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海外公司辦事處管理辦法最新(海外員工管理辦法)

时间:2024-05-16 01:55:59 编辑: 来源:

海外員工管理辦法

海外員工管理辦法

海外員工管理辦法有哪些呢?下面我為大家整理了海外員工管理辦法,歡迎閱讀參考!

海外員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司“走出去”經營戰略的順利實施,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保障公司海外事業部機構和人員安全保護工作,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海外事業部機構和人員”,是指公司設立的各駐國外辦事處以及在辦事處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海外事業部是公司各海外辦事處的業務管理的主管部門,同時也是公司海外辦事處人員人身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經銷管理科協助海外事業部對海外辦事處人員的安全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海外事業部人員在境外的一切活動。

第二章 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一條 各海外辦事處人員應在出國前認真學習國家和公司有關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規定和相應的安全與健康知識,詳細了解公司對各駐外辦事處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二條 各海外辦事處人員應在出國前詳細了解擬前往國家的當地法律法規,掌握并尊重當地風俗習慣。

第三條 各海外辦事處要定期組織安全知識學習,主要針對當地的風俗習慣、禁忌事宜、安全信息收集、當地緊急救援聯系方式等方面。

第四條 各海外辦事處負責人應嚴格遵守公司頒布的安全管理制度,對任何來到辦事處的公司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并認真記錄《安全培訓表格》。經銷管理科負責定期對各海外辦事處安全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境外安全風險防范

第一條 海外事業部應負責制定各駐外辦事處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二條 各海外辦事處要建立完善的安全保衛體系,做好辦事處防竊防盜措施。

第三條 各海外辦事處要加強與當地使領館的聯系,加強對駐在國政治經濟形勢、民族宗教矛盾、社會治安狀況、恐怖主義活動等信息的收集、評估和預警,并及時報送經銷管理科;與駐在過其他中資企業建立溝通渠道,及時獲取安全信息。

第四條 各海外辦事處應制定外出人員請示制度,任何辦事處人員外出工作要由辦事處負責人統一安排,按時回到工作區,如果由于工作需要和其他原因不能按時回來,要打電話說明原因。到沒有辦事處的國家執行出國任務的人員,要跟隨團隊統一行動,如果其他原因需要獨自外出,必須向帶隊領導請假,說明你去地點及預計歸隊時間,并按時歸隊。

第五條 傍晚和夜間杜絕外出,如因工作需要,要采取安全措施,盡量避免單獨參加聚會,避免在人多混雜的地方長時間逗留。

第六條 建立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保證人員出行安全,杜絕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

第四章 境外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第一條 境外安全突發事件指境外發生的對海外辦事處機構、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構成威脅和造成損失的事件,包括戰爭、政變、恐怖襲擊、綁架、治安犯罪、自然災害、安全生產事故和公共衛生事件等。

第二條 境外安全形勢發生異常時,海外辦事處負責人應及時向主管經銷領導匯報,各駐外辦事處應立即向中國駐外使館報告,在使館領導下妥善安置。具體程序如下:

(一)各海外辦事處做好事發現場處置工作,積極與當地醫院建立良好的緊急救護關系,及時救助傷員,向當地警方報警。

(二)各駐外辦事處了解并準確報告突發事件詳情,包括:

1、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現場情況;

2、事件簡要經過及原因的初步判斷;

3、事件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失蹤人數),人員姓名、籍貫、國內聯系單位、家屬聯系方式;初步估計得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該報告的內容。

第五章 高風險國家和地區的管理

第一條 在收到商務部或機電商會等政府部門下發的高風險國家和地區名單后,經銷管理科應及時向公司高層領導匯報,并盡量避免海外辦事處人員在此期間赴高危險國家和地區開展工作。

第二條 已經在高風險國家和地區執行出國任務的海外辦事處人員及由經銷部組織臨時出差到沒有海外辦事處的高風險國家和地區的人員,應嚴格遵守有關管理規定,及時到駐外使館報到登記,并接受駐外使館的指導和管理。海外辦事處必須配備必要的安全保衛設施,并可根據當地安全形勢雇傭當地保安或武裝警察,以增強安全防護能力,提高安全防護水平。

第六章 安全責任

第一條 經銷管理科要建立海外安全聯絡員制度,指定一名海外安全負責人和一名安全信息聯絡員,專職負責海外安全工作。海外安全負責人和安全信息聯絡員應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

第二條 各海外辦事處應在辦事處醒目位置張貼境外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包括緊急聯絡人電話表,包括使館負責人、警察局、當地醫院、公司主管領導、經銷經理、海外安全負責人的聯系電話。

第三條 各海外辦事處負責人是境外安全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履行職責。

第四條 海外事業部應將境外安全防范和突發事件處理工作列入辦事處和辦事處負責人考核的內容。

第七章 附則

第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企業駐外辦事處管理辦法

關于公司駐外業務機構(辦事處、業務部)的管理規定 第一條 宗旨:為擴大公司業務范圍,實現企業持續發展,規范公司駐外業務機構(主要指辦事處、業務部或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各級業務部)的管理,促進公司在各地區拍賣業務健康發展,根據《公司章程》及各項制度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各級業務部性質:設在各市、區、縣業務部是代表公司在當地承攬拍賣業務的業務部門,無行政管理職能,不參與公司總部行政決策,公司各級業務部的管理實行費用包干,自負盈虧的管理方式

