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wto貿易自由化原則中以什么原則為基礎(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是什么?還有它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时间:2024-06-02 03:20:40 编辑: 来源:

與義務平衡的基礎上,依其自身的經濟狀況及競爭力,通過談判不斷降低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逐步開放市場,實行貿易自由化。WTO成員要履行WTO的義務,如遵守WTO的基本規則,履行承諾的減讓義務。

1、互惠原則,也叫對等原則,是WTO最為重要的原則之一,是指兩成員方在國際貿易中相互給予對方貿易上的優惠待遇。它明確了成員方在關稅與貿易談判中必須采取的基本立場和相互之間必須建立一種什么樣的貿易關系。

2、透明度原則是指,WTO成員方應公布所制定和實施的貿易措施及其變化情況,沒有公布的措施不得實施,同時還應將這些貿易措施及其變化情況通知世貿組織。此外,成員方所參加的有關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國際協定,也應及時公布和通知WTO。

3、促進公平競爭原則,世界貿易組織不允許締約國以不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不公平競爭,特別禁止采取傾銷和補貼的形式出口商品,對傾銷和補貼都做了明確的規定,制定了具體而詳細的實施辦法,世界貿易組織主張采取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公平的競爭。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世界貿易組織

世貿組織及其遵守的原則是什么?

世貿組織協定的原則

1.無歧視待遇原則。這是世貿組織的基石,也是最基本的原則之一。它是指成員國給予任何一個國家(不管是否為成員國)的優惠待遇都應無條件地自動給予其它成員國。它包括兩個基本方面:一是無條件地互惠地一視同仁地享受最惠國待遇;二是外國商品經由合法途徑進口后,應享受國民待遇。這種最惠國待遇既包括關稅減讓,也包括非關稅數量限制和海關估價等方面的優惠。所謂國民待遇,是指進口商品與同類的國產貨在國內課稅、銷售條件等市場準入方面,原則上受到同樣對待。

2.關稅穩定減讓原則。關貿總協定在設立之初,國際貿易面臨的主要障礙就是高關稅。為了促進國際貿易的自由發展,在互惠的條件下,各締約方通過關稅約束和減讓的談判,逐步降低關稅且達成約束稅率。所達成的這種稅率,一般來說只許不斷降低而不能回復或提升。關稅約束可分為三種情況:一是現行水平約束,即一國在加入世貿組織時,其進口關稅固定在當時的現有水平上,這種情況并不常見。二是高水平約束,即將現行關稅提高到一定程度后,再加以約束,這種情況更不常見。三是低水平約束,即將現行關稅降低到一定的水平上進行固定,這是最常見的情況。

然而,在關稅約束遞減原則中也有一些例外,例如被認為敏感性產品(如紡織品、鞋類和部分農產品)對于關稅減讓有一定的調整空間。另外,發展中國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及以《關貿總協定》第四部分作為其法律依據而提出的非對等的、更優惠的待遇(包括關稅減讓),也是一種合法的、合理的例外。

3.取消數量限制原則。它是指成員國原則上不能規定進口限額。關貿總協定第11條規定,締約國除征收稅捐或其他費用外,不得設立或維護配額、進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締約國的產品輸入。但這條原則在實際執行時,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也就是說,在特定的情況下,締約方可以采取限制進口數量的措施。

這些特定的例外主要是:締約方為了穩定本國農產品市場,可以對農、漁產品的進口實行數量限制措施;為了改善本國的國際收支情況(通常以國際收支平衡的困難程度達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認可為標準),可以在短期內對進口實行必要的限制;為了保護發展中國家的金融地位,保證有一定的儲備以滿足實施經濟發展計劃的需要,可以限制外國商品進入發展中國家的數量或價值,來控制進口的一般水平;為了加速發展中國家某一特定工業的建立,或對現有工業進行重大改建或對只能少量供應國內需要的現有工業進行重大擴建時,可以采用政府援助形式的數量限制。

4.保障措施原則。它是指當成員國的某一特定產業因受到突然大量增加的進口產品的沖擊,造成其經濟嚴重損害或威脅時,該國可以暫停所承擔的義務,或者可以撤銷和修改所作的關稅減讓,還有權進行報復。

5.透明度原則。貿易自由化、穩定化和透明化是世貿組織的三個主要目標。透明度原則是指有關成員國政府實施有關貨物入境和流動的法律和規章時,必須公布于眾,使各貿易伙伴了解它們的內容。透明度原則也有一定的適用范圍。總協定第十條規定了透明度原則的例外,允許各締約方保守某些秘密,不予公開。該條款指出,透明度原則并不要求締約方公開那些會妨礙法令貫徹執行、會違反公共利益、或會損害公司商業利益的機密資料。

6.給予發展中國家優惠待遇原則。它是指那些收入低、工業水平較低的發展中國家所實施的關稅制度可以有更大的彈性,不必對發達國家給予對等的貿易減讓、允許進行有限的出口補貼、允許在發展中國家之間而不對發達國家進行相互關稅減讓等等。發展中國家可以享受普遍優惠制待遇是其中最突出的體現。

7.公平貿易原則。世貿組織倡導的是公平貿易、自由競爭、反對出口補貼和商品傾銷。它規定,進口國如因外國商品傾銷而導致國內相關行業受到重大損害,可以對傾銷或享受補貼的產品征收一定數量的反傾銷或反補貼稅。它規定,傾銷就是將一國產品以低于正常價格的辦法擠入另一國市場的行為。這里所涉及到的正常價格,一般是從出口國國內價格、第三國價格和成本構成價格的比較分析中確定是否屬于傾銷價格。世貿組織規定,各成員國征收反傾銷稅前,應對傾銷的進口產品對國內市場的同類產品及其生產者的影響進行客觀的審查,在符合傾銷的存在、傾銷對國內行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威脅、嚴重損害是傾銷所致等條件時,才能征收反傾銷稅。所以各國在具體執行時,靈活性很大。

一般說,補貼是一種政府性措施,分生產補貼和出口補貼。由于進行補貼的國家提高了其產品的競爭能力,違背公平競爭的原則,所以,世貿組織協議規定,如果一成員國的補貼對另一個進口國的某一行業造成重大損害或產生重大威脅時,允許這一進口國對相關產品的進口征收反補貼稅。這是為了抵消商品在制造、生產或出口時直接或間接得到資助或補貼而征收的一種特殊關稅,其稅金不得超過該進口產品的補貼額。征收反補貼稅必須先得到全體成員國的批準,但在特殊情況下,進口國也可先采取措施,后通知成員國全體,若未被批準,則應立即撤銷這種措施。

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征收對于世貿組織的成員國而言,原則上要嚴格遵守“損害檢驗標準”,而對非其成員國則只需按照進口國的國內法規執行即可。毫無疑問,按照本國立法,總能比較容易地對進口產品采取反傾銷和反補貼的措施。

8.經濟政策統一性原則。WTO要求以市場經濟為基礎,自由競爭為基本原則,價格由市場供求關系來決定。這就要求由統一的市場體制及其運作來加以保證。對于任一具體國家而言,要形成統一的大市場,就必須推行統一的經濟制度和政策,否則,整個國家的市場必然是分割的。因此,WTO要求一國國內也必須實現貿易政策法規的統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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