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進出口貿易資金往來方式(一般進出口貿易流程)

时间:2024-05-21 00:18:08 编辑: 来源:

國際貿易中買方的付款方式有哪些?

一、匯付(remittance)

也稱匯款,是付款方通過銀行將應付款項匯交收款方的支付方式。屬于商業信用,采用順匯法。匯付的優點在于手續簡便、費用低廉。

匯款根據匯出行向匯入行轉移資金發出指示的方式,可分為三種方式:

1、電匯(Telegraphic Transfer,T/T)

電匯是匯出行應匯款人的申請,拍發加押電報或電傳給在另一國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匯入行)解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一種匯款方式。

電匯方式的優點在于速度快,收款人可以迅速收到貨款。隨著現代通信技術的發展,銀行與銀行之間使用電傳直接通信,快速準確。電匯是目前使用較多的一種方式,但其費用較高。

2、信匯(Mail Transfer,M/T)

信匯是匯出行應匯款人的申請,用航空信函的形式,指示出口國匯入行解付一定金額的款項給收款人的匯款方式。信匯的優點是費用較低廉,但收款人收到匯款的時間較遲。

3、票匯(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簡稱D/D)

票匯是指匯出行應匯款人的申請,代匯款人開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為解付行的銀行即期匯票,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匯款方式。

票匯與電匯、信匯的不同之處在于,票匯的匯入行無須通知收款人取款,而由收款人持票登門取款,這種匯票除有限制流通的規定外,經收款人背書,可以轉讓流通,而電匯、信匯的收款人則不能將收款權轉讓。

二、托收(買粉絲llection)

托收(Collection) 是指債權人(出口人)出具債權憑證(匯票等)委托銀行向債務人(進口人)收取貨款的一種支付方式。

托收一般都通過銀行辦理,故又叫銀行托收。銀行托收的基本做法是:出口人根據買賣合同先行發運貨物,然后開立匯票(或不開匯票)連同商業單據,向出口地銀行提出托收申請,委托出口地銀行(托收行)通過其在進口地的代理行或往來銀行(代收行)向進口人收取貨款。

根據托收時是否向銀行提交貨運單據,可分為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兩種。

1、光票托收

托收時如果匯票不附任何貨運單據,而只附有"非貨運單據"(發票、墊付清單等),叫光票托收。這種結算方式多用于貿易的從屬費用、貨款尾數、傭金、樣品費的結算和非貿易結算等。

2、跟單托收

跟單托收有兩種情形:附有金融單據的商業單據的托收和不附有金融單據的商業單據的托收。在國際貿易中所講的托收多指前一種。

跟單托收根據交單條件的不同,又可分為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和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兩種。

三、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L/C)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L/C),是指開證銀行應申請人(買方)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開立的載有一定金額的、在一定的期限內憑符合規定的單據付款的書面保證文件。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信用證方式有三個特點:

1、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證不依附于買賣合同,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

2、信用證方式是純單據業務(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為準。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

3、開證銀行負首要付款責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它是銀行的一種擔保文件,開證銀行對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責任。

擴展資料:

進口貨物后如何支付外匯

第一章 進口付匯管理

第一條 進口單位在銀行辦理進口付匯時,應根據結算方式和資金流向填寫進口付匯核查憑證,向境外付匯的應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包括向境內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付匯),向境內付匯的應填寫《境內匯款申請書》或《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

第二條 進口單位應在進口付匯核查憑證上準確標注該筆付匯“是否為進口核查項下付匯”,并根據實際對外付款交易性質填寫交易編碼。對一筆付匯涵蓋多種交易性質的,第一欄交易編碼、金額以及幣種等信息按貿易從大原則申報。進口付匯申報按照國際收支申報和核查專用信息申報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進口單位應按其貨物實際裝運日期填寫進口付匯核查憑證中的“最遲裝運日期”。預付貨款業務,其最遲裝運日期填寫合同約定裝運日期;一筆進口付匯對應多份合同的,其最遲裝運日期填寫最遲一筆貨物裝運日期;境外工程使用物資、轉口貿易支付,其最遲裝運日期填寫實際或預計收匯日期,如為分階段收款,填寫最遲一筆收匯日期。

第四條 對不在名錄進口單位、“C類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以及外匯局認定的其他付匯業務,未經外匯局登記,銀行不得為進口單位辦理進口付匯或開立信用證等相關業務。

第五條 銀行為進口單位辦理付匯手續時,需審查進口單位填寫的進口付匯核查憑證,并按以下規定審查相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一) 以信用證方式結算的,審查進口合同、開證申請書。

對于信用證項下售匯銀行與付匯銀行不一致的,付匯(開證)銀行在核實售匯銀行劃轉的資金到賬后,還需審查經售匯銀行簽注的審單結論和外匯劃轉憑證;

(二) 以托收方式結算的,審查進口合同;

(三) 以預付貨款方式結算的,審查進口合同、形式發票;

