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2020年進出口貿易數據表格(2020年1-5月全國省市出口、進出口數據完整榜單,浙江順差第一)

时间:2024-06-01 10:52:07 编辑: 来源:

把握重難點,靈活運用方法。常識部分對于人文與歷史、科技與生活等內容考查較多,且涉及時政,法律一般考查憲法與行政法等,因此考生在復習時,就需要把握這些重點,剖析難點,并在做題時靈活運用一些方法來協助解題,如題干分析法、排除法、詞義聯想法等。

(3)理論與實際相結合,加強練習。考生在對基礎理論知識有一定的掌握后,要進行一定量的試題訓練來檢測復習效果,查缺補漏。

境外投資稅收管理:發達國家怎么做

隨著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項目成果的發布,國際稅收規則體系的構建進入了與國內法銜接的新階段。在此情況下,國家稅務總局國際司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合作開展兩次“境外投資稅收管理”的業務培訓。

培訓緊密圍繞境外投資稅收管理,講授了境外稅收的核心原則、稅收管轄權、消除重復征稅的方法、境外收入的特點和來源、稅收協定的應用、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申報、境外稅收風險管理、BEPS15項行動計劃及最新進展。美國、荷蘭、奧地利、澳大利亞及西班牙的專家分享了各自國家在上述領域的實踐和經驗。本文對相關內容進行了歸納整理。

1 明確構建境外稅收體系的理論基礎

國際稅收的核心原則。在實施稅收管理過程中,國家的稅收體系一般分為全球征稅體系與區域征稅體系。全球征稅體系對其稅收居民的全部所得征稅,不論收入來源于國內或國外。區域征稅體系則只對來源于本國的收入征稅,不管取得收入的人是否是本國居民。各國一般將兩個體系結合使用。確定收入的來源和征稅方式在全球征稅體系和區域征稅體系中都非常重要。全球征稅體系中,確定收入來源關系到境外稅收抵免問題,以避免雙重征稅,而區域征稅體系本身就在收入來源地范圍內征稅。在征稅方式選擇上主要有凈額征稅和全額征稅兩種。

稅收協定的作用。稅收協定不應對納稅人跨國經濟活動的區位選擇以及企業的組織形式等產生影響,而應有助于資本、勞動力、貨物和服務等要素在全球范圍內的自由流動和合理使用。這也是各國積極簽訂國際稅收協定并進行廣泛國際稅務合作的目的和宗旨所在。為了實現以上目標,稅收協定可適用以下方式:一是對于屬地原則國家的常設機構,設立凈額利潤征稅的起征點。二是降低對全額利潤征收預提稅的稅率。三是提供特定的方式(如國外稅收抵免或免稅安排)消除雙重征稅。四是提供最低限度的稅收無差別待遇保護。五是通過特殊規則協調締約國之間的稅收體系,如為了解決雙重不征稅改變利潤的來源地確認規則。

消除雙重征稅的方法。消除雙重征稅最初是通過相應的國內立法來解決的。許多國家在國內法中通過國外稅收抵免和免稅以消除雙重征稅的影響。然而,由于各國基于不同的稅收理念和征稅主權觀念,雙重征稅仍然不可避免。后期,各國通過稅收協定分配稅收來源國和居民國之間的征稅權。協定也可以通過設立國外稅收抵免或免稅制度消除雙重征稅。在雙邊稅收協定中,也可以就收入的項目分配征稅權等達成一致來分配征稅權。

2 踐行以自我遵從為稅收戰略的分類管理

以促進納稅人自我遵從為稅收戰略的優先目標。美國、澳大利亞的稅務機關通常要求納稅人通過自我稅收評定進行自我遵從管理,并通過一系列促進納稅遵從的措施,避免事后的評估和稽查。美國確立了為納稅人服務的理念,并提出了“納稅服務+稅收執法=納稅遵從”的治稅理念。此外,這些國家普遍推行將納稅遵從和風險管理相結合的納稅遵從風險管理模式,根據稅收風險發生特點和規律對納稅遵從風險程度制定控制策略。澳大利亞稅務局將2020年目標設定為四部分:目的明確和受尊重的關系、專業和富有成效的組織、現代的個性服務和更易于納稅人參與。

在機構設置上,稅務機關“圍繞納稅人需求為中心”來設置組織結構,建立制度體系,設計工作流程。這反映出稅務管理模式已經從最初的“按稅種”管理,逐步過渡為按“按征管職能”管理,進而轉變為引入“整體顧客”的理念進行一系列的納稅服務安排。

以稅源分類管理提高稅收征管的針對性。荷蘭將納稅主體依據不同的規模進行分類:個人、大公司、小公司以及進出口納稅主體。針對不同的納稅主體,設立了四類個別的稅收征收管理機構。此外,針對重點稅源進行專業化管理,專門設置大企業稅收管理機構,分為以澳大利亞為代表的有限職能模式和以美國、西班牙為代表的全職能模式。

以風險管理實現征管資源的高效利用。澳大利亞稅務局通過遵從風險管理,尋找潛在的不遵從因素,針對遵從風險靈活的采取個性化的應對方法,以實現提高稅法遵從度,減少征管成本的目的。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OECD相關成員國形成了針對稅收風險的分級風險應對模式,通常稱為“金字塔”應對模式。即以納稅人遵從態度為基礎,采用不同程度的遵從策略。

優選應對策略主要是按照“金字塔”遵從模型,將納稅人分為自愿遵從且做正確的事,努力了但不能永遠遵從,不想遵從但如果給予關注就遵從,決定不遵從四種類型;與其相對應的,應對策略選擇次序是,使遵從變得容易,幫助其遵從,通過發現來威懾,充分使用法律強制措施。

