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海外華僑回國辦理身份證(華僑在中國呆多長時間可以辦身份證。我要正確的回答。謝謝各位。)

时间:2024-05-19 05:59:36 编辑: 来源:

華僑如何辦理身份證需要什么材料

華僑,亦被稱作“海外華僑”,華僑屬于尚未加入外籍的中國公民,但長期居于國外;包括已取得居住國永久居民身份者,稱之為“華僑”,仍保留本國公民身份,仍然受到本國法律保護。所以華僑不能辦理身份證,因為不是中國公民。

身份證是用于證明持有人身份的證件,多由各國或地區政府發行予公民。它將作為每個人獨一無二的公民身份的證明工具。大量新技術的出現允許身份證包含生物統計學信息于其中,如照片、面部特征、手掌特征、虹膜掃描識別或指紋識別,其他通常出現在身份證上(或數據庫中)的信息包括:全名、父母姓名、住址、職業、民族(在多民族國家中)、血型和凝血因子。

按照當前的通行做法,身份證丟失后,需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掛失并補辦。看似經過了掛失程序,但此程序僅對其補辦身份證和公安機關留檔備查有意義。

2018年4月,央行宣布,開展失效居民身份證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證件信息核查。從2018年12月起,群眾如果對拍攝的居民身份證相片不滿意,可以申請重新拍照3次,從中優選滿意相片。

我的朋友出國戶口被注銷了,身份證也過期,怎樣才能恢復戶口、補辦身份證?需要攜帶哪些文件?

華僑是中國公民有權申領國內身份證

2010-01-22 09:32:38

郭仲仁(作者單位:福州市僑辦)

近些年,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祖國經濟實力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華僑回國投資置業。華僑回國戶口落戶和取得國內身份證的問題,越來越引起廣大華僑的關注,反映愈來愈強烈。特別是在福建等較早出現出國潮的地區,這個問題十分突出。筆者在日常的工作中,不斷接到華僑要求簡化落戶手續,允許被注銷戶口和身份證的僑胞恢復戶口、給予辦理國內身份證的訴求。但由于種種原因,這個問題始終是一個難點。本文擬就華僑歸國定居的有關情況,華僑國內身份證的法律地位,簡化華僑落戶的法律性、必要性、必然性進行探討,以推動這廣大僑胞極度關注的問題盡早得到解決。

一、華僑是中國公民,理應具備與生俱來的身份證,有權在國內定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的法律定義,毫無疑問,華僑作為中國公民只要他們愿意,就應該和國內其他公民一樣,有在中國居住的權利。

中國公民持有戶口特別是中國身份證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對華僑來說也是如此。但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在戶籍管理這一滯后于中國現代化進程的制度還必須執行的情況下,在相關配套制度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出國人員包括華僑在國內卻不能有戶口和身份證,在事實上還不能享受公民待遇。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在很長的時間內,辦理護照必須注銷戶口;二是1990年和2000年的全國第四、五次人口普查,把許多不在家鄉生活的人員的戶口(即使是旅游臨時出境)注銷了;三是各地為完成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避免計劃生育的一票否決,將出國、出境人員的戶口注銷,造成當地“非正常”的人口滅失。由于這種種原因,華僑或出國人員回國后,辦理身份證、恢復戶口就成了一件十分困難的事情。

華僑作為中國公民,必然應該有自己的身份證件。將出國定居的華僑的身份證(戶口)取消的做法,顯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是對華僑的歧視。2003年前后,辦理護照或出國定居在許多地方已經不存在注銷戶口的問題。這正是我國改革開放深入的體現、是進入正常法制軌道的體現。但對已經被注銷戶口、辦護照時收繳了身份證的要恢復戶口或辦理身份證的華僑來講,卻被邊緣化了,各部門設立了許多規定,有許多關卡:這些華僑要辦理身份證必須上繳包括護照、國外有效居留證在內的國外合法居留的所有證件;還要符合各種規定,否則,不能回國定居,不予辦理中國居民身份證。這種狀況必須改變。

