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wto國際貿易爭端案例分析(國際經濟法 案例分析)

时间:2024-05-20 15:25:37 编辑: 来源:

過WTO條約對WTO產生重要的影響和作用。WTO對國際公法存在著依賴關系。

這種關系說明了什么?它首先說明了WTO的法律基礎。這是WTO的基本法律問題。 WTO的法律基礎不是國內法。國內法特別是像美國這樣的重要貿易方的國內法,可能深刻地影響WTO,但這種影響只能透過國際法或在國際法的限度內發生。 WTO的法律基礎不是國際私法,因為國際私法主要是國內法,盡管它也可能影響WTO.WTD的法律基礎也不是歐盟或其他國際組織的法律,這些組織特別是經濟組織的法律可能也影響WTO,但像國內法—樣,其影響只能是間接的并受國際法的限制。WTO的法律基礎更不是自然法或道德法。WTO建立在其條約基礎之上,支配WTO條約規則的是國際公法的原則、規則和制度。WID的法律基礎是國際公法,它包括WTO條約規則,也包括國際公法的有關原則、規則和制度。

國際經濟法 案例分析

一、國際經濟法的三個層次

私人之間跨國商事交易關系——跨國鋼材進出口合同——違約

政府與私人之間跨國經濟管制關系——美國政府保障措施——關稅

國家之間跨國經濟交往關系——GATT/WTO多邊世界貿易協定體系——保障措施條約

二、三個層次的法律問題

進出口當事人是否有效?是否是不是違約?出口方如何得到救濟?進口方如何抗辯?涉及哪些法律?

美國政府的保障措施決定是否符合其國內法?受到影響的國內國外當事人是否可以提出申訴?涉及哪些法律?

中國是否可以向美國提出質疑?是否能夠從國家間爭議角度解決?涉及哪些法律?

三、三個層次的法律解決

首先,看合同是否成立,涉及到中美合同法規則和國際合同公約,可以認定合同已經有效成立,那么,進口方的行為就屬于違約,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但是,進口方可以抗辯,主張美國政府行為構成情勢變更,這樣,就可能免責。

其次,美國政府采取進口保障措施是基于其1974年貿易法第201條款,其中規定外國進口導致美國相關產業受到嚴重損害或其威脅則有權進行調查,如果進口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則可以由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建議,由美國總統決定是否采取進口保障措施。因而,美國政府的做法是有國內法依據的。至于外國受到影響的私人當事人,根據美國法律,卻沒有申訴權,所以,無法從美國國內法尋求救濟。

第三,中國于2001年底正是加入WTO,中國和美國都是WTO成員,都受WTO協定約束,WTO保障措施協定要求必須證明進口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才能采取保障措施。這樣,就可以根據WTO協定來從國際法角度判斷美國政府的做法是否符合WTO國際法。同時,WTO提供了一套有效的爭端解決機制,中國政府可以先與美國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請求設計WTO專家組斷案,專家組判定美國敗訴,美國上訴,上訴庭維持專家組裁決,裁決報告經DSB通過,美國于2003年12月4日 宣布終止保障措施。

總結

從這個案件中可以看到,國際經濟法可以分為三個基本層次,這樣,就有三層法律關系、三層法律規則和三層法律解決。那么,要想解決一個國際經濟關系中的法律問題,就必須掌握國際經濟法的知識、理論、思維、方法和技術,就得知道這個問題屬于三個層次中的哪個層次,涉及哪些法律,如何著手解決。這是學習國際經濟法以及學會像國際經濟法律人那樣思考的一個最基本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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闡述WTO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基本程序及執行

1、磋商

DSU規定,爭議各方首先要通過磋商解決爭議。當一成員認為另一成員違反或不符合馬拉喀什協議(WTO規則),從而使自己遭受損害時,可要求對方進行磋商,同時應通知DSB和有關理事會或委員會。被要求磋商的成員應在接到磋商請求之日后的10天內作出答復,并應在接到請求之日后不超過30天的時間進行磋商。

2、成立專家小組

專家小組的成立申請在被提出后,最遲應在該申請被首次列入DSB議程后的會議上設立。專家小組提出裁決報告的期限一般是6個月,可以延長但無論如何不能超過9個月。

3、上訴

如果某一當事方向DSB正式通知其將進行上訴,則爭端解決進入上訴程序。上訴的范圍僅限于專家小組報告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及由該專家小組所作的法律解釋。上訴機構有60天的時間處理上訴事宜,并通過報告。該期限可以延長但無論如何不得超過90天。上訴機構的報告應在發出后30天內經DSB通過,除非經協商一致不通過。

4、執行

解決爭端機構通過專家小組或上訴機構的報告后,當事各方應予執行。在報告通過后30天內,當事方應通知DSB其履行DSB建議或裁決的意愿和改正的具體措施及期限。若不能立即執行,也可以要求在一段"合理期限"內執行。如果DSB及爭端各方對合理期限都未能達成協議,則可通過仲裁確定。

合理期限一般為90天,實際操作中最長可給予15個月。如果在合理期限內,被訴方不能改正其違法做法,申訴方應在此合理期限屆滿前與被訴方開始談判,以求得雙方都能接受的補償辦法。若合理期限到期后20天內,爭議各方就補償問題達不成一致。申訴方可請求DSB授權其對被訴方進行報復或交叉報復。