(四) 以貨到付款方式結算的,按《進口貨物報關單“貿易方式”分類付匯代碼表》(見附2)審查相關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對于憑“可以對外售付匯”進口貨物報關單付匯的,審查進口合同、加蓋海關“驗訖章”的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付匯證明聯)、商業發票;對于憑“有條件對外售付匯”進口貨物報關單付匯的,還需根據進口貨物報關單的貿易方式,審查相應憑證;“不得對外售付匯”進口貨物報關單不能憑以辦理進口付匯;

(五) 境外承包工程項下對外支付貿易貨款的,除依據不同結算方式審查有關單證外,還需審查工程承包協議、工程承包資質證明等;

(六) 轉口貿易項下對外支付貿易貨款的,除依據不同結算方式審查有關單證外,先支后收項下還需審查出口合同,先收后支項下還需審查出口合同、收匯憑證;

(七) 深加工結轉項下對外付匯或境內以外匯結算的,除依據不同結算方式審查轉廠合同及有關單證外,還需審查貿易方式為“進料深加工”或“來料深加工”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

對于上述進口付匯,屬于代理進口的,還需審核代理協議;依據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需外匯局事前登記的,還需憑《進口付匯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見附3)辦理付匯。

銀行為進口單位辦理付匯手續時,無需通過“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對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底賬進行聯網核查。

第六條 對于進口付匯后因合同取消等原因產生的退匯業務,原則上退款人應當為原付匯收款人。銀行為進口單位辦理相關收匯手續時,應當審查原進口付匯核查憑證、原進口合同、退匯協議以及其他對應退匯證明材料。對于退款人不是原付匯收款人等特殊情況,還需審查退款人與原付匯收款人不一致的情況說明。

第七條 銀行按規定審查相關資料后,留存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合同、發票、代理協議等單證留存復印件。對于需要分次付匯的貨到付款業務,由辦結最后一次付匯業務的銀行留存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其他付匯銀行留存有相關銀行簽注付匯金額、報關單未付匯余額以及付匯日期并加蓋相關銀行業務公章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并在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上簽注本行付匯金額并加蓋本行業務公章。

第八條 下列情況之一的進口貨物報關單經營單位與付匯單位不一致業務,報關單經營單位需在貨物進口后30日內,持申請書、代理協議、免稅證明或許可證等證明材料以及進口貨物報關單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貨物信息變更手續:

(一) 進口單位代理外商投資企業和捐贈項下進口;

(二) 許可證、進口配額、特定商品登記項下進口;

(三) 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九條 下列付匯業務,進口單位應在付匯或開立信用證前持申請書和本條規定的材料到外匯局辦理進口付匯業務登記手續:

(一)不在名錄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按照不同結算方式除提供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有關單證外,還需提供本細則第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有關單證;

(二)“C類進口單位”的貨到付款業務,外匯局還需通過“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對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底賬進行聯網核查,核注、結案及打印相關電子底賬;

(三)其他需登記的進口付匯。

外匯局審核進口單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后,為其出具加蓋“貨物貿易進口付匯業務章”的《登記表》,并留存相關資料復印件。

第十條 進口單位下列進口付匯業務應在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日期或收付匯日期后30日內向外匯局逐筆報告:

(一) “B類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

(二) 單筆合同項下付匯與實際到貨或收匯差額超過合同金額10%且金額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進口付匯;

(三) 單筆金額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進口退匯;

(四) 進口單位列入名錄后自發生進口付匯業務之日起三個月內的進口付匯;

(五) 其他需進行逐筆報告的進口付匯。

進口單位應當通過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逐筆報告其進口付匯和對應的到貨或收匯信息并及時接收外匯局反饋信息,持打印的《進口付匯逐筆核查報告表》(見附4)和相關有效商業單證或證明材料到外匯局現場報告。

第十一條 外匯局確定的“B類進口單位”和“C類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業務,還應遵守本細則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規定。

什么是進出口貿易?

問題1:什么是進出口貿易?

問題2:進出口貿易是什么意思?

進出口貿易融資是指圍繞國際貿易進出口結算的各個環節發生的資金及信用融通的經濟活動,即為從事進出口貿易(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客戶提供融資的行為。

國際貿易亦稱“世界貿易”,泛指國際間的商品和勞務(或貨物、知識和服務)的交換。它由各國(地區)的對外貿易構成,是世界各國對外貿易的總和。國際貿易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就已發生,并隨生產的發展而逐漸擴大。到資本主義社會,其規模空前擴大,具有世界性。 各國對外貿易的總和構成了世界貿易。

進出口貿易也叫“對外貿易”或“國外貿易”,是指一個國家(地區)與另一個國家(地區)之間的商品和勞務的交換。這種貿易由進口和出口兩個部分組成。對運進商品或勞務的國家(地區)來說,就是進口;對運出商品或勞務的國家(地區)來說,就是出口。這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就開始產生和發展,到資本主義社會,發展更加迅速。其性質和作用由不同的社會制度所決定。

進口貿易是指從國外購買技術設備、勞務和國內需要的商品;出口貿易是指將國內生產的商品銷售給其它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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