二、華僑的國內居民身份證對僑務工作的意義和對僑胞的重要性

在政治上,給予海外僑胞這部分中國公民應有的公民權利——國內居民身份證,是黨的一貫的“一視同仁、不得歧視”的僑務工作的最好體現。有許多華僑說,只有犯罪人員要到邊遠地區服刑,才有注銷、轉移當地戶口的政策,在海外生活的中國人在戶口上的待遇居然與犯罪人員一樣。這怎么體現出一個開放的國家的政策?就我們基層僑務工作者來說,同樣有這種感覺:不發放居民身份證是對海外僑胞的政治歧視,既與黨的“一視同仁,不得歧視,根據特點、適當照顧”的僑務工作總方針相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也不適應中國的現代化進程的新情況、新要求。

在生活上,沒有居民身份證給華僑在國內經商、生活帶來諸多不便。在中國經濟已經融入世界經濟大環境的情況下,許多華僑由于投資貿易、旅游、探望父母子女、祭奠祖先等各種原因來往于居住國和中國之間,許多華僑在國內居住的時間往往不少于在國外的時間。國內身份證對他們在國內投資、銀行開戶、旅游住宿、購房購物提供了護照所無法提供的方便和便利。甚至提供了影響一生的條件。比如,近兩年高考時,由于沒有身份證,在國外又沒有達到國家四部委定的“最近四年在外住滿兩年”的華僑學生報考條件,一些在國內學校學習的高三學生既不能以華僑學生的身份參加僑、港、澳學生的統一考試,也不能以國內生參加國內學生的統一高考,這些人在高考面前無可奈何,只能放棄高考。這無疑將影響他們一生,甚至是華僑一家今后的生存狀況和對生活環境、生活地的抉擇。身份證對華僑的重要性可見一斑。

下面,舉幾個實際例子,說明國內居民身份證和戶口落戶對海外華僑的重要性和他們在國內辦理過程中遇上的種種困難。

例一:2007年5月博士鄭先生作為“福建省緊缺人才”從日本回國,在福建省某廳下屬中心任職。2008年8月,在日本的鄭博士的太太、碩士林女士帶兒子回國定居。但在辦理定居手續的過程中,遇上了種種困難:即使有出生證仍被要求作親子鑒定;因為不符合部門規定的回國定居條件,被非僑務部門認定為不是華僑,不能以華僑條件落戶;身份證無法辦理,兒子上學遇上了障礙;欲購房,沒有身份證無法如意進行……由于落戶事宜,往返奔波,林女士在到我辦要求幫助時,可說是身心疲憊,淚流滿面。直到2009年8月,一年時間,找過許多單位,利用了一切可以利用的“人脈資源”,全家才得以落戶。這還是引進人才所遇上的問題,不用說其它自行回國欲定居的僑胞了。

例二:高考“被放棄”資格的華僑考生。柳某,2005年5月回國念高二,母親趙女士放棄在匈牙利的生意,專門在福州照顧女兒。2007年報名參加高考時,按照華僑學生身份,達不到國家四部委的“最近四年在外住滿兩年”的規定,按照國內生參加考試,沒有國內戶口和居民身份證,被迫放棄高考。

楊某,2006年從阿根廷回國念中學,2009年從福州的福清市重點學校高三畢業,參加省質檢考試成績達640分。可以說是一位學習成績很優異的高中畢業生,但同樣是既不能以華僑學生身份報考,沒有國內戶口和身份證也不能參加國內學生的高考。又是一個高考“被放棄”。高考“被放棄”將直接影響他們的人生和對祖國的信心。

例三:祖籍福州閩侯縣的劉先生,1986年出國前往美國,2005年在美國取得永久居留權(綠卡)。由于國內戶口被注銷,在中國駐美國使領館申請補辦中國護照時,被告知國內沒有電腦戶籍記錄,不能辦理。2009年10月回家探親時是持中國使館簽發的雙程旅行證。欲在國內恢復戶口,取得居民身份證,被告知必須收繳美國綠卡和使館簽發的雙程旅行證。劉先生英語不過關,無法加入美國籍,國內又“不要”他,他只能成為一個無國籍人士。劉先生告訴我,使館雙程旅行證兩年有效,兩年后不予換發。如果真是這樣,連回家鄉探望父母親人都不可能了。

