:

(1)保稅加工貨物的備案:要求進VI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保稅貨物進口之前,應當辦理建立加工貿易電子賬冊、電子手冊或者申領加工貿易紙質手冊的申請手續。

(2)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備案:要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特定減免稅貨物進口之前,應當辦理企業的減免稅備案登記、貨物減免稅申請、減免稅證明的申領手續。

(3)暫準進出境貨物備案:要求暫準進出境貨物中的展覽品在實際進出境之前,進出境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辦理展覽品進出境的備案申請手續。

(4)其他進出境貨物備案:其他進出境貨物中的出料加工貨物在實際出境前,出境貨物的發貨人或者代理人應當辦理出料加工的備案手續。

(二)進出境階段+進出境階段是指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貨物進出境時,依次向海關辦理進出口申報、配合查驗、繳納稅費、提取或裝運貨物手續的過程。

1、進出口申報

進出口申報是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海關規定的申報地點與期限內,按照海關規定的形式,如實向海關提交齊全、有效的報關單證,提請海關放行進出口貨物的工作環節。

海關應根據國家政策、法規對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單證認真審核,并確定能否進入查驗階段。

2、查驗

查驗是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監管的一種具體行為,是通過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實際的檢查,同時確定證單、貨單是否一致,有無瞞報、偽報或申報不實等違規行為,從而為征稅、統計及后續管理提供依據的工作環節。

在海關查驗進出口貨物時,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代理人應該到場,協助查驗,并且在查驗記錄上簽字。

必要時,海關可以徑行開驗、復驗或者提取貨樣。

3、繳納稅費

繳納稅費是指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接到海關發出的稅款繳款通知書后,在規定期限內用現金或票據,向海關指定的銀行辦理稅費款項的繳納手續的工作環節。

4、提取或裝運貨物

提取貨物是指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辦理了進口申報、配合查驗、繳納稅費等手續,海關決定放行后,持海關加蓋“放行章”的進口提貨憑證或憑海關通過計算機發送的放行通知書,提取貨物的工作環節。

裝運貨物是指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辦理出口申報、配合查驗、繳納稅費等手續,海關決定放行后,持海關加蓋“放行章”的出口裝貨憑證或憑海關通過計算機發送的放行通知書,通知港區、機場、車站及其他有關單位裝運出口貨物的工作環節。

提取或裝運貨物也稱放行,放行是口岸海關監管現場作出的最后一個環節。一般進出口貨物在被放行后,即完成了所有報關程序退出了海關監管范圍。

而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暫準進出境貨物、其他進出境貨物等緩納稅款或未納稅的貨物,在提取或裝運后并不意味著被海關監管過程的結束,其將被轉入后續管理階段。

進出境階段適用于所有進出口貨物。當然,不同類型貨物在進出境階段的納稅環節上是有區別的,表現為繳納關稅、免稅、緩繳,也表現為放行后是否繼續需要接受海關監管。

(三)后續階段

后續階段是指根據海關對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暫準進出境貨物、其他進出境貨物的監管要求,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貨物進出境儲存、加工、裝配、使用后,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規定的要求,向海關辦理上述進出口貨物核銷、銷案、申請解除監管手續的過程。

對保稅貨物(無論是用于加工還是物流),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核銷手續。

對特定減免稅進VI貨物,進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海關監管期滿,或者在海關監管期內,經海關批準出售、轉讓、退運、放棄特定減免稅貨物后,向海關申請辦理解除海關監管的手續。

對于暫準進出境貨物,進出境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暫準進出境期限內,或者經海關批準延長暫準進出境期限到期后,向海關申請辦理復運出境或進境或正式進出口手續,然后辦理申請銷案等手續。

對其他進出境貨物中的出料加工貨物、修理貨物、部分租賃貨物等,進出境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銷案手續。

后續階段的監管活動又稱結關,即海關對經口岸放行后仍需繼續實施管理的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核查,對需要補證、補稅貨物作出處理,直至完全結束海關監管的工作程序。

貨物貿易下應當注意哪些外匯風險

貨物貿易中最主要和最常見的交易模式是商品買賣交易,所以,進出口企業開展貨物貿易時往往會涉及外匯收支問題:一方面在中國外匯管制的大背景下,境內的進出口企業在對進出口產品進行收付匯時需要嚴格遵循貿易外匯收支管理的相關規定并接受外匯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外管局”)的監督檢查;另一方面,在實踐中很多貿易相對方的國家可能實行貨幣自由兌換機制而對外匯收支沒有限制要求或者買賣雙方基于商業考慮會設計出一些特殊的交易模式。那么此時境內企業可能因不熟悉或不理解我國外匯管理規定而按照境外企業的要求進行操作,從而導致外管局進行非現場總量核查時發現異常和違規問題,進而對境內企業進行處罰,最終對境內企業后續的進出口業務以及收付匯操作產生不利影響。

