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越南貿易公司名錄(越南胡明志市旅游景點介紹)

时间:2024-05-14 00:19:37 编辑: 来源:

越南煙進到我國銷售的還可以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頒布單位】 國務院

【頒布日期】 19970703

【實施日期】 19970703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以下簡稱《煙草專賣

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煙草專賣是指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和進出口業務

實行壟斷經營、統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條 煙草專賣品中的煙絲是指用煙葉、復烤煙葉、煙草薄片為原

料加工制成的絲、末、粒狀商品。

第四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職責

及領導體制,依照《煙草專賣法》第四條的規定執行。設有煙草專賣行政

主管部門的市、縣,由市、縣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的煙

草專賣工作,受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

,以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為主。

第五條 國家對卷煙、雪茄煙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煙、雪茄煙的主要添

加劑實行控制。煙草制品生產企業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有害的添加

劑和色素。

【章名】 第二章 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六條 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業務,以及經營煙草專

賣品進出口業務和經營外國煙草制品購銷業務的,必須依照《煙草專賣法

》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

煙草專賣許可證分為:

(一)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

(二)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

(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四)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

第七條 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煙草專賣品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生產煙草專賣品所需要的技術、設備條件;

(三)符合國家煙草行業的產業政策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專業人員;

(三)符合煙草專賣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符合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取得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特種煙草專賣品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專業人員;

(三)符合經營外國煙草專賣品業務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煙草專賣法》及本條例的規

定,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和煙草專賣品準運證并實施管理。

第十二條 申請領取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應當向省、自治區

、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煙草專

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第十三條 申請領取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進行跨省、自治區、

直轄市經營的,應當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煙草

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

證。

申請領取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

營的,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企業所在地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發證。

第十四條 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依照《煙草專賣法》的規

定辦理。

第十五條 申請領取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

進出口業務和經營外國煙草制品購銷業務的,應當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

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申請領取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在海關監管區內經營免稅的

外國煙草制品購銷業務的,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申請,由企業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省級煙草專

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第十六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取得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個人進行檢查。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和

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暫停煙草專賣業

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

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

【章名】 第三章 煙葉的種植、收購和調撥

第十七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會同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據國家計劃,根據良種化、區域化、

規范化的原則制定煙葉種植規劃。

第十八條 煙葉由煙草公司或其委托單位依法統一收購。煙草公司或

其委托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在國家下達煙葉收購計劃的地區設立煙葉收購

站(點)收購煙葉。設立煙葉收購站(點),應當經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

門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煙葉。

第十九條 地方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同級有關部門和煙葉生產

者的代表組成煙葉評級小組,協調煙葉收購等級評定工作。

第二十條 國家儲備、出口煙葉的計劃和煙葉調撥計劃,由國務院計

劃部門下達。

【章名】 第四章 煙草制品的生產

第二十一條 設立煙草制品生產企業,應當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

部門報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

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第二十二條 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下達的生產計劃。

第二十三條 禁止使用霉爛煙葉生產卷煙、雪茄煙和煙絲。

第二十四條 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應當使用注冊商標;申

請注冊商標,應當持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生產文件,依法

申請注冊。

【章名】 第五章 煙草制品的銷售

第二十五條 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許可證規

定的經營范圍和地域范圍內,從事煙草制品的批發業務。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在當地的煙草專賣批

發企業進貨,并接受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一次銷售

卷煙、雪茄煙50條以上的,視為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

批發業務。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制品。

第二十八條 煙草專賣生產企業和煙草專賣批發企業,不得向無煙草

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煙草制品。

第二十九條 在中國境內銷售的卷煙、雪茄煙,應當在小包、條包上

標注焦油含量級和“吸煙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樣。

第三十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必要時,可以根據市場供

需情況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卷煙、雪茄煙調撥任務。

第三十一條 嚴禁銷售霉壞、變質的煙草制品。霉壞、變質的煙草制

品,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監督銷毀。

第三十二條 有關部門依法查獲的假冒商標煙草制品,應當交由煙草

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銷毀,禁止以任何方式銷售。

第三十三條 假冒商標煙草制品的鑒別檢測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

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指定

的煙草質量檢測站進行。

【章名】 第六章 煙草專賣品的運輸

第三十四條 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由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

其授權的機構審批、發放。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煙草專

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進口的煙草專賣品、國產煙

草專用機械和煙用絲束、濾嘴棒以及分切的進口卷煙紙,應當憑國務院煙

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簽發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辦理托運或

者自運。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除國產煙草專用機械、煙用絲束、濾嘴棒

以及分切的進口卷煙紙以外的其他國產煙草專賣品,應當憑國務院煙草專

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

辦理托運或者自運。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市、縣運輸煙草專賣品,應當憑省級煙草

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簽發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辦理托運或者

自運。

運輸依法沒收的走私煙草專賣品,應當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

門簽發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辦理托運或者自運。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

賣品:

(一)超過煙草專賣品準運證規定的數量和范圍運輸煙草專賣品的;

(二)使用過期、涂改、復印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

(三)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又無法提供在當地購買煙草專賣品的有效證

明的;

(四)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海關監管的煙草制品的轉關運輸,按照國家有關海關轉

關運輸的規定辦理運輸手續。

【章名】 第七章 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生

產和銷售

第三十八條 煙草專賣批發企業和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只能從取得煙草

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購買卷煙紙、

濾嘴棒、煙用絲束和煙草專用機械。

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生產企業不得將其產品

銷售給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十九條 煙草專用機械的購進、出售、轉讓,必須經國務院煙草

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煙草專用機械的名錄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用機械、卷

煙紙、濾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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