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資本輸出國的海外投資法律制度的內容包括(論述中國海外投資制度的主要內容)

时间:2024-06-07 15:38:28 编辑: 来源:

急急急!!!國際投資的國際保護的基本體系

資本的本性就是尋求利潤,以最少的資本牟取最多、最大的利潤,這是一切投資人最強烈的欲望,也是一切投資活動的最高準則。所謂投資,是指投資者為了得到不確定的未來利益,將其資產投入一定經濟活動過程的行為。國際投資應當包括資產跨過一國邊境并進入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投資,以及資產原來跨過一國邊境但卻是來源于外國所有者的投資。一般說來,保護國際投資的法律制度包括保護投資的國內法和國際法。國內法是指資本輸入國保護外國投資的法律制度和資本輸出國保護海外投資的法律制度。國際法是指保護投資的雙邊條約和保護投資的國際公約。從國際投資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分系統分析,國際投資的法律保護制度主要有三個層次,一是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針對涉外投資的兩大類國內立法;二是雙邊性、區域性以及世界性的國際投資法制;三是世界性國際投資法制中影響重大的《華盛頓公約》與ICSID體制、《漢城公約》與MICA體制。

一、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針對涉外投資的兩大類國內立法

一國的涉外投資法,通常包括兩個基本方面:吸收外國投資的立法和向外國投資的立法。一般而論,發達國家的涉外投資立法側重于后一個基本方面,發展中國家的涉外投資側重于前一個基本方面。

1、發展中國家對涉外投資的法律保護

為了創設良好的投資法律環境以吸引外資,發展中國家對外資立法實行了保護和鼓勵的措施,甚至一些國家對外資的保護和鼓勵提高到國家根本大法的高度。如我國《憲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以及中外合資經營的企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它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具體到外資立法,主要從待遇、資本和利潤匯出、慎重征收(或國有化)、給于各種財稅優惠妥善解決涉外投資爭端等方面予以保護。

發展中國家也鼓勵本國企業對外投資,但是建立了嚴格的審批程序,保證投資安全,減少投資風險。如,韓國制定了“海外投資損失準備金制度”、“稅額控制制度”和“海外資源開發項目的免征所得稅制度”等三項保護制度。

2、發達國家對涉外投資的法律保護

發達國家一般采取“大進大出”的政策,即大量向海外輸出資本、也積極引進利用外資。為了促進、保護本國的海外投資,發達國家在稅收、立法及財政、信貸方面采取了一些鼓勵政策,并建立了專門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對流入本國的外國投資一般實行“國民待遇”,沒有什么特別的優惠,倒是有一些管理、監督和限制性規定。

二、雙邊性、區域性以及世界性的國際投資法制

當代各國所締結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一般包含投資定義、批準、待遇、代位權、征收條件和補償以及爭端解決程序等條款,其內容往往是資本輸出國和資本輸入國利益平衡和互相妥協的結果。

區域性的國際投資法制伴隨著各地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發展不斷變化。在外資保護方面,要求最惠國待遇,征收補償應充分、及時、有效,對外資自由兌換未做硬性規定,原則上朝著匯兌自由化方向努力。

世界性的國際投資法制主要包括《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國際服性開發銀行協定》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在國際貿易、國際金融兩大領域建立了世界性的法律體制和行為規范。

三、《華盛頓公約》與ICSID體制、《漢城公約》與MICA體制

ICSID,即“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的英文簡寫,是依據《《華盛頓公約》成立的。其主要是專為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政府之間的投資爭端,提供國際解決途徑。它是一個獨立的國際機構,具備締約、取得和處置財產以及進行法律訴訟的能力。

MICA,“多國投資擔保機構”英文簡稱,是依據《建立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簡稱《漢城公約》)成立的。和ICSID一樣也是世界銀行主持組建的、旨在促進國際投資跨國流動的一個世界組織。不同的是:ICSID通過受理和處斷軌跡投資爭端,為海外投資家在東道國所可能遇到的各種政治風險(非商業風險),提供法律保障;MICA則通過直接承保各種政治風險,為海外投資家提供經濟上的保障,并且進一步法律上的保障。總之,兩者的業務、功能互相配合、相輔相成,都是通過“國際立法”保護國際投資家的權益,改善國際投資環境,促進資本跨國流動,特別是向發展中國家流動。

國際投資法的淵源包括

國際投資法的淵源包括如下:

資本輸入國(東道國)的外國投資法;資本輸出國(母國)的海外投資法;資本輸入國與資本輸出國簽訂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多邊投資條約。

國際投資法簡介:

國際投資法是關于外國投資保護的國內法規范和國際法規范的總稱。國內法規范,即資本輸出國為保護本國國民海外投資的海外投資保險法,和資本輸入國為保護、鼓勵與限制引進外資和技術的外國投資法,以及有關的外匯管理法、涉外稅法等。

國際法規范,即調整兩國間或多國間私人投資關系的保護外國投資的國際法制度,如雙邊投資保證協定、處理投資爭議國際公約以及國際慣例等。國際投資法是調整投資環境的有效手段。

國際投資法是指調整跨國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國內法律規范和國際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際投資法調整的關系既有橫向關系,也有縱向關系。

適用對象如下:

外國投資者和東道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產生的投資商事關系;東道國與國外投資者之間的投資管理和保護關系;跨國投資者與母國有關機構之間的投資促進和投資保證的關系;政府之間及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為促進和保護投資或協調投資關系而締結雙邊或多邊條約所產生的關系。

國際投資法是什么

國際投資法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調整私人海外投資關系及關于外國投資保護的國內法規范和國際法規范的總稱。

