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轉口貿易收匯付匯(進口貨物后如何支付外匯)

时间:2024-05-19 07:10:02 编辑: 来源:

轉口貿易如何收匯和付匯

(一)先收后支的轉口貿易:1、合同注明預付款條款。2、進口核銷單注明預計到貨日期(不可早于付款日期)。3、按外管局貿易進口付匯分類管理辦法辦理。(二)先支后收的轉口貿易:1、只有A類進口單位可以辦理“先支后收”的轉口貿易售付匯(上海企業)。2、營業執照/批準證書(轉口貿易資格)。3、詳細書面說明。

      對于做進出口貿易的朋友們來說,往往在國外選購了商品有些時候要在保稅區進行轉口,這樣是為了能夠更好的在國內進行交易,但是這個時候就涉及到了一個問題那就是保稅區轉口貿易流程是如何進行的呢?小編馬上就為大家介紹一下。

保稅區轉口貿易流程是什么?

      轉口貿易的流程,根據收付款節奏分二種情況:

      (一)先收后支的轉口貿易

      1、合同注明預付款條款

      2、進口核銷單注明預計到貨日期(不可早于付款日期)

      3、上海企業按上海外管局貿易進口付匯分類管理辦法辦理。A類單位可辦理各種付匯業務;B類和C類單位不可辦理預計到貨期>90天,或者>USD10萬同時>合同比例20%的預付貨款;D類單位不可辦理預付貨款業務 (判斷貴行客戶是哪個等級的,若是上海客戶的化)

      4、進口付匯核銷單(進口核銷單交易編碼為"0116其他",交易附言注明“轉口貿易”,付匯性質勾“轉口貿易”。備案表編號填寫999999)

      5、營業執照/批準證書(轉口貿易資格)

      6、詳細書面說明 公章(詳細書面說明至少包括“收付匯情況、結算方式、裝運口岸、到貨口岸、貨物轉移確認等)

      7、購貨合同及發票

      8、售貨合同及發票

      9、貨權轉移證明,如提單

      10、進帳單/結匯水單/買方開來的信用證(在進帳單等單據上簽注金額、日期并注明“轉口貿易”)

      11、涉外收入申報單(0202)(涉外收入申報單交易編碼為0202第三國之間轉口貿易,交易附言注明“轉口貿易” )

      12、 付匯申報單 進口付匯備案表,( 或需)列入"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

      單”的企業(需所在地外匯局在備案表上敲章)/憑備案表支付

      (二)先支后收的轉口貿易:

      1、只有A類進口單位可以辦理“先支后收”的轉口貿易售付匯(上海企業)

      2、營業執照/批準證書(轉口貿易資格)

      3、詳細書面說明 公章

      4、購貨合同及發票

      5、售貨合同及發票

      6、進口付匯核銷單

      7、買方開來的信用證或經銀行核對密押的外方銀行出具的付款保函

      8、付匯申報單

      一是在合同中注明預付條款之后對進口的貨品到貨日期進行備注,但是不能早于付款的日期。之后就是對買房開來的心中證明做出付款保函,然后就是填寫申報單了,這就是大概的流程,但是有些時候需要因地適宜,最好是買粉絲一下當地的流程再進行。

轉口貿易出口的收匯能去抵一般貿易進口的付匯嗎

是可以的,一種方式:將轉口貿易的收匯進行結匯,則可轉變成為人民幣,再用人民幣購匯支付。這個是最穩妥的。

另一種可能的方式:這筆收匯在結匯的時候,銀行給你們出具了水單核銷聯,不然到時候你們對應的進口付匯就沒法核銷。但是通常來說,銀行是備注了轉口貿易以及關聯合同的。所以就不能直接用外匯支付別的合同,只能支付轉口貿易涉及的進口付款。但是如果這個水單沒有備注,你們是可以不需換匯直接進行其它合同下的付款。

請問結匯、收匯、付匯都是什么意思?他們都有什么區別?請通俗講解,萬分感謝!