境內交貨境外收匯

案例1某境內企業A與境外LED顯示屏供應商B簽訂采購合同,約定由A企業向B企業購買價值約30萬美元的LED顯示屏產品。為簡化貿易流程,雙方約定LED顯示屏由B企業在中國境內的代工企業C生產并直接交付給A企業,A企業則需在合同訂立15日內將貨款以預付款的形式直接支付給境外B企業。隨后外管局在對A企業進行總量核查時發現異常,經過現場核查,外管局認為A企業的預付款支出沒有相應的貨物進口相匹配,違背了貿易外匯收支應與貨物進出口一致的管理規定,故而對該企業作出調回外匯并罰款的處理。

根據案例1中A、B、C企業的合同安排,可以將該貿易流程簡化如下:

案例1的付匯安排即為典型的“境內交貨境外收匯”行為,雖然這種行為使得B企業省去了先(從C)進口再出口(至A)的環節,貨物直接在境內流轉,節約了時間成本以及相關費用,但在外匯管理方面卻存在問題。根據《外匯管理條例》以及《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的相關規定,境內企業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時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貨物進出口交易背景,進出口貨物流應當與收付匯資金流相匹配。從前述“境內交貨境外收匯”的安排來看,這種模式僅涉及外匯資金的匯出,卻缺乏相應的進口貨物流與之匹配,實際上已經構成了對“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的違背。

如果合同雙方約定的是境內貨物交付后再對外付匯,那么由于缺少海關進口清關相關單證的支持,境內企業在金融機構辦理付匯手續時可能無法通過審核,進而無法對外付匯。

如果合同雙方約定以預付貨款方式結算(即如案例1的情形),那么雖然外匯能夠在貨物交付前付出,但境內企業需要在付匯業務發生的30日內向外管局報送預計的進口日期。根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境內企業支付貨款后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進口貨物。此時境內企業支付預付款后顯然無法提供貨物進口記錄,并不符合我國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外管局將依據違法金額的大小、情節的輕重對企業作出降級、警告、調回外匯、罰款等處理。

在這種情況下,通常境外賣方(例如B企業)都會選擇讓其境內生產企業(例如C企業)將成品經由海關特殊監管區完成向境內買方(例如A企業)的交付,然后境內買方可以憑據進口清關單證完成對外付匯手續。

收匯直接用于付匯

案例2某境內甲企業的主要經營業務為出口商品至非洲國家,同時從非洲進口木材等資源。鑒于非洲多數國家外匯管制較嚴,且外匯匯款費用較高,故而甲企業非洲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在企業負責人的指示下,將收到的出口貨款直接用于支付進口貨款。隨后,外管局發現該企業的進出口貨物報關數據與外匯收支數據嚴重偏離。經現場核查,該企業在其商品出口后未按照規定直接將貨款匯回境內,在未在外匯局備案“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業務”的情況下私自在境外將外匯貨款直接用于支付進口貨款,故而將該企業由A類降為B類企業,分類監管有效期為1年。

該企業的收付匯安排如下:

從上述貨物與資金的流向可見,境內企業甲僅存在貨物進出口記錄,卻沒有與之相匹配的收付匯記錄。根據我國外匯管理政策要求,境內企業可以將具有真實、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但是在進行此項業務操作時,境內企業需滿足一定條件并履行相關手續而不得擅自在境外進行收付匯操作。

根據《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要求,境內企業將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應具備的條件包括:(1)具有出口收入來源,且在境外有符合本細則規定的支付需求;(2)近兩年無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3)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內控制度;(4)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在滿足前述條件的前提下,企業應當選定境外開戶行,與其簽訂《賬戶收支信息報送協議》,并到外匯局辦理用于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賬戶開戶登記手續。

在境外賬戶開立后,企業的出口收入范圍包括從境外收到的:(1)出口貨款,包括預收貨款;(2)與貿易融資相關的收入;(3)出口保險理賠款。而貨物貿易項下的支出則包括支付到境外的:(1)進口貨款,包括預付貨款;(2)與貿易融資相關的支出。

據此,境內企業申請并開立境外賬戶后,可以將出口貨款存入該境外賬戶,亦可通過此境外賬戶支付進口貨款,但需要提醒企業在開立境外賬戶后注意以下事項:

境外賬戶發生收支業務的,企業應當在發生收支當月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如實向外匯局報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況;

已開辦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業務的企業被列為B類的,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賬戶,不得使用境外賬戶對外支付;

企業應當留存與境外賬戶收支相關的文件資料5年備查,包括但不限于:境外開戶行對賬單、交易合同、金融機構融資協議、保險理賠協議、進出口報關單、外匯局登記證明或核準文件、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相關證明材料。

利用虛假單證收付匯

案例3某境內企業乙于2014年使用虛假進口合同、提單、商業發票等無效單證在銀行辦理進口信用證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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