國際投資有多種形式,如國際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發行公債、出口信貸、補償貿易、租賃貿易、合資經營、合作開發等等,其中以私人直接投資最為典型。圍繞國際私人投資問題所產生的國內立法及國際法規范,已使國際投資法形成為一個獨立的體系。

國際投資法是調整國際私人投資關系的法律規范,其特點表現在:①限于海外私人投資。即投資者只能是外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接受投資者則可以是資本輸入國的自然人 、法人或政府,但不包括政府間的投資、信貸等關系。②限于私人直接投資。直接投資指投資者擁有一定數量的股權,直接參與經營管理,對投資企業有較大的控制力。而間接投資或稱證券投資則指投資者僅僅持有能提供一定收益的股票或證券,并不對企業資產或其經營有直接的所有權或控制權 。私人直接投資的內容,包括股分資本、技術、設備、專利權等投資,其形式有獨資經營(外國企業)、合資經營(合營企業)、合作開發、合作經營等。③國際投資法是調整投資環境的有效手段。私人資本的國際流動以有利的投資環境為前提。投資環境指特定國家對外國投資的一般態度,其中包括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文化的乃至心理的因素,而以法律因素為主導,如稅收、外匯管理、特定營業行為的限制、征用、國有化等政策和法令。無論是改善或改變投資環境 ,都必須利用法律手段進行調整。④從法的淵源看,國際投資法包括國內立法,即資本輸出國為保護本國國民海外投資的海外投資保險法,和資本輸入國為保護、鼓勵與限制引進外資和技術的外國投資法以及有關的外匯管理法、涉外稅法等。也包括國際法規范,即調整兩國間或多國間私人投資關系的保護外國投資的國際法制度,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處理投資爭議的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等。

資本輸入國法制——外國投資法 指一國政府為引進外國資本和技術以促進本國經濟的發展,而制定的關于引進外資的基本原則、外國資本的法律地位及鼓勵、保護與限制措施等法律規范。又稱關于投資及外國資本保護法或外國資本保護法。除系統的外資法,關于外國投資的規定,一般散見于憲法或其他特別法規(如外國企業稅法、公司法等)之中。中國1979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91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均屬外國投資法體系。

由于各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條件不同,立法政策也隨之不同。總的來說,廣大發展中國家固然鼓勵外國投資,加速本國經濟的發展;但由于長期受殖民統治,為維護國家主權及本國經濟獨立自主的發展,防止外國經濟勢力的滲透和控制,所以對外資限制較嚴。社會主義國家側重維護社會主義經濟體制及企業的管理權。工業發達國家間資本相互滲透利用,對外資的限制則較寬。綜合各國外資立法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

①投資范圍。指允許、鼓勵或禁止、限制外國資本的投資部門。②外資審查。一般分實質上的審查和程序上的審查。實質上的審查,指關于外國投資項目是否有利于國民經濟的發展及國際收支的平衡,投資項目與國家計劃的銜接,可行性研究等。程序上的審查,指關于申請的法律程序,必要的資料報表、審查機構及其權限和投資項目的批準等。③資本構成。一般包括現金、設備、機器、土地、房屋、交通、運輸等有形資產及專利權、商標、技術資料、技術秘訣等無形資產。④出資比例。各國立法不一,有的規定上限,有的則規定下限。發展中國家一般規定,在合營企業中外資不得超過49%,旨在防止外國資本對本國企業的控制。中國只規定下限,不得低于25%。發達國家一般無比例規定。⑤投資期限。一般不作嚴格規定,伸縮性較大。⑥原本及利潤的匯出。各國立法一般規定投資者可將其自由兌換為外幣匯回本國 。但發展中國家為防止資本大量外流,有時也設有一定限制 。⑦征稅及稅收優惠。各國稅率不一。如果一國希望大量引進外資,其稅率就會規定得低一些,反之則高一些。發展中國家為鼓勵某些高科技工業、新興工業、出口工業以及利潤再投資,法律上還規定更為優惠的稅率。⑧經營管理與勞動雇用。發展中國家法律一般規定董事長須由本國公民擔任,外方只能任副職或技術經理。另外,發展中國家為本國公民的就業并培養技術力量,一般規定對合營企業中雇用外籍人員有一定的限制,或外籍雇員與本國雇員有一定的比例。⑨國有化與征用。指接受投資國政府基于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一定的法律程序,對外國投資企業資產的全部或一部分實行征用,收歸國有。⑩關于解決投資爭議的原則和程序。

資本輸出國法制——海外投資保險法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又稱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是關于國際私人投資的重要法制之一,即資本輸出國依國內立法對本國私人海外投資者予以鼓勵和保護的國內法制度。主要包括:

①政府保證。投資者為了避免其投資因接受投資國實行國有化、征用、外匯管制,或發生戰爭、革命等而遭受損失,向本國主管機關申請的投資保險。經批準后,當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有權依保險契約所規定的條件向本國政府索賠。這一制度自1948年美國開始實行以后,德、日、法、英、荷相繼實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與一般私人保險不同,其保險范圍限于私人直接投資的特別風險,由國家機構執行,并常常與政府間的投資保證協定直接聯系,故又稱國家保證 。②保險范圍。僅限于政治風險,而一般商業風險不在保險之列。政治風險主要指外匯險(又稱不能自由兌換的風險 )、征用險和戰爭、革命、內亂險。三種險別的保險費率各國立法不一。③保險標的。僅限于私人投資的新投資,但在一定條件下,也適用于“現有企業的擴大,現代化及其發展”的投資。投資的種類可以是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以直接投資為限,一般不包括間接投資。④保險關系的當事人。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保險人指主管海外投資保險的機構。被保險人一般限于本國國民、法人及社團。⑤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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