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全球數字貿易規則研究(RCEP對區域和全球供應鏈安全的促進及其啟示)

时间:2024-06-01 18:25:47 编辑: 来源:

要求與另一締約方就第十九章第三條(范圍)第一款所描述的任何事項進行磋商。一被訴方應當對一起訴方提出的磋商請求給予適當的考慮并應當給予此類磋商充分的機會。”

第三層是設置裁決程序,通過上訴解決糾紛。 RCEP 的糾紛預防解決機制的主要特點是充分保障各成員國的平等地位,以合法和發展為目標導向,尊重各國不同發展狀況、強調訴訟前的溝通和協商解決。協定第十九章專門規定了爭端解決制度,就爭端選擇場所、磋商、斡旋、調解或調停、設立專家組、起訴程序、時間表、陳訴、聽證會、程序的中止與終止、最終報告的執行、執行審查、補償和中止減讓或其他義務、最不發達國家締約方的特殊和差別待遇等內容作了詳細的規定。

富有特色的是,RCEP 的爭端解決條款仍強調成員間的磋商和溝通,并給予不發達地區和國家以特殊待遇。除了上述的磋商是第十九章爭端解決規定的環節以外,在電子商務一章中,第十七條爭端解決明確規定:“如締約方就本章的解釋和適用存在任何分歧,有關締約方應當首先善意地進行磋商,盡最大努力達成共同滿意的解決方案。”并且,“任何締約方不得就本章項下產生的任何事項訴諸第十九章(爭端解決)的爭端解決。”對最不發達地區和國家的特殊和差別待遇是 RCEP 主張“事實正義”的表現。在“爭端解決”一章中,第十八條專門規定了“最不發達國家締約方的特殊和差別待遇”,規定:“在確定涉及最不發達國家締約方爭端的原因,以及在爭端解決程序的所有階段,應當特別考慮最不發達國家締約方的特殊情況。為此,締約方在本程序項下提出涉及最不發達國家締約方的事項時應當保持適當克制。”在第十七章一般條款和例外中還規定了第十六條《懷唐伊條約》,規定:“本協定的任何規定不得阻止新西蘭采取其認為必要的措施,就本協定涵蓋的事項給予毛利人更優惠的待遇,包括履行其在《懷唐伊條約》項下的義務。”從而,“締約方同意,對《懷唐伊條約》的解釋,包括對其項下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性質的解釋,不得適用本協定的爭端解決規定。”這些保護性條款無疑會促進最不發達地區和國家與本區域其他國家的合作,推動其發展。從長遠的觀點看,符合本區域和全球供應鏈的豐富和完整的需要。

結語:仍然面臨挑戰的未來

無疑,RCEP 帶來的國際性利好是多方面的,將有助于發展因新冠肺炎疫情和中美脫鉤而中斷的供應鏈,支持地區和世界經濟復蘇。然而,我們在欣喜之余也要看到,由于區域和國際供應鏈越來越受地緣政治的影響,它所面臨的風險也將會更加復雜。美國近年來對中國的在高技術領域的“斷供”行為將中國排除在 ICT 核心技術的供應鏈之外。而印度最終退出了 RCEP 的談判,并和 RCEP 中的另外兩個國家——日本和澳大利亞開啟了彈性供應 鏈 倡 議(The Resilient Supply Chain Initiative,RSCI)。RSCI 的目標是建立具有彈性的供應鏈,并意圖獨立于中國。RSCI 還在尋求更多東南亞國家的加入,意圖將區域供應鏈大部分與中國相剝離。這些國家如果也加入 RSCI,將會影響 RCEP 目標的實現,改變 RCEP 已經達成的平衡。因此,在研究 RCEP 成功之處的同時,我們更要看到 RCEP 面臨的挑戰,并從外交、戰略和法律制定等各個方面給予積極應對,以長遠地促進和保障區域及國際供應鏈的順暢、安全。

(本文刊登于《中國信息安全》雜志2021年第2期)

全球電子商務詳細資料大全

全球電子商務是指在全世界范圍內進行的電子交易活動,參加電子交易各方通過網路進行貿易。涉及到有關交易各方的相關系統,如買方國家進出口公司系統、海關系統、銀行金融系統、稅務系統、運輸系統、保險系統等。

