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貿易伙伴填什么內容好(新手做外貿怎么入門啊)

时间:2024-06-02 13:29:31 编辑: 来源:

國際貿易學好可以做什么工作?

方向1:外貿類公司主要職位:單證員、業務員、跟單員、國際商務師等在外貿公司工作是國貿專業最為對口的就業方向。整個對外貿易流程涉及到的各個職位,國貿小伙伴們都可以去嘗試,當然前提是你要對這方面感興趣。單證員的主要工作是填寫各種單證,包括商業發票、提單、原產地證書、保險單、匯票、合同等等。單證員的工作看起來輕松,實際上有一定的技術要求,需要了解FOB、CIF、報檢和進口的操作知識、以及相關的海關法律。這份工作要求單證員耐心和細心,因為一旦出現填寫錯誤或單據、單單不一致的問題,對將來的結匯和申請出口退稅等一系列程序都會有影響。有的外貿公司把業務員稱為推銷員,但是業務和推銷不一樣,推銷只負責銷售,而業務員的工作內容要涵蓋市場維護、資金回籠、客戶開發等諸多方面。一般通貨行業的業務員比較好做,因為市場高度成熟,幾乎沒有新點要開發,渠道、區域、市場等各方面關系都很順利,業務員只需要按照模式工作就可以了。所以現在的業務員已經由原來的“打江山”過渡到“守江山”的階段,業務工作是負責一部分市場區域的開發和維護,使區域內的銷量得到良性發展。做業務心態首先要求平衡心態,小伙伴們不要總想著業績壓力大,先慢慢學習著,積攢自己的客戶源,能力提高收入自然會跟上來。國際商務師可以作為國貿專業小伙伴們的一個努力方向。一般來說可以先從業務員等基礎職位入手,積累豐富的經驗以后,可以考慮考國際商務師資格證,這會有利于未來的職業發展。

方向2:市場營銷主要職位:銷售、營銷員、營銷顧問只要有產品和服務在出售,就會有銷售的職位需求。在以技術為背景的行業如電訊、軟件等,銷售人員的需求仍然會持續走高。即使在非技術領域,銷售職位也一直是市場需求最旺盛的職位類別之一。銷售是公認的高薪工作,雖然門檻低,但也需要一些重要的品質。優秀的銷售人員需要的素質包括:積極的進取心、堅持不懈的態度、良好的溝通技巧以及在商談中營造舒適氛圍的能力。除此之外,小伙伴們還要具有高度的團隊合作精神和工作熱情,具有達成工作目標的毅力和決心。如果小伙伴們看好某公司的銷售職位,建議在面試之前盡可能多地去了解這家公司的情況,對他們的產品和服務類型有個綜合的掌握,這樣可以大大增加應聘成功的幾率。

方向4:其他方向主要職位:海關專員、質檢員、商務翻譯想追求公務員那種安穩生活的小伙伴們,你們可以加入“國考大軍”。要求國貿專業出身的公務員就業方向主要是在海關、商檢和商務局等單位從事海關報關員、質檢員等工作。其中,報關員的相關考試是由海關總署統一安排的,通過考試才能頒發資格證書。另外,英文出色又喜愛文字的小伙伴們可以考慮走商務翻譯方向,也不失為一個好選擇。國際經濟與貿易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專業,需要通過實際工作經驗來提升能力。除非你要做研究,或者你想往教育方向發展,否則不必考慮讀研。當然了,最終的就業方向完全取決于自己的興趣愛好和特長,小伙伴們不要被專業對口所局限,放開眼界,終究會找到適合自己的未來。

如果要做國際貿易需要什么文件和法律常識

建議你了解一下的內容:

一、我國對外貿易管理制度框架

我國對外貿易管理制度是指我國通過制定法律、法規,對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進行管理和控制的制度。我國對外貿易管理制度,主要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進出境檢疫、檢驗相關法律確立的。

以外貿法為基本框架,以其他相關條例為補充的相對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構成了我國貨物、技術和服務進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外貿法除對立法目的、適用范圍、主管部門以及基本原則等進行總則性的規定外,主要就對外貿易經營者、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對外貿易秩序、對外貿易調查、貿易救濟、對外貿易促進、法律責任做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進一步細化、完善了我國對貨物、技術進出口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圍反補貼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則從根本上建立了我國的貿易救濟制度。此外,還有針對特定產品或技術的管理條例,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理條例》。就目前而言,我國對服務貿易的管理還相對比較薄弱。

