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鐵礦石貿易模式(鐵礦石貿易定價體系)

时间:2024-05-17 15:32:10 编辑: 来源:

鐵礦石貿易定價體系

鐵礦石的定價體系主要包括長協定價和現貨定價體系。從上世紀80年代以來,長協定價體系則經歷了年度談判——季度指數——現貨化的演變過程,其定價基準也由最初的離岸價(FOB),轉為現今流行的到岸價(CFR)。

長協年度定價機制。1950年前全球鐵礦石交易方式以現貨交易為主;20世紀60年代,日本成為澳大利亞鐵礦石的主要購買方,雙方開始簽訂短期合同,并在60年代后期逐步發展為長期合同,鐵礦石量和價都鎖定10-20年;20世紀70年代,歐美借鑒日本經驗大量進口鐵礦石和簽訂長期合約。

鐵礦石長協定價機制決定年度鐵礦石價格的談判開始于1980年(1981財年),并平穩運行近30年。其框架是:根據慣例每年由世界主要鐵礦石供應商與其主要客戶進行談判,決定下一財政年度鐵礦石價格,價格一經確定,雙方則依照談定的價格在一年內執行。鐵礦石需求方中的任意一方與鐵礦石供應方中的任意一方價格達成一致后則談判結束,國際鐵礦石供需雙方均接受此價格,這一談判模式即“首發-跟風”模式;且計價基準為離岸價,同一品質的鐵礦石各地漲幅一致,即“離岸價、同漲幅”。

在長協年度定價機制下,供方可長期均衡占領市場,需方則獲得穩定供貨渠道。在鐵礦石供需平穩的背景下,該體制較好地維護了談判雙方利益。20世紀90年代以來,伴隨著中國等發展中國家鋼鐵工業蓬勃發展,鐵礦石全球供需格局變化劇烈,礦石產量的增長無法滿足鋼鐵產能的迅速擴張,原材料嚴重緊缺,現貨價遠高于長協價,成為長協年度定價機制解體的導火索。

出于對長協年度定價機制不滿,三大礦山各自謀求對自身有利的定價方式。2008年在Vale談定首發價后,力拓單獨爭取到了更大的漲幅,“同漲幅”規則被打破。2009年在日韓鋼廠與三大礦確認了“首發價”后,中國與三大礦山之外的FMG達成了價格略低的協議,“首發-跟風”規則被打破,鐵礦石長協年度談判就此破裂。

2010年3月,巴西淡水谷率先將原有年度基準定價改變為季度定價,之后力拓和必和必拓與多數亞洲客戶以到岸價基礎達成協議,至此鐵礦石年度定價機制瓦解,轉而代之的是季度定價機制。在季度定價僅僅運行兩個季度之后,必和必拓開始推行月度定價。2011年6月23日,力拓方面也表示放棄季度定價,將轉向更為靈活的鐵礦石定價策略,包括按季度、月度甚至每天進行定價。長協體系目前雖然協議時期依然較長,但其定價機制逐步貼近現貨。

鐵礦石貿易具體操作過程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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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賣方出具SOFT OFFER報盤給買方后,買方出具購貨意向函LOI或 不可撤銷訂單ICPO和銀行資信證明BCL給賣方(BCL 是銀行為買方開具的證明其信譽和支付能力,一般根據國外銀行或外資銀行提供的格式到國內銀行去審核蓋章,用銀行的信箋出具)。我司提供相關樣本。

2. 供貨方最終確認上述文函后,將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FCO責任供貨函給買方確認蓋章后送達賣方,其內容包括:數量、批量、質檢單、價格、結算方法、運輸方式,同時賣方開始備貨聯系運輸。買方簽署FCO后將作為合同的依據之一,成立后不得修改。

3. 我司和買方合作擬2步驟進行:

1)對國內客戶,我司協助買家確認簽訂定貨合同, 按照FCO條款代理買方簽約,并代乙方進口并付匯。合同簽訂后,國內買家在5~7個銀行工作日內開具購貨保函BG給我司開戶行(中國銀行廣西分行)作為保函的受益人即可。賣方同樣獲得以上確認后將按照國際慣例在規定期限5~7個工作日內開具履約PB2%給買方,并由銀行提供貨權證明POP給買方。然后雙方按照合同約定備貨和支付。買賣雙方銀行必須是具有國際銀行資格的銀行。國內買家開證行為中國銀行。

2)對國外客戶,直接開具不可撤銷、可轉讓信用證即可。程序與上述一樣。

4. 交易方式為CIF ASWP。雙方約定在貨物離開裝運港后一個合理時間內,向買方提供海運單據、形式發票、SGS檢驗證明、原產地證明。由賣方負責海運保險110%。貨物到港后法檢CIQ并在5~7個工作日內按照貨物的實際溢短裝量最終由銀行調整劃撥支付賣方。