全球電子商務業務內容繁雜,數據來往頻繁,要求電子商務系統嚴格、準確、安全、可靠,應制定出世界統一的電子商務標準和電子商務(貿易)協定。

基本介紹 中文名 :全球電子商務 外文名 :global e-買粉絲merce 詞性 :名詞 主要特點 :發展不平衡。等 簡介 :全世界范圍內進行的電子交易活動 主要特點,相關比較,發展,面臨問題, 主要特點 1.BtoB占主導地位。2000年B2B交易額為1848.5億美元,占全球網路貿易總額79%,而B2C為485億美元,僅占21%。今后幾年,B2B在全球網路貿易交易額中所占比重呈進一步擴大趨勢,并將在2003年達到87%。到2005年全球企業間電子商務交易額將超過5458億美元,也就是說,在今后5年內,B2B每年將以66%的增長率發展。 2.發展不平衡。主要表現為地區發展不平衡和行業發展不平衡。 (1)地區發展不平衡,以美歐日為首的已開發國家占盡先機。美國是世界上電子商務發展最早的國家之一,憑借其網路技術、市場優勢和良好的商務基礎在全球網路貿易中占據絕對優勢。1998年全球網路貿易總額500億美元中僅美國就占了170億美元,占69%。其次是加拿大、日本、歐盟等已開發國家。北美地區線上零售額以每年翻三番的速度增長。亞太地區信息產業發達的日本、新加坡和韓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也很迅猛。已開發國家占了1998年全球網路貿易總額的96%。包括中國在內的廣大開發中國家的電子商務仍處于起步階段。有關方面預測,2003年,我國網路貿易將達到40億美元,僅相當于美國1998年的23.53%。 (2)行業發展不平衡。就行業分布看,電子商務主要集中在第三產業。特別是在金融業、旅游業、電腦軟體、音像制品和信息買粉絲等行業。據1998年《商業周刊》的統計和預測,1997年金融服務業的網上交易總額為12億美元,2001年將達到50億美元;電腦軟體的網上交易總額也由1997年的8.63億美元增加到2001年的38億美元;旅游業的網上交易總額也由1997年的6.54億美元增加到2001年的74億美元;1997年音像制品、娛樂和售票服務的網上交易總額分別為1.56億、2.98億和0.79億,而在2001年它們將分別達到11億、27億和20億美元。電腦電子類產品的電子商務交易額在該行業貿易總額中所占比重最高,達8.2%,其次是航空國防(3.5%)、水電(2.9%)。在法國所有網上銷售服務中,成交數量最多的是文化產品,其次是電子產品和旅游服務。 相關比較 與一般電子商務相比,全球電子商務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一般電子商務泛指所有商務活動的電子化過程,主要是國內商務活動,而全球電子商務主要針對全球商務活動中的電子商務。 2.一般電子商務包含所有類型的電子商務活動,如商業機構對消費者、商業機構對商業機構、商業機構對行政機構以及消費者對行政機構等的電子商務活動。而在全球貿易活動中,交易行為一般涉及到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門、貿易伙伴和相關的結算、運輸、商檢等商業部門,全球貿易的交易行為和過程本身并不直接針對市場上的消費者。因此,全球電子商務只是包括了商業機構對商業機構和商業機構對行政機構的電子商務活動。貿易伙伴之間以及貿易伙伴與相關銀行、運輸部門、保險部門、商檢、海關和政府部門等傳輸訂單和相關單據和檔案就成為國際電子商務活動的主要內容之一。 3.一般電子商務雖然使企業直接面對全球市場,可以采取網上成交模式在國際網際網路上直接達成交易,但是企業所從事的全球商務活動行為不僅是成交活動本身,它往往涉及交易從前期準備到契約履行的方方面面。這些活動與一般貿易活動畢竟不同,要受到不同國家的對外貿易政策與措施的制約,同時又要納入國際規范。 全球電子商務的具體運作涉及的部門和范圍要遠遠多于或大于一般的電子商務,其相關的協調工作和法律慣例規范都是全球性的。因此全球電子商務活動仍然有它的特殊性。 發展 全球電子商務發展經歷了兩個階段: (1)20世紀60年代-20世紀90年代,基于EDI的電子商務。EDI在60年代末期產生于美國,當時的貿易商們在使用計算機處理各類商務檔案的時候發現,由人工輸入到一臺計算機中的數據70%是來源于另一臺計算機輸出的檔案,由于過多的人為因素,影響了數據的準確性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人們開始嘗試在貿易伙伴之間的計算機上使數據能夠自動交換,EDI應運而生。 