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網紅簽約合同法律問題(直播平臺和網紅簽的電子合同有效嗎?)

时间:2024-06-03 03:40:47 编辑: 来源:

直播平臺和網紅簽的電子合同有效嗎?

直播平臺和網紅簽的合同,是否有效在于它是電子合同還是紙質合同,電子合同是否有效果主要看電子簽名是否可靠的電子簽名從而實現簽署身份可識別,電子合同的內容是否不可篡改,是否可確定電子合同的簽署時間等。如果這些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電子合同就是有效的。

比如在我平臺簽簽的電子合同就有以下特點:

• 實名認證技術實現簽署身份可識別

• 利用哈希值固化技術保障簽署內容不可篡改

• 通過時間戳技術精準記錄文件簽署時間

采用電子合同,直播平臺與分布全國各地的主播、公會可通過PC端、APP、H5等多終端在線簽訂電子合同,1分鐘即可完成合同簽署,無需郵寄、無需等待,極大地簡化了工作流程,提高了簽約效率,節省了打印和快遞等成本,減少了意外情況發生的幾率。

隨著直播平臺數量增多和競爭升級,主播跳槽違約的案例頻頻發生。面對合同糾紛,紙質合同不易保存,容易丟失、被篡改等特性增加了維權的難度。電子合同采用可靠電子簽名技術和區塊鏈技術,可確保合同不被偽造和篡改,具有和紙質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時,當發生合同糾紛時,我們還提供出證報告、司法鑒定等法律服務,為雙方提供完整的證據鏈,高效解決合同糾紛取證難題。并且,我們的電子合同已在全國多地法院的判決和仲裁委的裁決中均得到認可,足以其安全可靠性。

抖音網紅接廣告需要簽電子合同嗎?如果沒有合同廣告視頻發出后對方跑路不給錢怎么辦?

最好是簽一份合同,電子版或者紙質版都可以,但是要注意合同內容,不要被合同陷阱所套住

第一,按照合同法,如果雙方簽署和合同,不管是電子合同還是紙質合同,只要合同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序良俗,或合同明顯有失偏頗,或合同是在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愿下被脅迫或誘騙簽署的,那么合同有效,雙方都需要遵守,不遵守的一方要承擔違約責任。的確,如果簽了合同,對方耍賴不給錢,無論是曝光還是起訴,都有合同作為依據,有理有據,雖然不能完全避免對方耍賴,但起碼可以保留證據維護自己合法權益。而口頭協議雖然不是完全無效,但是很多時候口頭協議缺乏足夠的證據佐證,效力不佳。

第二,關于合同內容,要注意幾點:1,簽署雙方是誰,這意味著合同執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些坑人的企業就是用B公司簽合同,然后由A公司執行,最后B公司只是個空殼根本沒能力執行合同義務,而維權難度也因為合同變得很難;2,合同違約金條款,排他性條款,競業條款等,尤其是網紅代言或宣傳協議很多都有排他性條款,而且一簽就是N年,而很多網紅不經意間又代理了同類產品,結果就是代言費沒拿到還要賠償違約金,對于排他性或者違約條款一定要看清楚,如果條款過于霸道,明顯就是為了坑人而設立的,要提出修證或者干脆不簽;3,費用的支付條款,也就是怎么付錢,什么時候付錢,拿什么付錢等;4,合同內容是否涉及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別什么代言都接,以免引火燒身

商家入駐網紅平臺需要簽合同嗎?

網紅和平臺是需要簽約的

一般開直播前都會有一個基礎合同

一個星期以后每天直播多少小時

里面就是包含了網紅的傭金,直播的場數等詳細規定

女主播與公司簽約前,明知違約條款注明賠償200萬,為何依然選擇簽約?

當初簽約是想著自己做主播肯定能火,所以即便知道違約要賠償200萬,還是咬牙簽下來了。

現在直播已經非常火的新型銷售模式,因為現在也涌現了像是李佳琪等比較火的主播,甚至他帶貨的能力都已經超過了馬云。

這種情況之下,很多年輕人都紛紛想要踏入主播這個行業。公司也看準了這個時機,招聘一些主播,但是也會跟他們簽訂合同,以保證對方火了之后就跳槽。

據了解在服裝店做導購的張女士就是覺得主播這個行業非常好,所以不惜從遼寧到杭州應聘成為某公司的主播,本以為自己能順利成為網紅。但是沒想到因為自己工作了兩個月之后,因為粉絲并不多,所以導致成交量很低,甚至直播第一個月才賺了700塊,連房租都交不起。第二個月雖然賺了2000多,但是這些根本就無法保證她基本的生活,甚至自己還要往里面貼錢。