第三條各級業務部審批:設立市、區、縣業務部均須公司發展部同意,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批準,以公司正式文件下發成立

第四條審批條件 (一)地市級業務部工作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少于一人; (二)在當地較好地段租用辦公場所,面積不少于15平方米;(三)應配備必要辦公用具、通訊設備; (四)從業人員熟悉拍賣業務,具有豐富社會資源關系; (五)認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各項制度,遵守本規定,與公司簽定合作協議書; (六)能夠如期完成總部下達目標任務,完成總部工作部署

第五條 歸屬管理 (一)各地業務部業務管理工作由公司發展部負責,業務部主任由總經理任命,直接對總經理負責; (二)各市級業務部可在所轄區縣設立業務分部,部主任由市級業務部提名,公司任命

(三)各市地所轄區的區縣也可單獨設立業務部,業務工作歸公司發展部直接管理

第六條 人員管理 (一)工作人員均不與本部簽定勞動合同(拍賣師除外),不享受公司總部工資福利待遇; (二)各級業務部所需工作人員自行招聘、自行管理、待遇自定,公司總部實行人員備案管理; (三)各級業務部所有工作人員直接對本部主任負責

第七條 職責權限 (一)各級業務部不刻制、使用獨立的業務專用章; (二)不以公司名義或業務部名義設置財務帳戶; (三)承攬拍賣業務,調查、提供拍賣信息; (四)受總經理及公司發展部委托與委托方簽定委托合同,發展部全程參與相關工作

(五)做好委托拍賣標的的查驗、展示、公告、宣傳、銷售、產權過戶、拍品移交等工作; (六)公司在業務部所在地獨立承攬的業務歸公司運作,必要時當地業務部做好配合

(七)協助總部做好在當地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八條 業務操作 (一)審報拍賣標的需提供該標的名稱、數量、質量、種類、新舊程度、產權歸屬,按規定需要評估的標的,提供具有評估資格的單位出具的評估報告; (二)審報拍賣標的需要同時提供委托方委托函或意向書,各級業務部將該函連同上款要求的書面資料報公司總部審驗核實后,由公司總部與委托方簽訂委托拍賣合同; (三)審報委托拍賣標的的應書面提供標的的拍賣保留價、傭金收取比例、市場調查結論、處置期限及委托方的特別規定、要求; (四)委托拍賣的資產須權屬明確,出具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須合法有效; (五)委托方的證明資料須客觀、真實; (六)所提供的拍賣標的的資料應真實、準確、完整,有關瑕疵揭示充分; (七)委托拍賣合同簽定后,由公司按拍賣程序的規定和要求組織拍賣會,業務部按公司要求進行協作

第九條 業務合作方案一: (一)業務考核以公司實際收取拍賣傭金為主,以拍賣成交額為輔; (二)一類地市業務部年拍賣傭金收入不少于30萬元,拍賣成交額不少于1500萬元;其區、縣業務部年傭金收入不少于15萬元,拍賣成交額不少于500萬元; 一類地市為:青島、煙臺、日照、濰坊、臨沂、淄博、濟寧、泰安、東營、威海;(三)二類地市業務部年拍賣傭金收入不少于20萬元,拍賣成交額不少于1000萬元,其區、縣業務部年傭金收入不少于10萬元,拍賣成交額不少于300萬元; 二類地市為:德州、濱州、萊蕪、菏澤、聊城、棗莊;(四)地市級業務部與區、縣級業務部由公司總部直接考核,區、縣級業務部目標任務不計入地市級業務部; (五)各級業務部承攬業務費用(主要是招待費、禮品費、差旅費、公關費等)須自行承擔,拍賣操作費(主要是公告費、推介宣傳費、差旅費、場地租賃費等)、營業稅、所得稅由公司總部與各級業務部根據傭金分成比例分別承擔; (六)非經公司總部特許,各級業務部與公司總部傭金分成比例在目標任務內按實際收取傭金的5:5分成;超額完成目標任務的部分按8:2比例分成;第十條 業務合作方案二:(一)各級業務部代表公司在當地開展業務,在業務開展過程中的招待費、禮品費、差旅費等公關費用由業務部承擔

(二)每筆業務完結即價款支付、傭金結算、標的移交后,將傭金扣除本次拍賣稅金、拍賣公告費、公司為本次拍賣支付的差旅費、拍賣場地租賃費后的協議比例支付給業務部,比例在合作協議中商定

第十一條 業務考核:(一) 各級業務部半年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20%的,公司給予警示;(二) 各級業務部當年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40% ,公司不再續簽合作協議

第十二條 各級業務部提成獎金由公司總部根據國家規定代扣代繳稅款

第十三條 禁止行為 (一)不得超越職權開展業務; (二)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借債、擔保; (三)不得以職務之便為個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四)不得泄露在職期間獲得的涉及本公司的商業機密; (五)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 (六)不得私刻公司公章或業務專用章操作業務; (七)不得將本公司的業務轉交其它公司操作; (八)不得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損害公司或者客戶的利益; (九)不得影響公司總

搜索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