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cfr貿易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空運對應FOB,CFR,CIF的術語各是什么?)

时间:2024-04-30 03:45:46 编辑: 来源:

方L/C幾個月后甚至幾年后賣方才交貨裝運。在此期間如若所訂產品市場價格大幅度下跌(特別是一些敏感性商品和季節性商品)。

在FOB術語下,買方為其利益著想,即使賣方已將貨物備妥裝運港,往往以訂不到合適的船為借口進行拖延,有的甚至不予理睬,導致賣方不能在L/C規定的裝運期內將貨物裝船,取得單據進行議付,使得L/C過期失效,而賣方除了將貨物貶值和不能及時賣出的損失外,還要增加裝運港的倉儲費損失,尤其是鮮活和季節性商品損失就更為慘重。

而在CFR、CIF術語下賣方在貨物的裝運方面掌握主動權,不受買方的制約,不管產品市場價格如何下跌只要賣方在L/C規定的期限內把貨物裝船取得響應的單據,就可避免這種風險。

2、船貨風險

由于CFR和CIF是由賣方辦理運輸的,因此,賣方可根據自己的備貨情況,靈活選擇多家及時的進行裝運,船貨銜接的風險要小得多,并且還可以節省碼頭的倉儲費用,縮短收匯時間。而在FOB條件下,船貨銜接的問題就比較突出,因為由買方租船定倉后,賣方才能夠裝船,裝船日期的選擇就小得多,如果賣方不能在L/C規定的裝運期裝船,賣方就不能交單議付,即使賣方考慮到裝船日期的影響,提前備貨在裝運港,等待買方船只裝貨,這樣還會增加賣方在港口的倉儲費。

3、買方與船運公司合伙欺騙

FOB術語下,船公司或船代一般由買方指定,賣方對于這些船公司或船代的資信情況通常難以調查清楚,即使調查清楚也需花費額外的財力、人力,加之某個工作環節中的疏忽,難免會給一些不法外商可乘之機與船方串通一氣,合伙詐騙賣方貨物。

CFR、CIF術語下,賣方一般會找自己熟悉的資信好的船公司裝運貨物,這樣不至于落到款貨兩空的境地境地。因此,在當前海事欺詐案逐年增多的情況下,出口采用CFR或CIF成交較FOB安全。

4、“倉至倉”條款

“倉至倉”條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是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即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不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它儲存處所為止。

CIF術語下,賣方是在貨物運離出口地倉庫之前,就已辦好了保險手續,因此“倉至倉”完全能實現。而CFR、FOB術語下,買方只在貨物裝上船之后,開船之前才辦理保險,從出口地倉庫起到裝入船艙為止這一段沒有得到保險,所以“倉至倉”不能完全實現,只能是“港至倉”。因此,賣方在FOB、CFR術語下存在漏保的盲區,在貨物越過船舷之前的風險必須由賣方自行負擔。

一般情況下,賣方如欲得到可靠保障,還必須自行投保陸上運輸貨物保險,其保險責任起訖時間可確定為自貨物運離保單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直至貨物裝上船為止,這樣一來就與買方的保險銜接起來了,若貨物在陸上運輸中或在等待裝船中發生損失,賣方可直接向保險人索賠,保障自己在裝船前的利益不受損害。

5、索賠權利

在買方投保的術語下,買方是以保險合同當事人的身份提賠的;而在賣方投保術語下,買方是以保險合同受讓人身份提賠本的,因此,賣方須在保險單背面背書后才能將提賠的權利轉移給買方。CIF術語下,不管損失發生在哪一運輸段,只要在承保險別之內,都能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因享受的是“倉至倉”條款。但FOB、CFR術語下,只有當損失是發生在貨物越過船舷之后時,才能得到賠償,而當損失發生在貨物越過船舷之前時,盡管買方是保險合同當事人,但由于損失不在承保險別之內,因而保險公司可以不予理賠。