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是將業務檔案按一個公認的標準從一臺計算機傳輸到另一臺計算機上去的電子傳輸方法。由于EDl大大減少了紙張票據,因此,人們也形象地稱之為“無紙貿易”或“無紙交易”。 20世紀90年代之前的大多數EDI都不通過Inter,而是通過租用的電腦線在專用網路上實現,這類專用的網路被稱為VAN(Value-Addle Neork,增值網),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考慮到安全問題。但隨著Inter安全性的El益提高,作為一個費用更低、覆蓋面更廣、服務更好的系統,Inter已表現出替代VAN而成為EDI的硬體載體的趨勢,因此,有人把通過Inter實現的EDI直接叫做Inter EDI。 (2)20世紀90年代以來,基于國際網際網路的電子商務。由于使用VAN的費用高,僅大型企業才會使用,因此,限制了基于EDI的電子商務套用范圍的擴大。20世紀90年代中期,國際網際網路(Inter)逐步從大學、科研機構走向企業和百姓家庭,其功能也已從信息共享演變為一種大眾化的信息傳播工具。從1991年起,一直排斥在網際網路之外的商業貿易活動正式進入這個王國,電子商務逐漸成為網際網路套用的最大熱點。以直接面對消費者的網路直銷模式而聞名的美國戴爾(Dell)公司1998年5月的線上銷售額達500萬美元,到2000年線上收入就占該公司總收人的一半。另一個網路新貴亞馬遜(Amazon.買粉絲)網上書店的營業收入從1996年的1580萬美元猛增到1998年的4億美元,成為世界最大的圖書零售商。eBay公司是網際網路上最大的個人對個人的拍賣網站,這個跳蚤市場1998年第一季度的銷售額就達1億美元。美國像這樣的營業性網站已從1995年的2000個急升為1998年的42.4萬個,目前已經超過二百多萬個。到2006年,網際網路網站數量已經突破1億,被頻繁訪問并一直保持更新的網站,總數大概在4700萬至4800萬左右。到2005年,全球僅B2B網路交易額就達到8.5萬億美元,并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長。 面對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各國都根據本國具體情況,相應的做出了一系列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規定。其中,已開發國家政府最先調整了他們的相關政策。美國于1997年推出了《全球電子商務政策框架》;1998年又宣布電子商務為免稅區,網際網路為全球貿易區;1999年開始實行政府采購全部上網,搶占了電子商務的制高點。歐日等國也不甘落后,先后提出了《歐洲電子商務行動方案》、《歐盟支持電子商務共同宣言》、《歐盟電子簽名的法律框架指南》以及《日本改善電子商務環境》檔案。在他們的積極推動下,聯合國國際貿易法理事會(UNCI-TRAL)推出了《電子商務示范法》;世界貿易組織(WTO)各成員國簽署了《電子商務宣言》,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在渥太華舉行的部長級會議上,達成了全球電子商務里程碑式的檔案《一個無國界的世界:發揮全球電子商務的潛力》;各國企業界的知名人士還在巴黎舉行了影響廣泛的“電子商務全球商家對話會議”。 在這場信息技術革命引起的國際貿易方式的變革中,開發中國家處于一種較為尷尬的境地,他們寄希望乘機取得后發優勢,又無奈資金、技術等先天不足。因而除了新加坡、韓國、馬來西亞等少數國家發表了自己的《電子商務政策框架》、《電子商務基本法》、《電子商務發展戰略》外,絕大部分國家還無法占據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領域的引導地位。 面臨問題 全球電子商務的發展面臨如下新問題: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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