5. 交易貨物:

A) 進口廢鋼鐵的最小訂量在3萬噸/月,自到達非廣西港口的目的港口的由我司和買方報關員進行報關完稅等。海關、碼頭等一切費用由買方負責支付(即不包括在貨款內)。買方向我司簽署所需申報資料及我司協助提供所需的報關文件單據。

B) 進口鐵礦石為10萬噸/月以上,有關進口批文操作另磋商。其它程序同上。

C) 進口石油的不在此例。

6. 合同期均為1年或1年以上。價格對外以美元結算,買方承擔貨款支付的國際匯率風險。

7. 所有的報價CIF 均不包含關稅及港雜費。買方須在報關后法定7天內完善支付關稅等手續。

■工廠交貨( EXW)

本術語英文為“EX Works(… named place)”, 即“工廠交貨(……指定地點)”。它指賣方負有在其所在地即車間、工廠、倉庫等把備妥的貨物交付給買方的責任, 但通常不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準備的車輛上或辦理貨物結關。 買方承擔自賣方的所在地將貨物運至預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貨交承運人(FCA)

本術語英文為“Free Carrier(… named place)”,即“貨物交承運人(……指定地點)”。 它指賣方應負責將其移交的貨物,辦理出關后,在指定的地點交付給買方指定的承運入照管。 根據商業慣例,當賣方被要求與承運人通過簽訂合同進行協作時, 在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以照此辦理。本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

■船邊交貨(FAS)

本術語英文為“Free Along?鄄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鄄ment)”即“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 它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碼頭或駁船上把貨物交至船邊, 從這時起買方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另外買方須辦理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船上交貨(FOB)

本術語英文為“Free on Boaro(… named port of ship?鄄ment)”, 即“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它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把貨物送過船舷后交付, 貨過船舷后買方須承擔貨物的全部費用、風險、滅失或損壞,另外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 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成本加運費

(CFR或 c&F)

本術語英文為“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ship?鄄ment)”, 即“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它指賣方必須支付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開支和運費, 但從貨物交至船上甲板后,貨物的風險、滅失或損壞以及發生事故后造成的額外開支, 在貨物越過指定港的船舷后,就由賣方轉向買方負擔。另外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 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成本、保險費

加運費(CIF)

本術語英文為“Cost,Insur?鄄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它指賣方除負有與“成本加運費”術語相同的義務外, 賣方還須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應由買方承擔購貨物滅失或損壞的海運保險并支付保險費。 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運費付至(CPT)

本術語英文為“Carriage Paid to):t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鄄nation)”, 即“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本術語系指賣方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 關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交至承運人后發生事件所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 自貨物已交付給承運人照管之時起,從賣方轉由買方承擔。另外, 賣方須辦理貨物出口的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運費及保險費

付至(CIP)

本術語英文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即“運費及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它指賣方除負有與“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術語相同的義務外, 賣方還須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應由買方承擔的貨物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并支付保險費。 本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

■邊境交貨(DAF)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 即“邊境交貨(……指定地點)”。它指賣方承擔如下義務, 將備妥的貨物運至邊境上的指定地點,辦理貨物出口結關手續,在毗鄰國家海關關境前交貨, 本術語主要適用于通過鐵路或公路運輸的貨物,也可用于其他運輸方式。

■目的港 船上交貨(DES)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鄄tion)”, 即“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它系指賣方履行如下義務,把備妥的貨物, 在指定目的港的船甲板上不辦理貨物進口結關手續的情況下,交給買方, 故賣方須承擔包括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的所有費用與風險。本術語只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目的港 碼頭交貨(DEQ)

本術語的英文為 :“Delivered Ex Quay (Duty Paid)(…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目的港碼頭交貨(關稅已付)(……指定目的港)”。本術語指賣方履行如下義務, 將其備好的貨物,在指定目的港的碼頭,辦理進口結關后,交付給買方, 而且賣方須承擔所有風險和費用,包括關銳、捐稅和其他交貨中出現的費用。

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未完稅交貨(DDU)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Duty Un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即“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它指賣方將備好的貨物,在進口國指定的地點交付, 而且須承擔貨物運至指定地點的一切費用和風險(不包括關稅、捐稅及進口時應支付的其他官方費用), 另外須承擔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和風險。買方須承擔因未能及時辦理貨物進口結關而引起的額外費用和風險。 本術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

■完稅后交貨(DDP)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desti?鄄nation)”,即“完稅后交貨(……指定目的地)”。它是指賣方將備好的貨物在進口國指定地點交付, 而且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地點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并辦理進口結關。 本術語可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

進口鐵礦石定價模式現在情況

自2010年3月30日,必和必拓同一批亞洲客戶開始簽訂基于到岸價(包含海運費)的短期協議;繼而巴西淡水河谷4月1日發布公告,與全球97%的客戶(占公司計劃銷量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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