(二)、運保費用

FOB、CFR、CIF由于構成成分不同,對外報價也不同,在當前國際市場競爭激烈的情況下,我國出口企業大多竟相較價,而且伴隨著我國加入WTO,外貿壟斷體制被打破,實現國內國外貿易一體化后,越來越多的企業從事出口貿易,相互之間的價格競爭力也將更加白熱化,因此,許多企業有時因微小價差就可能影響對外成交,為了降低企業的出口成本,擴大出口,出口企業不得不精打細算,降低運保費已越來越受到出口企業的重視。一般來說,西方發達國家的船公司和保險公司由于歷史悠久,規模大,實力強,信譽好收費相對較低一些,尤其是近來西方發達國家綜合物流體系的快速發展,使得運輸效率提高,時間縮短,貨損貨差損失降低,從而降低運輸成本。因此,采用FOB術語有一定的優勢,CFR次之,CIF略差一些,這也是為何我國FOB出口貨物的規模擴大的原因之一。不過,隨著我國運輸業和保險業的快速發展,這種優勢也會慢慢消弱。

(三)、抓住貿易機會

從中國買貨時間長,且量大的國外客戶大都愿意采用FOB術語成交或者CFR術語成交指定船公司運貨。其主要原因之一是買方可規避提單欺詐風險和防止賣方倒簽提單;二是買方選擇服務質量好的船公司特別是綜合物流承運人裝運,可方便快捷地實現港到門的優質服務;三是向船公司或保險公司索賠方便快捷等。另外,對部分“協議中國家”的出口,為了擴大貿易,我們也適當的考慮采用FOB、CFR術語,因為這些國家(主要是發展中國家)用法令、條例、協議等方式規定,凡是本國進口的貨物,都要在他們自己的國家辦理保險,。他們這樣做為的是扶持、發展其本國的保險業。我們應尊重這些國家的規定,對這些國家的出口貨物,要讓外商自己去投保,而不能按CIF條件成交。因此,如果我們過分強調貿易風險的防范就不使用FOB、CFR術語,這樣就會失去許多貿易機會。任何貿易都會有風險,關鍵是如何正確把握,真正做到膽大心細。這樣既可防范風險,又可多捕捉一些貿易機會。

根據以上的分析,我國出口企業可根據風險因素、運保費用、抓住貿易機會等方面來考慮,從避免或減少貿易風險的角度來看,賣方采用CIF術語對外成交較為安全,CFR次之,FOB風險要相對大一些,而從當前實際出口業務中運保費以及獲取貿易機會的因素考慮,賣方采用FOB術語對外成交有利一些,CFR次之,CIF要相對不利一些。因此,在實際出口業務中,究竟采用哪一種貿易術語對外成交合適,不能一概而論,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FOB、CFR、CIF術語適時地進行靈活運用。

FCA、CIP和CPT3種術語的相同點在于:

1、適用任何方式運輸

2、交貨地點都是出口國內地、港口

3、風險轉移在承運人處置貨物后

4、交貨后風險由買方承擔

FCA、CIP和CPT3種術語的不同點在于:

1、FCA賣方不負責運費和保險費

2、CPT賣方只負責運費不負責保險費

3、CIP賣方負責運費和保險費,但是風險由賣方承擔

CFR貿易術語屬于什么條款?

CFR貿易術語指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CFR國際貿易術語是指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費用。但交貨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于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到買方。

CFR術語要求賣方辦理出口清關手續。該術語僅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如當事各方無意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CPT術語。

A賣方義務B買方義務

A1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B1支付價款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貨物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B2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及從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

A3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a)運輸合同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按照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合同,經由慣常航線,將貨物用通常可供運輸合同所指貨物類型的海輪(或依情況適合內河運輸的船只)運輸至指定的目的港。b)保險合同:無義務。

B3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a)運輸合同:無義務。b)保險合同:無義務。

A4交貨賣方必須在裝運港,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交至船上。

B4受領貨物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從承運人收受貨物。

A5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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