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海外子公司利潤回流(什么叫利潤回流?麻煩用通俗點的方式解釋一下)

时间:2024-06-17 02:48:41 编辑: 来源:

境外子公司如何向國內股東分配利潤,即資金回流路徑、需要的審批等

無需批準。

1.《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七條境內機構將境外直接投資利潤匯回境內的,可以存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者結匯。經審查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境外企業有關財務報表和利潤處置決定以及上一年度年檢報告,外匯指定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利潤的入賬和結算手續。外國直接投資的法律渠道。據商務部統計,2004年1-10月,我國合同外資金額1189.99億美元,同比增長34.19%;實際使用外資537.81億美元,同比增長23.47%。截至2004年10月底,合同外資總額為10622.9億美元,其中實際使用外資5552.51億美元。

2.預計2004年實際利用外資金額將首次超過600億美元,增長15%以上。但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外國直接投資并未直接進入工業投資領域。利用中國的經常項目可兌換性進入中國市場。常見的方法包括虛假進出口價格、提前還款、延遲支付外匯欺詐、平行貸款、提前還款錯誤和借入外債。通過在中國的外資企業。是以在中國境內設立投資公司、生產子公司或合資企業的名義,或以設立合資企業或獨資項目的名義,以注冊資本或增資的形式到境外收匯結匯。

3.通過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貸款,即外商投資企業以股東貸款的方式進行短期貸款和結匯。境內外資企業與境外關聯企業相互合作,通過境內企業臨時收取外匯貸款和結算,如應付款項、預付貨款、延期出口等,便利境外資金進入。典型的做法是通過銀行的離岸業務將中國的外幣貸款轉換成外幣。

拓展資料:

境內企業利用中國外匯指定銀行的境外貸款業務,中國外匯指定銀行境外部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發放短期外匯貸款,再由外方貸款給境內企業結匯,避免了中國外匯指定銀行的外匯貸款不能結匯的管制。

境外子公司如何向國內股東分配利潤,即資金回流路徑、需要的審批等

無需審批。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境內機構將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資利潤匯回境內的,可以保存在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辦理結匯。

外匯指定銀行在審核境內機構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境外企業的相關財務報表及其利潤處置決定、上年度年檢報告書等相關材料無誤后,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利潤入賬或結匯手續。

什么叫利潤回流?麻煩用通俗點的方式解釋一下

回流就是將已買的東西,重新賣出,所獲得的資金。

企業資金回流快這樣才能更好使用資金開發新的項目。

需要資金回流的一般原因:(1)企業現金流太少,(2)未來還本付息的壓力大;(3)國家的政策等等。過程:(1)提高信用條件;(2)催收應收賬款等等。

國外資金在中國投資,資金該通過什么方式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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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企業所得稅改革【公司所得稅改革的國際比較與借鑒】

公司所得稅改革的國際比較與借鑒

[摘 要] 美、日、法三國的公司所得稅經過長期探索,不斷前進。通過對其比較分析,從中可以獲得許多有益的啟示,對進一步完善我國企業所得稅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關鍵詞] 公司所得稅;稅收優惠;國際化

公司所得稅是指以公司、企業法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為征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所得稅。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將公司所得列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并將這種所得稅稱為公司所得稅。企業包括非法人企業(獨資、合伙企業)和法人企業(公司)。我國實行的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范圍比公司所得稅大。本文探討美、日、法三國的公司所得稅改革,以對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完善提供借鑒。

一、美國公司所得稅的改革

(一)拓寬稅基、降低稅率

美國于1986年進行了稅制發展史上涉及面最廣、調整幅度最大的稅制改革,以“公平、簡化和經濟增長”為政策目標,以“拓寬稅基、降低稅率”為基本內容,美國公司所得稅的基礎稅率實行15%、25%、34%三檔累進稅率,最高稅率由46%降低到34%。在降低稅率的同時,通過取消一些減免稅優惠措施拓寬稅基,如美國取消了凈資本所得的優惠、股票回購支出的扣除、購買設備投資的10%的減免等[1]。充分利用企業所得稅組織收入和調節經濟的功能與作用,通過規范、完善和調整稅收政策,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刺激投資,達到增加供給、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

(二)對企業投資給予稅收優惠

美國對新設備的投資給予加速折舊,提高了加速折舊的扣除比例,將其50%的附加折舊擴大到2009年投入使用的財產,以及2010年期間投入使用的某些運輸工具和較長使用年限財產,還簡化折舊的計算程序,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增長扣除,1981年規定公司研究開發費用比前3年平均增長部分扣除25%,1996年改為20%。2005年,美國曾頒布《國土投資法案》,給予美國公司海外分支機構匯回國內的收入減免稅的優惠。

(三)中小企業的特殊優惠

美國有眾多的中小企業,創造了近50%的國內生產總值,提供了50%以上的勞動就業機會。聯邦政府為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采用了多種措施:(1)公司所得稅最高稅率已從46%降為33%,最低稅率降為15%;(2)雇員在25人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實現的利潤,可選擇一般的公司所得稅法納稅,也可選擇“合伙企業”辦法將利潤并入股東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

(3)購買新的設備,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購入價格的10%可抵扣當年的應納稅額;(4)對中小企業實行特別的科技稅收優惠,企業可按科研經費增長額抵免稅收;(5)地方政府

對新興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減免一定比例地方稅。同時,由于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許多公司出現了利潤下滑甚至虧損的局面。為此,美國加大了對凈經營損失的稅務處理,對總收入小于或等于500萬美元的中小企業可以將向后結轉的期限延長到5年。