(一)進出境貨物的關稅制度

海關法是我國關稅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據。中國海關是國內的進出關境的監督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對關稅稅率的利用、完稅價格的審定、稅額的繳納、退補、關稅的減免及審批程序以及申訴程序等作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是《關稅條例》的組成部分,具體規定商品的歸類原則、商品的稅目、稅號、商品描述和適用的相關稅率。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負責制定或修訂《進出口關稅條例》、《海關進出口稅則》的方針、政策、原則,審議稅則修訂草案,制定暫定稅率,審定局部調整稅率。

我國海關關稅有兩種:進口關稅和出口關稅。進口關稅設普通稅率和優惠稅率。對原產于與中國未訂有關稅互惠協議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按照普通稅率征稅;對原產于與中國訂有關稅互惠協議的國家或者地區的貨物,執行優惠稅率征稅。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為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抵中國境內輸人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出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售與境外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關稅后,作為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至中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但應扣除其中包含的出口關稅稅額。離岸價格不能確定時由海關估定完稅價格。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符合進出口關稅條例規定條件的貨物,可以免稅或減稅。

(二)外匯管理制度

我國對經常項目外匯和資本項目外匯實行不同的管理制度。經常項目,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單方面轉移等。資本項目,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出和輸人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包括直接投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等。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人,必須調回境內,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存在境外。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人,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指定銀行或經批準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調回境內。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人應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須經外匯管理機關審查批準。

(三)進出境檢驗檢疫制度

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包括原來的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國家動植物檢疫局和國家衛生檢疫局)合并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對進出口商品進行檢驗,對進出境動植物以及進出境衛生進行檢疫工作。主要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相應的實施細則。

在進出口商品的檢驗方面,我國法律規定,對國家指定范圍內的商品實施強制性檢驗檢疫(法定檢驗),對法定檢驗之外的進出口商品,可以抽樣檢驗。對于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不得銷售、使用;對于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合格的,不準出口。經當事人申請、國家質檢部門批準,可以免予檢驗。

在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方面,根據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對下列各項實施檢疫:進境、出境、過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鋪墊材料;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進境拆解的廢舊船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際條約或者貿易合同約定應當實施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的其他貨物、物品。

二、我國的對外貿易法

我國的貨物、技術和服務的進出口管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下簡稱《外貿法》)為基本框架,以其他相關條例為補充的相對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構成了我國進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我國外貿法于1994年7月1日生效,2004年4月6日修訂,修訂案于2004年7月1日實施。2004年對外貿法的修訂是在我國“人世”后出現的新環境及舊法不適應我國對外貿易的快速發展的背景下進行的。現行外貿法包括總則、對外貿易經營者、貨物進出口和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對外貿易秩序、對外貿易調查、對外貿易救濟、對外貿易促進、法律責任和附則幾部分。

(一)對外貿易經營的資格

2004年修訂的《對外貿易法》放開了一般貨物和技術貿易的對外貿經營者資格的要求。2004年修訂的外貿法放開了對外貿經營者資格的要求。其一,可以從事外貿的主體擴大到了自然人,外貿經營者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外貿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其立,外貿經營權的獲得由原來的審批制改為登記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登記的除外。2004年6月25日,商務部發布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對依法需要登記的外貿經營者的登記程序作出了規定。但對某些產品的經營資格仍然實行審批制。該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實施。

(二)貨物與技術的進出口

《外貿法》第三章是關于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的規定,依規定國家準許貨物與技術的自由進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貨物和技術的進出口實行目錄管理,分為禁止進出口、限制進出口和自由進出口。對實行自由進出口許可管理的貨物,也實行目錄管理,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基于監測進出口情況的需要,可以對部分自由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進出口自動許可并公布其目錄。屬于自由進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合同備案登記。

在限制和禁止進出口方面,《外貿法》參照GATT第20條一般例外及第21條安全例外的規定,增加了限制和禁止進出口的范圍,將有關的世貿組織規則轉化為了國內法,也有利于充分保護我國的經濟安全及國家利益。依外貿法第16條的規定,國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1)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2)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3)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4)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5)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6)出口經營秩序出現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

(7)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

(8)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

(9)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11)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此外,國家對與裂變、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貨物、技術進出口,以及與武器、彈藥或者其他軍用物資有關的進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在戰時或者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在貨物、技術進出口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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