鑒于這種情況,張女士就想提出跟公司解約,但是沒想到合同上卻寫明了如果解約要賠償公司200萬,這也讓張女士徹底傻了眼。

想當初張女士因為一心想著自己做主播一定能賺錢,所以面對合同上的解約賠償公司200萬的規定選擇視而不見。經過兩個人現實的敲打卻發現自己當初的想法太過于天真。

這種情況就是屬于對自己的能力方面的過度自信導致的,因為雙方既然已經簽訂了合同,就是具有法律意義的。所以張女士只能選擇賠償200萬或者是繼續當主播。

所以我們在進入一個行業的時候,一定要保持冷靜的頭腦,不要太過于高估自己的能力,這樣才不至于成為下一個張女士。

簽約網紅需要經紀資質嘛

有的網紅經紀公司存在亂象 簽約10年 違約金1億

      有的MCN機構簽約網紅存在問題 網紅離職不容易 合同10年

      據法治日報、新華社客戶端、中新社客戶端、瀟湘晨報客戶端報道,有的網紅經紀公司存在亂象,簽約10年,違約金1億。

      網紅離職不容易,這些年陸續曝出一些網紅、網絡藝人和一些平臺的糾紛和矛盾,有的訴訟到法院。網紅MCN機構,有人曾問我,什么是MCN,其實就是機構、傳媒公司,孵化培育網紅、網絡自媒體的,搭建矩陣。

      MCN就是團隊、機構、文化公司、傳媒公司。按照道理說,和網紅簽約需要經紀人資質,也需要表演藝術資質、影視節目制作資質,還有一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資質,最后的這個資質,一般公司辦理不下來,前面幾個還好辦。

      網紅經濟促進了網絡發展,也開展帶貨、打賞、流量廣告等生意,還有線下宣傳、網絡品宣等等。MCN就是幕后的推手或者孵化器。通俗的說就是經紀人,在業內,也就娛樂圈經紀人比較流行,你要作家、出版、報刊,經紀人很少,大多就是一些中介、策劃或者組稿。

      MCN機構你要看實力怎么樣,對于網絡視頻、短視頻,許多機構也是摸著石頭過河,尤其是算法自媒體、公域流量,屬于玄學。我以前看過一個文章,有一家機構,短視頻很短時間做到了百萬粉絲,流量收益都可以,但是忽然就沒流量了。后來又做了很多賬號,都做不起來,投入了很多錢,花錢買了很多流量,但是怎么折騰也沒用。

      所以說,內容產業其實是高風險,長視頻、短視頻、文字、圖片自媒體都存在風險。也不是每個MCN都有實力,也不是每個人都能做起來。還要看平臺,每個平臺定位、受眾、邏輯、算法不一樣。但是強監管時代來臨,隨著法律法規的健全,內容肯定是要合法、合規、優質、主流、高雅、文明、旋律、能量、價值。

      傳媒產業本身就是人才密集型,高風險,資金密集型產業,不是說每個人都適合做。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監管也在跟上,相關部門的監督、指導也在逐步加強。而MCN和網紅之間出現了一些矛盾,諸如媒體報道的亂象,部分、個別也是存在。

      影視圈、出版界、內容產業,合同有些是十年,有些新人沒什么收益,或者收益很低。因為出版、影視大家眾所周知,新人很難出頭,投資很大風險。很多人出版第一部作品,需要自費。而影視,有的地方新人編劇沒署名,沒錢,有的新人一開始就是群演,沒臺詞,領個盒飯,一天幾十、100、200完事。

      虐新人是因為你沒市場價值,而簽得長,是撒網式的孵化。有些其實并不孵化,就是單純的買賣、中介,有些有策劃、包裝、整合、營銷。有的就是囤積,看,我簽100個,總有一個火的吧。

      網紅也是藝人,藝人也有經紀人,這個東西影視、娛樂圈很普遍,但是經紀人也有實力、人脈的區別,頭部的和腳底板部的不一樣。合同需要合法合規,平等自愿,不合規不合理的合同,沒有法律效力。合同的本質是協商、要約,也不是說簽了就鐵板一塊,任何合同都有一句,有糾紛爭執,雙方友好協商解決,未盡事宜,參考國家現行相關法律,或者是糾紛無法解決仲裁、訴訟等等。仲裁、訴訟也是一種協商。

      民間說白紙黑字,賣身契,但是不是說不能變更,你找老板好好談,平心靜氣,大家都可以賺錢,沒什么不能談的。過去交戰國、敵國都可以談,你是打工人,他是老板,有啥不能談的呢?

      MCN公司,你當然有法務,自己也應該熟悉一些法律法規,也應該對于網信辦、宣傳部、電影局、文旅部、廣電總局一些規章制度要求有多了解,也應該懂得影視傳播規律、新聞出版法規、傳播傳媒常識。

      應該說大多數網紅和MCN是好的,繁榮了網絡市場,活躍了文化氛圍,提供了優質、幽默、搞笑、高雅、健康作品。也促進了網絡、實體經濟發展。當下需要在相關部門指引下,各級黨刊黨報黨媒引導下,在公有制為主體的格局下,發揮民營企業的補充作用,團結網絡民間力量,為繁榮市場經濟,為弘揚主旋律,為講好中國故事,為傳播中國聲音,為弘揚民族文化,為團結凝結受眾聚焦正能量,建設核心價值觀,貢獻自己的力量。

      那就需要MCN和網紅們更加擺正自己的位置,在追求市場效益的同時,也要講究社會效益,需要友好協商,實現共贏,更重要的是在規范、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有序、穩步發展前進!(1701字)

      文|蘇白傳媒 鄒劍川

      其他:部分圖片供模擬想象,不代表文字特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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