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網紅工作室屬于什么行業(在網紅工作室做主播,賺到的錢要分公司一半,獨立直播是否更合適些?)

时间:2024-05-27 08:36:36 编辑: 来源:

網紅工作室是怎么運營?

新時代的網紅們不僅不需要單打獨斗,也不需要再等待難辨成敗的機遇,只要“紅”了,滾滾而來的就是無限商機,本來褒貶難定的“網紅”現在開始被廣泛接受,甚至有人評價他(她)們是“這個時代的弄潮兒”。

網紅成名路上,不再是單打獨斗

孵化器公司幫忙打理,一個人一年至少投入一百萬

一群長著錐子臉或是蘿莉混血臉的漂亮女孩,正在為原本沉悶的商業市場添彩。有時她們的樣貌也許讓人分辨不清,她們的美麗卻帶來了女人的贊美,男人的寵愛,以及金錢。

她們有一個共同的名字:網紅姑娘

網紅不是這個時代才有的產物,不過發展到今天,網紅的定義與性質都與過去大相徑庭。在成名的路上,她們不再需要單打獨斗,越來越多商業觸覺開始伸向網紅。作為門面擔當,她們只負責貌美如花,自有身居幕后的孵化公司為她們打理一切。

網紅是一個個鮮明而獨特的性格和人格,十分符合90后對‘自我’的定義。與此同時,90后更愿意為互聯網內容付費,這一點遠超80后,因為在后者的成長過程中,大量互聯網資源還是免費的。

第一步:選 人

經紀公司選人的標準:顏值、氣質或氣場、學歷、專業、口才、是否同城、學習能力等等指標。

顏值是必須的,但是標準也不會太高,要求經過造型和化妝、穿搭之后,鏡頭效果較好。

氣質和氣場,主要是凸顯此人在鏡頭前能否具備親和力,能否搏得觀眾的信任感。

學歷和專業,當然學歷越高越好,腹有詩書氣自華。專業則能縮短學習和了解指定類目產品的時間。比如你學的時裝設計專業,則對服裝鞋帽類目更容易得心應手,你學珠寶設計的,則更容易切入珠寶玉器類產品直播。

口才:口才是顏值之后的第二大硬指標,必須具備!要求普通話標準,口齒流利,而且能持續輸出,最好還有控場能力。一場直播的時間,一般是從一小時到八小時不等,其實對口才的要求,是蠻高的。

是否同城,涉及到生活和交通成本,有志于成為網紅的年輕人很多,有得挑。從財務角度,離公司越近的越好。

同時具備上述條件,才在公司圈選范圍之內。最后一項是學習能力。

學習能力:是指快速了解指定類目產品的能力。這個了解,不是泛泛的了解產品本身外觀和性能,是了解整個產業鏈,原料供應、設計理念、生產制造、品質檢驗、成分檢測、產品性能、產品優勢、客戶痛點、物流運輸、售后保障、電商平臺交易流程、同業橫向比較等等,全部都要學到,學通。因為,這都是直播間消費者關心的細節,消費者也都會問到。

是不是每個網紅都有工作室的啊?

名氣大一些的網紅一般都有自己的工作室

在網紅工作室做主播,賺到的錢要分公司一半,獨立直播是否更合適些?

我覺得在網紅工作室做主播,賺到的錢要給公司分一半,這是非常常見正常的一個行業規則。只是有的是四六、三七而已。因為工作室是要提供設備以及會對主播進行一個包裝,還有宣傳等等一系列的工作。所以會收取一定的費用。如果想要獨立直播,可能那些流量會帶不來。自己在獨立主播的時候,可能并沒有太多的瀏覽量和點擊量。

雖然說是分一半,但是我覺得能在網紅工作室做主播,他們的收入一定是不低的。現在主播行業其實發展得挺快的,而且很多人愿意給主播去獎賞很多錢,所以即使是網紅工作室和主播之間是對半分雙方的收入都是不可小看的。

網紅工作室和主播的關系就相當于是明星和經紀人的關系,網紅工作室會幫主播打理一切大小的事務,主播只需要在特定的時間去開直播,完成所要求的工作時限就可以了。而且現在其實開播的人會有很多,一個新人想要紅起來想要出頭是非常困難的,所以工作室是要花費資源在這一個主播上面把他捧紅。那么有了這么大的成本投入,在后續的時候有這樣大的一個要求也是正常的。

而且工作室會幫主播刷禮物以及刷上各種排行榜,還會去買推薦位置去增加曝光率,還會去買水軍,這些都是錢,所以主播能為工作室賺錢,工作室才會相應的投放資源,在這個主播身上,如果這個主播并不能賺錢的話,那些資源跟主播是一點關系都沒有的。

為什么明星網紅總偷稅逃稅?

這就是因為他們掙得多,交的稅也多,肯定不能只是自己,應該有自己的團隊來控制,來少交很多稅,他們明星交的稅是很多的,從報出來的數據就可以看到。

當下明星們偷稅漏稅的方式主要有:

1、陰陽合同,陰陽合同是指簽訂兩份合同,陽合同是對外的,陰合同則是對內的,其中法律上認定陽合同是基于當事人雙方虛假的意思表示是一個無效的合同,而陰合同基于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而是有效的合同,明星們通常將對外的陽合同的片酬收入約定的較低,而對內的陰合同則約定真正的收入以此達到少交稅款的目的。

2、成立個人工作室。眾所周知的是明星的收入高的離譜,因此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也非常高,而以工作室、合伙企業等形式就能降低繳納的稅額。當有一些偷稅漏稅的案子出來后很多明星網紅爭先恐后的注銷名下企業、工作室就能說明一些現象的存在。

從技術層面分析,演員與主播的業務模式較為簡單,法律關系并不復雜,在適用稅收政策方面爭議不大。無論是演員還是主播,依據其與報酬支付方的法律關系,其個人所從事的應稅行為均符合“個人任職或者受雇行為”“個人從事勞務行為”,其取得的收入均屬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的范疇,應當按綜合所得適用3%-45%超額累進稅率申報納稅。

然而,在實務中,不少明星網紅在“野路子稅務籌劃機構”的慫恿下,均采取設立核定征收方式的個人獨資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合伙企業),冠名“明星工作室”“主播工作室”等,以這些“工作室”名義與支付報酬單位虛構服務關系,將本應適用高稅率的綜合所得收入性質轉換為可采取低征收率核定征收方式的經營所得,以此偷逃稅款。畢竟,按綜合所得申報納稅的綜合稅負率將高達40%左右,而按經營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稅負率可控制在4%-7%左右,中間的套利空間巨大。

上述偷稅手法的原理其實并不復雜,無非是通過變更民事法律關系的方式變更稅收關系,以達到適用優惠計稅方式減少稅費的目的。如果這些明星網紅都能與支付報酬單位規范簽署合同,做到民事約定與稅務處理的統一,即由其設立的工作室獨立簽訂合同并嚴格由工作室作為獨立主體通過聘請人員、采購物質等方式履行合同,則該行為是否構成偷稅還是避稅尚有爭議。

然而,實務中那些“野路子稅務籌劃機構”的操作手法卻簡單粗暴地令人發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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