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適用于貿易公司的財務制度(境外貿易、金融、保險企業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时间:2024-06-03 02:46:50 编辑: 来源:

現行的會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有哪些?

我國現行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一、全國人大制定的會計法律《會計法》

《會計法》主要規定了會計工作的基本目的、會計管理權限、會計責任主體、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的基本要求、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的職責權限、并對會計法律責任作出了詳細規定

是會計工作的基本法,是指導我國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

二、國務院制定的會計行政法規 會計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發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經國務院批準發布的、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

有: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于2000年6月21日發布的,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它主要規定了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的構成、編制和對外提供的要求、法律責任等

它是對《會計法》中有關財務會計報告的規定的細化

《總會計師條例》,于1990年12月31日發布的,它主要規定了單位總會計師的職責、權限、任免、獎懲等

《企業會計準則》 (基本準則)是規范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報告的會計準則,是進行會計核算工作必須共同遵守的基本要求,體現了會計核算的基本規律

它是由會計核算的前提條件、一般原則、會計要素準則和會計報表準則組成,是對會計核算要求所作的原則性規定,具有覆蓋面廣、概括性強等特點

三、財政部制定的會計制度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發布的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

它是國務院財政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制定、發布的會計方面的法律規范,包括各種會計規章和會計規范性文件

如2001年2月20日財政部發布的《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等;會計規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即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發布的《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民間非 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內部會計控制規范》以及財政部門與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

1.《企業會計制度》

財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發布了統一的、適用于不同行業和不同經濟成分的《企業會計制度》

它適用于除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所有企業

2.《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于2001年1月27日發布的,它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含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

該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在上市的金融企業范圍內實施;同時,也鼓勵其他股份制金融企業實施《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3.《小企業會計制度》

于2004年4月27日發布的,它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

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是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符合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中界定的小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及 合伙形式設立的小企業

4.《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于2004年8月18日發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適用于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

5.《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

于2001年2月20日發布并開始施行,是財政部為了規范財政部門會計監督工作,保障財政部門有效實施會計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會計法》、《行政處罰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有關法 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的

它適用于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財政部門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執行《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實施監督檢查以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6.《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于1996年6月17日發布并開始實施的

它適用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的會計基礎工作

其內容主要包括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會計工作交接、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會計憑證規則、會計賬簿規則、財務報告規則、會計監督的內容和要求、建立和健全單 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內容和要求等

7.《內部會計控制規范》

它是財政部為了促進各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建設,加強內部會計監督,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會計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所制定的一套會計監督管理制度, 運用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

其制定目的主要是為了規范會計行為,差錯防弊,從而保證其他會計法規的執行

內部會計控制是指單位為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等而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8.其他會計規章和會計規范性文件

國家統一的其他會計規章和會計規范性文件包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2005年3月1日發布并開始實施)、《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1998年8月21日發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1994年6月30日發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代理記賬管理辦法》(2005年1月22日發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等

四、地方人大制定的 地方性會計法規 · 地方性會計法規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與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會計法規

根據規定,實行計劃單列管理的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允許范圍內制定、實施的有關會計工作的規范性文件,也屬于地方性會計法規

制度是制度!道德是道德!(1)愛崗敬業

要求會計人員正確認識會計職業,樹立愛崗敬業的精神,戒懶、戒惰、戒拖;熱愛會計工作,敬重社會職業;安心工作,任勞任怨;嚴肅認真,一絲不茍;忠于職守,盡職盡責,切實對單位、對社會公眾、對國家負責

(2)誠實守信

要求會計人員做老實人,說老實話,辦老實事,不搞虛假;保守秘密,不為利益所誘惑

(3)廉潔自律

要求會計人員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自覺抵制享樂主義、個人主義、拜金主義;公私分明、不貪不占;遵紀守法、清正廉潔,自覺抵制行業不正之風

(4)客觀公正

要求會計人員端正態度,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應有的獨立性

(5)堅持準則

要求會計人員熟悉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始終堅持按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

(6)提高技能

要求會計人員增強提高專業技能的自覺性和緊迫感,勤學苦練,刻苦鉆研;掌握科學的學習方法,向書本學、向社會學、向實際工作學,在學中思,在思中學,努力提高業務水平

(7)參與管理

要求會計人員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努力鉆研相關業務,全面熟悉本單位經營活動和業務流程,主動提出合理化建議,協助領導決策,積極參與管理

(8)強化服務

要求會計人員樹立服務意識,擺正位置,文明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努力維護和提升會計職業的良好社會形象

新辦企業會計制度如何選擇?

企業適用何種會計制度是企業根據自身規模、行業特點和核算要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自行選擇的。

如果規模很小,就選擇小企業會計制度。一般企業就選擇新會計制度。

雖然企業會計制度很多中小企業仍在使用,但預期不久的將來也會轉成新會計制度。為了減少日后的工作量和麻煩,建議一開始就用新會計制度核算。

擴展資料:

從2005年1月1日起,財政部相繼頒發的3項新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正式實施。

《小企業會計制度》

2004年4月27日,財政部下發了《關于印發〈小企業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04]2號),規定于 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國小企業范圍內實施《小企業會計制度》。

《小企業會計制度》適用范圍如下:

適用于在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具體是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符合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 [2003]143號)中界定的小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及合伙形式設立的小企業。

中國小企業規模小、數量多,在全國各類企業總數和國內生產總值中均占有較大的比重。

但在實際工作中,相當部分小企業會計機構不很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不夠完善、會計人員素質相對較低、會計信息質量有待提高。

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小企業的實際情況,根據《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財政部制定發布了《小企業會計制度》。

為了做好該制度的貫徹實施工作,2004年10月2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加強〈小企業會計制度〉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財會[2004]15號)。財政部還下發了《關于做好〈小企業會計制度〉宣傳貫徹工作的通知》(財會便[2004]16號),要求各地財政部門認真做好宣傳培訓工作。

《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內容是:

一、總說明

(一) 為了規范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本制度中所稱"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是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符合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中界定的小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及合伙形式設立的小企業。

(三) 符合本制度規定的小企業可以按照本制度進行核算,也可以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1.按照本制度進行核算的小企業,不能在執行本制度的同時,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小企業,不能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同時,選擇執行本制度的有關規定。

2.集團公司內部母子公司分屬不同規模的情況下,為統一會計政策及合并報表等目的,集團內小企業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3.按照本制度進行核算的小企業,如果需要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等,應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如果因經營規模的變化導致連續三年不符合小企業標準的,應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四) 小企業可以根據有關會計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規定的前提下,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適合于本企業的具體會計核算辦法。

(五) 小企業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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