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自由貿易港法規定環境保護目標未完成(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定環境保護目標未完成的地區)

时间:2024-06-02 06:46:54 编辑: 来源:

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定環境保護目標未完成的地區

第三十六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年度考核,實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一票否決制。

      環境保護目標未完成的地區,一年內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負有責任的地方人民政府及負有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主要責任人,一年內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并依法予以處分。

      第三十七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嚴格追究責任。

      第六章 產業發展與人才支撐

      第三十八條 國家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開放型生態型服務型產業體系,積極發展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以及熱帶特色高效農業等重點產業。

      第三十九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推進國際旅游消費中心建設,推動旅游與文化體育、健康醫療、養老養生等深度融合,培育旅游新業態新模式。

      第四十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深化現代服務業對內對外開放,打造國際航運樞紐,推動港口、產業、城市融合發展,完善海洋服務基礎設施,構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海洋服務體系。

      境外高水平大學、職業院校可以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理工農醫類學校。

      第四十一條 國家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條件平臺,建立符合科研規律的科技創新管理制度和國際科技合作機制。

      第四十二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依法建立安全有序自由便利的數據流動管理制度,依法保護個人、組織與數據有關的權益,有序擴大通信資源和業務開放,擴大數據領域開放,促進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發展。

      國家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探索實施區域性國際數據跨境流動制度安排。

      第四十三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實施高度自由便利開放的運輸政策,建立更加開放的航運制度和船舶管理制度,建設“中國洋浦港”船籍港,實行特殊的船舶登記制度;放寬空域管制和航路限制,優化航權資源配置,提升運輸便利化和服務保障水平。

      第四十四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創新人才培養支持機制,建立科學合理的人才引進、認定、使用和待遇保障機制。

      第四十五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立高效便利的出境入境管理制度,逐步實施更大范圍適用免簽入境政策,延長免簽停留時間,優化出境入境檢查管理,提供出境入境通關便利。

      第四十六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更加開放的人才和停居留政策,實行更加寬松的人員臨時出境入境政策、便利的工作簽證政策,對外國人工作許可實行負面清單管理,進一步完善居留制度。

      第四十七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放寬境外人員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的限制,對符合條件的境外專業資格認定,實行單向認可清單制度。

      第七章 綜合措施

      第四十八條 國務院可以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需要,授權海南省人民政府審批由國務院審批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和土地征收事項;授權海南省人民政府在不突破海南省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的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面積、耕地和林地保有量、建設用地總規模等重要指標并確保質量不降低的前提下,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對全省耕地、永久基本農田、林地、建設用地布局調整進行審批。

      海南自由貿易港積極推進城鄉及墾區一體化協調發展和小城鎮建設用地新模式,推進農墾土地資產化。

      依法保障海南自由貿易港國家重大項目用海需求。

      第四十九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應當切實保護耕地,加強土地管理,建立集約節約用地制度、評價標準以及存量建設用地盤活處置制度。充分利用閑置土地,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的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的,應當在竣工前每年征收出讓土地現值一定比例的土地閑置費。具體辦法由海南省制定。

      第五十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推進金融改革創新,率先落實金融業開放政策。

      第五十一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立適應高水平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需要的跨境資金流動管理制度,分階段開放資本項目,逐步推進非金融企業外債項下完全可兌換,推動跨境貿易結算便利化,有序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與境外資金自由便利流動。

      第五十二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經批準的金融機構可以通過指定賬戶或者在特定區域經營離岸金融業務。

      第五十三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應用,構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五十四條 國家支持探索與海南自由貿易港相適應的司法體制改革。海南自由貿易港建立多元化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完善國際商事糾紛案件集中審判機制,支持通過仲裁、調解等多種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第五十五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立風險預警和防控體系,防范和化解重大風險。

      海關負責口岸和其他海關監管區的常規監管,依法查緝走私和實施后續監管。海警機構負責查處海上走私違法行為。海南省人民政府負責全省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加強對非設關地的管控,建立與其他地區的反走私聯防聯控機制。境外與海南自由貿易港之間、海南自由貿易港與內地之間,人員、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等均需從口岸進出。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依法實施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立健全金融風險防控制度,實施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建立人員流動風險防控制度,建立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機制與防控救治機制,保障金融、網絡與數據、人員流動和公共衛生等領域的秩序和安全。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對本法規定的事項,在本法施行后,海南自由貿易港全島封關運作前,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海南省可以根據本法規定的原則,按照職責分工,制定過渡性的具體辦法,推動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

      第五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完)

法律環境如何影響企業開展國際業務

我國企業“走出去”的政策環境及其改進

一、“走出去”政策環境現狀

我國關于“走出去”的政策環境,主要包括政府管理體制、境外投資的審批制度和有關政策三個方面。

(一)政府管理體制

從管理體制看,歸口管理部門是外經貿部,其主要職能包括:研究、制定推動企業“走出去”的總體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境外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與國別導向,對各類境外企業和經濟機構實施監督管理等。專業性管理部門則包括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外匯管理局、財政部、中國證監會等,它們分別從不同環節或層面參與對我國企業“走出去”的監督、管理。此外,各級地方政府也相應出臺了適用于各地的若干管理辦法或相關政策;我國駐外使領館的經濟商務參贊處則具有協調我國跨國投資企業與所在國關系的功能。這種多頭、分散的管理體制,必然導致審批手續繁瑣、效率低下、周期長的不利局面。

(二)境外投資的審批制度

我國對境外投資的審批制度,從現行法規看主要集中在對境外貿易公司或代表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等兩種類型企業的審批上。

1.設立貿易公司與貿易代表處的審批

在《境外企業管理條例》(由外經貿部起草,會簽國務院有關部委后正在國務院待批)出臺并生效之前,國內仍按外經貿部(1997)外經貿政發第229號文《關于加強境外企業管理事項的通知》和(1997)外經貿政發第230號文《關于設立境外貿易公司和貿易代表處的暫行規定》對在境外(臺、港、澳除外)成立貿易公司和代表處進行審批。

2.設立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的審批

為鼓勵我國輕工、紡織、家電等機電以及服裝加工等行業具有比較優勢的企業到境外開展帶料加工裝配業務,千方百計擴大出口,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2月14日轉發了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關于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的意見》。

(三)政府政策法規

中央各部委對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的管理政策包括綜合性政策法規和專項政策法規兩大類。其中,前者指具有全面指導意義的政策法規,后者則是國家外經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外匯管理局、財政部、中國證監會等部委針對企業財務管理、外匯管理、境外上市等方面分別或聯合發布的一系列專項的政策法規。有關政策的主要內容如下:

1.產業政策方面,主要鼓勵境外資源開發和境外加工貿易方面的投資,具體包括能源、原材料、林業、農業、機電輕紡、高新技術、工程承包等領域。

2.外匯管理方面,境外投資按照匯出外匯資金數額的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境外投資利潤或其他外匯收益應在當地會計年度終了后6個月內調回境內,禁止購匯用于境外股權(包括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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