5、報復

DSU制定了報復和交叉報復的程序。如果被訴方沒有在"合理期限內執行裁決,或爭端各方沒有就補償問題達成協議,投訴方可向DSB申請批準其對被訴方中止依照所適用協議應承擔的減讓或其他義務,取消給予MFN待遇,開始實施報復。

DSB應在合理期限屆滿后30天內,批準授權,除非DSB一致同意拒絕該項請求。若被訴方對申訴方的中止減讓水平(報復措施)表示反對,或認為投訴方在要求報復中未遵守有關原則和程序,則可以提請仲裁。仲裁應在合理寬限期結束前60天內完成。仲裁裁決是終局的。

誰能給提供一些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的名詞解釋、簡答、案例分析的題目啊?謝~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復習資料

名詞解釋部分:

1、貿易術語——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產生的、用來表明商品的價格構成,說明貨物交接過程中有關的風險、責任、費用劃分問題的專門術語。

2、象征性交貨——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的地點完成裝運,并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括貨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證,就算完成了交過義務,而無須保證到貨。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

3、良好平均品質——一定時期內某地出口貨物的平均品質水平,一般指中等貨而言。(指農產品的每個生產年度的中等貨、指某一季度或者某一裝船月份在裝運地發運的同一種商品的“平均品質”)

4、品質公差——國際上公認的產品品質的誤差。在工業制成品生產過程中,產品的質量指標出現一定的誤差有時是難以避免的。

5、品質機動幅度——某些初級產品的質量不穩定,為了便于交易順利進行,在規定其品質指標的同時,可另訂一定的品質機動幅度,允許賣方所交的貨物的品質指標在一定幅度內有靈活性。

6、溢短裝條款——賣方在交貨時,可按合同中的數量多交或少交一定的百分比,他一般是在數量條款中加訂的。(散裝貨:糧食、礦砂等)

7、中性包裝——即不標明生產國別、地名、廠商名稱,也不標明商標或者品牌的包裝。(無牌中性包裝、定牌中性包裝)

8、定牌——賣方按照買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者包裝上面標明買方指定的商標或品牌。

9、滯期費——負責裝卸貨物的一方,如果未按約定的裝卸時間和裝卸率完成任務,需要向船方繳納延誤船期的罰款。

10、速遣費——如果負責裝卸貨物的一方在約定的裝卸時間內提前完成任務,有利于加快船舶周轉,則可以從船方取得獎金。

11、OCP條款——陸上運輸通常可到達的地點。OCP地區是以落基山脈為界,其以東地區均定為內陸地區范圍。從遠東地區向美國OCP地區出口貨物,如按OCP條款達成交易,出口上可以享受較低的OCP海運優惠費率,進口商在內陸運輸中也可以享受OCP優惠費率。

12、提單(B/L)——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貨物后簽發給托運人的一種證件,它體現了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的相互關系。

13、聯運提單——在由海運和其他運輸方式所組成的聯合運輸時使用,他是由承運人(或其其代理人)在貨物啟運地簽發運往貨物最終目的地的提單,并收取全程運費。

14、過期提單——提單晚于貨物到達目的港;向銀行交單時間超過提單簽發日期21天。

15、多式聯運單據——證明多式聯運合同以及證明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貨物并且負責按照合同條款交付貨物的單據,它由多式聯運經營人簽發,這種單據應依發貨人的選擇,或為可轉讓單據,或為不可轉讓的單據。

16、共同海損(GA)——載貨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災害、事故,威脅到船貨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為了解除這種威脅,維護船貨安全,是航程得以繼續完成,船方有意識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損失或者支出特殊額外費用。

17、艙至艙條款——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啟運地倉庫貨儲存處所開始,包括正常運輸中的海上、陸上、內河、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者儲存處所,或者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但被保險人的貨物在最后到達卸載港卸離海輪后,保險責任以60天為限。

18、聯合憑證——是一種更為簡化的保險憑證。在我國,保險機構在外貿企業的商業發票上加注保險編號、險別、金額,并加蓋保險機構印戳,即作為承保憑證,其余項目以發票所列為準。此種憑證不能轉讓,目前只適用于香港地區一些中資銀行由華商開來的信用證。

19、保險單——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承保證明,是規定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各自權力和義務的契約,當被保險貨物遭受承保范圍內的損失時,它又是保險索賠了理賠的主要依據。

20、對等樣品——賣方可以根據買方提供的樣品,加工復制出一個類似的樣品交給買方確認,這種經確認后的樣品稱為回樣(確認樣品)。

21、價格調整條款——在定約時只規定初步價格,同時規定,如原材料價格和共資等發生變化,按原材料價格和工資等的變化來計算合同的最終價格。(主要適用于類似生產加工周期較場的機器設備等商品的合同)

22、匯票(Draft)——一個人向另外一個人簽發的要求見票時或者在將來的固定時間,或者可以確定的時間,對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無條件的書面支付命令。

23、背書——轉讓匯票權利的一種手續,就是由匯票抬頭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讓人的名字,并把匯票交給售讓人的行為。

24、支票(Check)——是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即存款人簽發給銀行的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委托命令,出票人在支票上簽發一定的金額,要求受票的銀行于見票時,立即支付一定金額給特定人或持票人。

25、付款交單D/P——出口人的交單是以進口人的付款為條件。

即期付款交單——銀行提示即期匯票和單據,進口人見票時即應付款,并在付清貨款后取得單據。

遠期付款交單——銀行提示遠期匯票,進口人審核無誤后在匯票上進行承兌,于匯票到期日付清貨款后再領取貨運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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