例四:旅美華僑林先生,2005年擬在福州注冊成立公司,用護照和綠卡必須用外幣注冊。由于其資金大部分來自前些年在國內參與朋友投資的股份所得,必須用人民幣去兌換外幣。這中間各種限制不說它,個人在經濟上造成很大損失。借用他人的身份證注冊,不僅不合法,風險也大。

從上述例子可以看出,華僑回國落戶和要求具備居民身份證的合法訴求,既是華僑本身的一件重要事,也是僑務工作所面臨的必須解決的事。從吸引僑心角度,從依法維護華僑在國內的合法權益的角度,從適應新情況創新工作局面的角度都是一件亟待解決的事。

三、對華僑回國定居設置條件、關卡是一種歧視

在筆者見到的新的《華僑回國定居審批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和目前實行的華僑回國定居管理規定的實際操作中,對華僑回國定居有許多限制條件,首先“必須在國外連續居住滿3年,每年在國外居留不少于10個月的華僑”,然后必須符合:結婚3年以上與國內配偶團聚的;或年齡不滿16周歲,父親或母親在國內長期居住的;年齡60歲以上,本人或國內直系親屬能夠解決生活問題的;被國內政府部門,縣級以上事業單位,或年納稅額三十萬元以上企業正式聘用且連續工作滿三年的;或在國內經商、投資,時間超過三年的;等等。不僅是條件上有諸多限制,而且在手續上也十分繁瑣。

在上述條件的限制下,有300萬海外僑胞的福州市,2006年到2009年3月底,福州市共有回國定居的華僑和出國人員266人,這一數字是很少的了。

毫無疑問,華僑在國內定居是中國公民的正當合法的權益,在這一問題上設置種種關卡顯然與相關法律相違背。在中國進一步融入世界大經濟的情況下,對自己國家的公民應當要貫徹中國共產黨成立之初就提出的“一視同仁,不得歧視”的僑務總方針,在現有的必須申報戶口的體制下,簡化手續,比如對回原國內生活所在地定居的僑胞,可以在基層戶籍管理部門直接申報戶口并辦理中國身份證,等等。實際上,在福建省,就是對在海外非法居留的人員,回國后在原居住地落戶,在很長的一段時間里,也只要持相關部門(如僑務部門出具“非華僑”)證明即可落戶。

四、幾點建議

1、回國定居應與身份證辦理區分開來

華僑回國定居按照有關法律條文和國務院僑辦國僑發[2009]5號《界定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規定》的規定,“回國定居”是指華僑放棄原駐在國長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權并依法辦理回國落戶手續。

國務院僑辦的上述文件是針對歸僑的身份認定而言。目前的狀況是許多華僑在國內投資置業,本身并未放棄僑居國長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權。國內居民身份證對他們來說同樣重要。依據華僑是中國公民的法律定義,應當為這些華僑核發居民身份證,解決華僑在國內辦事的困擾。至于在國內的住址既可以以原居住地為準,也可以以其購房地為準。

2、簡化華僑在原居住地落戶和辦理身份證的手續和限制

對于在歷次人口普查和控制計劃生育過程中以及在早期申辦護照被注銷戶口,收繳身份證的華僑要求在原居住地(原籍)恢復戶口、申領身份證的要求,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華僑是中國公民”這一基本法律定義,積極、無條件予以辦理。不應設定種種條件限制、種種關卡。唯有如此才能把黨的僑務工作總方針落在實處,華僑的公民的權利才能得到真正體現。

對于欲在國內其他地方辦理落戶、申領身份證的,可以根據國內公民異地遷移戶口的有關規定予以辦理。如在異地已經購房的,可以根據當地購房落戶的有關規定,辦理異地戶口遷移及身份證申領。

3、“內”外應有別

在到中國定居這一問題上,對華人回國定居的政策應有別于其他國家人士來中國定居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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