解析:

這個是進出口貿易中的專業術語。匯指的是外匯,人民幣以外的其他貨幣。

結匯: 一般是指有收匯的企業在收到從境外匯入到銀行外幣帳戶后,將此帳戶上的外幣兌換成本國貨幣的過程.

收匯: 一般是指出口企業在出口貨物或提供服務等而產生的應收貨款, 從境外匯入的外幣到境內指定收匯銀行的外幣帳戶上的過程.

付匯: 一般是指進口企業在發生進口業務時, 需要從其外匯帳戶上支付貨款到境外的進程.

由于我國是外匯管制國家, 所有的外匯出入境或使用, 都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準或備案.

區別是很明顯的,

一,結匯: 是將外匯兌換成本國貨幣, 但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準.

二,收匯: 是因出口貨物或提供勞務等而產生的收入外匯款項.相當于收款.

三,付匯: 是因進口業務等而產生的支付外匯的業務. 相當于付款.

拓展資料

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結匯、售匯及付匯行為,實現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可兌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應當按照本規定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業務范圍辦理結匯、售匯、開立外匯帳戶及對外支付業務。

第三條 境內機構外匯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及時調回境內。

第四條 境內機構、居民個人、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結匯、購匯、開立外匯帳戶及對外支付。

第五條 境內機構和居民個人通過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辦理對外收支時,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第二章 經常項目下的結匯、售匯與付匯

第六條 除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限定的范圍和數量外,境內機構取得的下列外匯應當結匯:

(一)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收入的外匯。其中用跟單信用證/保函和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可以憑有效商業單據結匯,用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持出口收匯核銷單結匯;

(二)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

(三)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

(四)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郵電(不包括國際匯兌款)、廣告、買粉絲、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收入的外匯;

(五)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外匯規費、罰沒款等;

(六)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但上述無形資產屬于個人所有的,可不結匯;

(七)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援項下收回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

(八)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保證金等;

(九)出租房地產和其他外匯資產收入的外匯;

(十)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所得外匯收入;

(十一)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凈收入;

(十二)國外捐贈、資助及援助收入的外匯;

(十三)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應當結匯的外匯。

第七條 境內機構(不含外商投資企業)的下列外匯,可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請,在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按照規定辦理結匯:

(一)經營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勞務、技術合作及其他服務業務的公司,在上述業務項目進行過程中收到的業務往來外匯;

(二)從事代理對外或者境外業務的機構代收代付的外匯;

(三)暫收待付或者暫收待結項下的外匯,包括境外匯入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先收后支的轉口貿易收匯、郵電部門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的外匯匯兌款、一類旅行社收取的國外旅游機構預付的外匯、鐵路部門辦理境外保價運輸業務收取的外匯、海關收取的外匯保證金、抵押金等;

(四)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結算的保費。

上述各項外匯的凈收入,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全部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第八條 捐贈、資助及援助合同規定用于境外支付的外匯,經外匯局批準后方可保留。

第九條 下列范圍的外匯,可以保留:

(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及其他境外法人駐華機構的外匯;

(二)居民個人及來華人員的外匯。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下外匯收入可在外匯局核定的最高金額以內保留外匯,超出部分應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通過外匯調劑中心賣出。

第十一條 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現鈔結匯,結匯人應當向外匯指定銀行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和外匯來源證明,外匯指定銀行予以結匯登記后報外匯局備案。

第十二條 本規定第七、八、九、十條允許開立外匯帳戶的境內機構和居民個人、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應當按照外匯帳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到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三條 境內機構下列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用匯,持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單據和所列有效憑證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一)用跟單信用證/保函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如需在開證時購匯,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開證申請書;如需在付匯時購匯,還應當提供信用證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核銷時必須憑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

(二)用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進口付匯通知書及跟單托收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核銷時必須憑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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