與“金字塔”遵從模型遞進式的應對策略相適應的風險應對方法,是促進合作與嚴格執法的搭配使用。促進合作的有效應對方法包括:使納稅人明晰義務,使之易于遵從,使權力和行動透明化,提供激勵。其更進一步包括:稅務機關公開其風險領域和重點納稅人群體,事先公開告訴納稅人哪些行為不被接受,向納稅人宣布不遵從行為會面臨全部處罰的范圍(形式和級別),明示納稅人,稅務機關愿意與納稅人合作,如果不合作,將使用嚴厲的執法措施。

以優質服務提升納稅人遵從能力和參與意愿。鑒于稅法復雜程度直接導致了納稅遵從意愿的降低,以澳大利亞為代表的OECD國家主要采取了以下做法:

一是推行客戶關系管理。客戶管理系統的主要特征是:快速瀏覽(無紙化)、完整的聯絡記錄、提供審計線索、數據統計管理和資料庫管理。

二是以納稅人為中心設計網站內容。澳大利亞稅務局和美國稅務局都擁有相同的“以客戶為導向”的門戶網站主頁,指引不同類型的納稅人瀏覽相關內容,包括:個人、企業、非營利性機構、政府、稅務代理人員、退休計劃/退休金。

三是整合稅務信息系統。建立一個中央信息系統,統一記錄納稅人的基礎信息以及不同稅種稅款的詳細信息,有利于減少納稅人的稅收遵從成本。

3 第三方數據與自行申報相結合的信息獲取機制

美國、澳大利亞建立了全國統一規范的征管信息平臺,通過跨區域、跨部門的系統聯網,實現涉稅信息的實時傳輸、共享和利用。同時,細化納稅人自行申報表格,收集本國居民申報境內、外所得數據,同時對比內、外部數據信息,重點關注差異信息,提高征管效率。以美國為例,公民必須申報來源于美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及銀行或投資賬戶,不申報境外所得可能被視為犯罪。與此同時,相關國家還采取了有效的申報規則確保境外稅收管理中的信息來源準確。

特別值得借鑒的是,美國、英國等國家還較早地引入了強制披露規則作為信息申報的有效補充,應對稅企間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強制披露規則的主要目的是提供關于潛在的惡意或濫用稅收籌劃方案的早期信息,并且識別出方案籌劃方和方案使用者。早期階段及時獲取相關信息,可以提高稅務機關在落實稅收遵從中的有效性,可以使稅務機關通過改變政策、立法或監管對納稅人的行為變化迅速作出反應。在英國的避稅方案披露制度下,截至2013年,在已披露的2366個避稅籌劃安排中,有925個已經通過立法而解決。同時,隨著這項制度的實施,進行類似籌劃的數量不斷下降,近年來披露的方案在逐年減少。美國稅務局的專家認為,對一項公開交易來說,如果這項交易可能會被否定、交易被要求披露以及未履行披露義務會受到處罰,這些因素都會使納稅人不太可能會實施該交易或類似交易,從而降低稅務機關的整體風險。

在設計強制披露制度時,需要考慮五個要素:誰必須披露信息、必須申報哪些信息(申報義務的范圍和內容)、何時申報信息、確認籌劃方案使用者、執行及如何利用收集到的信息。同時,稅務機關要避免過度披露,避免給納稅人施加過重的遵從負擔。

4 加強對特定境外稅收風險事項的監控和管理

關于公司倒置。為了防止企業通過境外虧損和公司倒置進行利潤轉移,美國的稅法規定了限制條款,包括:限制公司并購后通過擴大母公司股本降低美國公司的持股比例,以達到美國公司持股不超過80%的要求,進而進行注冊地更改;如果海外并購后,新公司的母公司是第三國的納稅主體,此類并購將受到限制;加大執法力度,除非新公司業務總量的25%以上位于某個國家和地區,否則禁止將公司注冊地遷往該地;嚴格限制對遷出注冊地的公司的稅收優惠。這些規則的制定,將使跨國公司在稅務籌劃中更加審慎。

關于濫用稅收協定。雖然境外稅收風險并不一定由稅收協定引起,但由于各國國內法規定的差異導致稅收協定的非對稱應用、部分國家對分配的利潤不行使征稅權或稅收協定可能對國內反濫用規則適用的限制等將造成企業濫用協定的可能。在應對中,各國應在國內立法方面制定一般反協定濫用規則,而OECD的稅收協定范本也引入了如受益所有人等反濫用規則。

關于混合錯配安排。跨國公司利用兩個或兩個以上稅收管轄區對一個混合實體(混合體、反向混合體等)、雙重居民實體或混合工具(可贖回優先股、可轉換債券、免息貸款、回購安排等混合金融工具)在稅務處理上的差異,達到一方扣除另一方不計收入或雙重扣除等錯配結果。在應對上述問題時,首先建議當某項支付在收款方所在稅收管轄區不計入應稅收入或該支付在對方稅收管轄區可以抵扣的情況下,支付國應拒絕對該支付稅前扣除;如果收款方所在稅收管轄區未進行上述處理,則對方稅收管轄區可要求將可抵扣的支付計入收入或者拒絕重復抵扣;在稅收協定方面,建議增加新的條款和詳細的注釋,確保在雙方國家都沒有將此類實體的收入作為其居民收入對待的情況下,不給予稅收協定待遇。

關于受控外國企業(CFC)。擁有外國子公司控制權的納稅人可以通過關聯方融資或功能外包、向低稅率地區子公司轉移所得或資產等方式,將其居民國或其他國家的稅基轉移至一家受控外國企業,造成利潤轉移及長期遞延納稅的風險。制定CFC規則可以確保利潤留存在母公司稅基中,保護母管轄區的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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