(四)農業生產單位的優惠

美國稅法規定對個體、合伙與符合特殊規定的公司三種實體給予免稅處理。美國大部分農業生產單位都是個體或家庭式合伙,自然可享受免稅的好處[2]。

二、日本公司所得稅的改革

(一)降低稅率

從1998財政年度以來,日本的公司所得稅已經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一方面,稅率已經下降到與其它主要發達國家可比的程度:從1998年到1999年,日本公司所得稅的實際稅率(包括中央政府征收的公司所得稅和地方政府征收的事業稅、居民稅)從49.98%下降到40.87%,降低了9個百分點,公司所得稅改革法案使稅率從37.5%降為35%。日本在2007-2009財年進行徹底的稅制改革,主要是降低公司所得稅稅率,其中心是通過低稅率刺激經濟增長。

(一)以研究開發項目和設備投資項目為減稅重點

企業研發能帶動全社會的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但高科技研發投入風險很大,隨著經濟持續衰退,企業將大大減少研發支出。為推動企業積極從事研發創新,日本科技投資允許抵扣20%;允許研究開發費用扣除相當于用于基礎技術開發資產70%的金額,某些研發的最高抵免額從總應納稅額的30%提高到40%。

原稅法中規定的稅額扣除制度,就企業增加的試驗研究費用等曾經給予了一定的優惠措施。具體規定是:以企業過去5年中,試驗研究費用最多的3年平均值為基數,超過這一基數部分15%的金額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除。這項制度,曾使試驗研究費的投資額從1965年的3兆9000億日元猛增到1988年的9兆7000億日元,增長速度令人吃驚。近年來,企業試驗研究費用的投資處于相對穩定的狀態。為促進企業加大試驗研究費用的投資額,日本政府出臺了允許企業將試驗研究費按一定比例從應納稅額中扣除的稅額扣除政策,扣除比例為試驗研究費的8%或10%,即試驗研究費占企業銷售額的比重越高,可以扣除的比率就越大。另外,作為臨時性措施,日本政府規定,在該項政策執行的前3年,可以從以納稅額中扣除的試驗研究費用的比例追加2%,即在這3年中,企業可將試驗研究費用的10%或12%從應納稅額中扣除。這—措施與原執行的增加試驗研究稅制,納稅人可自行選擇。同時規定,企業在具有教育性的生產領域進行研究開發項目時,其試驗開發費用的12%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除,這一措施將長期執行,以鼓勵企業進行具有教育性質的研究開發項目。另外,這項鼓勵措施自執行之日起3年內研究試驗費用在規定的基礎上追加3%,即15%的費用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除。

根據日本稅法中的相關規定,企業委托海外機構的研究費用也可按規定的比例在所得稅前扣除。在委托研究領域,減稅的對象不再僅適用于國內的研究試驗費用,而且從技術更新的角度出發,為了使日本企業能夠跟上技術進步的潮流,政府決定將減稅的對象擴大到海外的委托研究領域。

設備投資減稅也是所得稅政策調整的一項重要內容。為加大企業對IT 行業投資的力度,日本政府采取了相應的減稅措施,企業在購買與IT 相關的設備時,可以從以下兩種納稅方式中任選其一,一是購買設備金額的50%可以進行特別折舊;另一種是購買設備金額的10%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除。之所以制定了兩種可選擇的稅制,是因為虧損企業不需要納稅,會選擇特別折舊的納稅方式。與IT 行業相關聯的設備所指范圍很廣,任何機械都可以說是與IT 行業相關聯的設備,從這個意義上講,新投資的設備均被包含在內。

免除日本海外子公司回流收入公司所得稅的措施,被看作是日本版的《國土投資法案》。日本的減稅措施預計是永久的,因為該措施并沒有對優惠措施作出時間上的限制。

(三)關注中小企業

日本對收入在800萬日元以下的公司降低稅率,由22%降為18%。對試驗研究費用超出銷售額3%的中小企業和創業未滿5年的中小企業,實行設備投資減稅。對中小企業機器、設備給予特別折舊,對工業用自動機械、數控制造機械等,可就購置成本的7%抵免所得稅(但抵免金額最高不得超過當年應納稅額的20%),或采用初期折舊32%。準予中小企業設置“改善結構準備金”,不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原稅法規定,注冊資本金在5000萬日元以下的中小企業,交際費用上限為400萬日元。稅前交際費用中的80%可以作為企業的成本列支。這次改革將交際費用的適用范圍擴大到注冊資本金在1億日元以下的企業,并將可作為成本列支的交際費用的比例擴大到90%。日本新實施的凈經營損失向后結轉規定只適用于中小企業的損失。

(四)對農業的稅收支持

日本將農業所得歸入營業所得,對農業收益征收所得稅有一定的優惠政策。主要優惠措施包括:對農業收入或所得作各種額外的扣除、稅收減免,以及實行優惠稅率或特別的會計處理方法等。

三、法國公司所得稅的改革

(一)稅率下降

公司所得稅對公司凈利潤按法定稅率加以征收,法國的所得稅稅率在戰后經歷了一個由低(1948年為24%)到高(1958年為50%),再逐步回落(1988年為35%),最終趨于比較穩定的過程。自1993年至今,基本稅率一直穩定在33%左右,其間政府也曾對稅率進行過臨時調整,如為使法國能夠在歐元實施之前達到歐盟關于財政赤字不能超過國內生產總值

3%的規定,1995年將稅率在33%的基礎上“臨時”上調10%,并一直持續至今。自2000年開始,法國降低公司所得稅實際稅率,主要是降低公司所得稅10%的附加稅率,2001年降到6%,2002年降到3%,2003年全部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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