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青島俊宇服裝貿易公司(聶磊案32人都是誰都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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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磊涉黑案一審宣判結果如何?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2012年3月20日對“聶磊涉黑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一、被告人聶磊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組織賣淫罪,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億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姜元犯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萬元;被告人任昊犯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李巖犯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組織賣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盧建強犯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萬元;被告人史殿霖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王群力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被告人劉峰國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被告人安俊宇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王濱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馬成文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石剛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被告人王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李方強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陳瑞軍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杜欣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被告人楊天施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張傳波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劉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王述勤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王曉冬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宋振旗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陳旭忠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冬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被告人劉聯民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王守芝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徐鑫犯窩藏罪,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張弘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冷俊江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劉亞俊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歐杰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被告人董杰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聶磊、姜元、史殿霖、劉峰國、劉偉、王述勤、冷俊江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文青、那玉霞經濟損失人民幣864855元;被告人聶磊、姜元、史殿霖、劉峰國、劉偉、王述勤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中信經濟損失人民幣61062元;被告人聶磊、王群力、張傳波、任昊、史殿霖、張弘強、董杰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胡紹發、于慶春、胡慧琳經濟損失人民幣856194.5元;被告人聶磊、史殿霖、王群力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房金海經濟損失人民幣557412.64元;被告人聶磊、任昊、李巖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文華經濟損失人民幣234959.36元;被告人任昊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盛偉國經濟損失人民幣296181.94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安寶山經濟損失人民幣234026.2元。三、對聶磊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繳、沒收。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聶磊、姜元、任昊、李巖、盧建強、史殿霖、劉峰國、安俊宇、王健、王濱、馬成文、石剛、李方強、楊天施、王曉冬、宋振旗、王冬、張傳波、冷俊江、董杰,以及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中信、孫文華不服,分別提出上訴。

    經二審審理查明,1995年起,上訴人聶磊先后糾集上訴人姜元、盧建強、史殿霖、安俊宇、劉峰國、原審被告人王群力及劉峰玉(另案處理)等人,通過在青島市開設賭場,聚斂了大量財富,并涉足房地產開發,經濟實力迅速膨脹。1998年以來,以聶磊為首的利益集團為坐大成勢,又先后吸納上訴人任昊、李巖等數十人,組織暴力團隊,經營房地產,開設地下賭場,組織婦女賣淫,攫取了巨額經濟利益,逐步形成了成員人數較多、內部分工明確、組織結構嚴密、骨干成員在一定時期內相對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為確立強勢地位,該組織大肆進行暴力違法犯罪活動,打擊競爭對手,欺壓殘害群眾,對抗法律秩序,非法持有槍支13支,實施故意傷害犯罪9起,致2人死亡、1人重傷、7人輕傷、2人輕微傷;尋釁滋事犯罪20起,致6人輕傷、6人輕微傷,毀損他人財物共計價值52000余元;強迫交易犯罪1起;妨害公務犯罪1起。其中,8次持槍作案;多次對他人經營的地下賭場進行打砸或對經營者進行傷害;多次到他人經營的夜總會尋釁滋事;欺壓殘害群眾數十人;公然使用暴力,抗拒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門的聯合執法行動。通過暴力違法犯罪活動,以及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另案處理)進行包庇、縱容,稱霸一方,被害人或其親屬有的懾于聶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淫威不敢報案,有的被迫接受“調解”或“私了”;對青島市及其周邊地區的地下賭場形成非法控制;大肆組織婦女賣淫,嚴重侵犯當地的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社會風尚。對青島市部分區域的經濟秩序、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重大影響。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聶磊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組織或參與實施9起故意傷害犯罪,致2人死亡、1人重傷、7人輕傷、2人輕微傷;尋釁滋事20起,致6人輕傷、6人輕微傷,毀損財物52000余元;組織賣淫、開設賭場、強迫交易、妨害公務、窩藏;非法買賣槍支1支,非法持有槍支13支等,足見其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及人身危險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且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及附帶民事賠償的項目、數額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一)項、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聶磊案32人都是誰都判多少年

被告人聶磊是組織、領導者,被告人姜元、任昊、李巖、盧建強、熊新為領導者,被告人史殿霖、王群力、劉峰國、安俊宇等為積極參加者。

被告人聶磊被判處死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另有一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一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其余各被告人除一人因情節輕微被免于刑事處罰外,分別被判處二十年以下、兩年以上不等有期徒刑 。

1995年起,被告人聶磊以獄友、鄰居、親戚等關系,先后糾集被告人姜元、盧建強、史殿霖、王群力等人成立青島群力置業有限公司等開發房地產 ,在青島市開辦紅星游樂城、福滿多娛樂城等游戲、賭博場所,聚斂了大量財富。1998年后,被告人聶磊等為維護組織利益,擴張勢力范圍,吸納、招募部分社會閑散人員、勞改勞教人員進入開辦的實體,逐步形成了人數較多、成員基本固定、內部層級分明、組織結構較為嚴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聶磊是組織、領導者,被告人姜元、任昊、李巖、盧建強、熊新為領導者,被告人史殿霖、王群力、劉峰國、安俊宇等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聶磊為組織規定了明確的紀律,對外統稱“聶磊公司”。

被告人聶磊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為取得經濟支撐,先后成立全濠實業有限公司,開發、購置如意大廈、明珠花園等多處房地產 ,攫取了巨額經濟利益;開設新藝城夜總會,組織婦女異性陪侍、賣淫,非法經營夜總會獲利數千萬元;開設地下賭場,謀取暴利;成立暴力團伙,大肆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為組織提供暴力保護。10多年來,被告人聶磊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40余起,致2 人死亡、1 人重傷、13人輕傷、8人輕微傷,非法買賣槍支1支,非法持有槍支13支。

被告人聶磊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為樹立非法權威,實現“聶磊公司”在社會上長期稱霸一方 ,以給組織成員購買高檔車輛、發放公司報酬、裝備通信工具、購置槍支彈藥、給予經濟補償等手段,籠絡人心,強化控制;通過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另案處理),打壓競爭對手,疏通關系,包庇 、縱容違法犯罪的組織成員逃避法律制裁 ,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危害性大。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聶磊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首要分子,依法應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負責,且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 ;雖然其認罪態度較好,但綜合全案罪行嚴重,決定不對其從輕處罰。法院最終依法判決:聶磊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其還犯有其他罪行,數罪并罰 ,決定執行死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被告人也依法受到嚴懲。

該案的其余分案將于 3月底前分別在市南、四方 、李滄、嶗山、城陽等五個基層法院依法公開宣判。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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