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題:首先要看合同規定是否可以允許數量浮動。如果沒有的話,俄羅斯公司的要求合理。我方可以承諾以實際物重支付貨款。如果是散裝的話,根據UCP500,可以有5%的浮動變化,此情況下,我們不違約。
第二題:在訂立合同的時候最好不要憑樣買賣。此理賠首先要參考訂立的合同,仔細分析合同之后在做出決定。
貿易條款有很大的風險性,憑樣品買賣,支付方式要么電匯,要么開立不可撤銷信用證來對收貨人進行控制,如果因為地域運輸,溫度,濕度的不一樣從而產生了,貨到目的港驗貨不合格的話,那么只有兩個選擇,退運或者棄貨,當然了,你還需要支付那3W馬克的費用
接受教訓吧,兄弟
責任應由代收行和買家承擔.
因為在D/P付款方式下,代收行只有憑買方付款后才能交出托收單據,而代收行私自同意給買方便利,在未收到買方貨款的前提下放單,違背了托收的基本要求,因此要承擔最大的責任.
失誤在于:一是5月份的提單做了倒簽,那么,商檢證書在船邊測溫日期也應該做同樣的倒簽;二是倒簽的貨物與6月份的貨裝了同一條船,以致船舶是同一條船、同一航次,從而落下5月份裝運的貨物提單倒簽的敗露。
開證行拒付的依據是:1)由于5月份的提單日是5月31日,但是,商檢證書在船邊測溫日期6月6日
,且6月份的貨裝的船與5月份的是同一條船,同一航次,那么,由此證明5月份的貨沒有按期裝運。
根據分期裝運信用證的規定和慣例,只要其中的一期沒有按時裝運,則該信用證的當期和之后的信用證均告失效,即因為5月份為按期裝船提單倒簽的敗露,證明5月份為按期裝運,所以,5月份和6月份的交單均告失效——這是開證行拒付的理由和依據。
A公司沒責任,因為cif貿易術語風險是越過裝運港船舶的船舷,一旦過了船舷所有風險由買方承擔,并且也上了保險,所以說出口方沒有責任。
你可以詳細的看一下C組貿易術語的風險責任劃分。
FOB下,由買方出錢,責任為賣方,一旦越過船舷,風險從賣方轉至買方負責
這種情況,若是買了保險,可由買方向保險公司索賠;若是沒有保險,就需要雙方協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