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加工貿易保稅貨物監管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跨關區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辦法)

时间:2024-05-17 15:03:40 编辑: 来源:

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海關憑有關單證核銷。

第三十七條經營企業遺失加工貿易手冊的,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

海關在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后對遺失的加工貿易手冊予以核銷。

第三十八條對經核銷準予結案的加工貿易手冊,海關向經營企業簽發《核銷結案通知書》。

第三十九條經營企業已經辦理擔保的,海關在核銷結案后按照規定解除擔保。

第四十條加工貿易貨物備案和核銷單證自加工貿易手冊核銷結案之日起留存3年。

第四十一條加工貿易企業出現分立、合并、破產的,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并辦結海關手續。

加工貿易貨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封存的,加工貿易企業應當自加工貿易貨物被封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海關報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構成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保稅工廠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保稅工廠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進料加工保稅集團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進料加工保稅集團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實施聯網監管的加工貿易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實施計算機聯網監管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加工貿易企業在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單耗的申報與核定,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單耗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進口時先征收稅款出口后予以退稅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跨關區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加工貿易健康發展,加強和規范海關對加工貿易跨關區深加工結轉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關于對加工貿易進口料件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暫行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的意見》的有關制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中的保稅貨物跨關區深加工結轉是指加工貿易(來料加工、進料加工)企業將保稅料件加工的產品結轉至另一直屬海關關區內的加工貿易企業深加工后復出口的經營活動。未經加工的保稅進口料件不得結轉。第三條加工貿易企業開展深加工結轉業務,應事先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后,方可開展貨物的實際結轉。第四條海關對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采用計劃審批制度,轉出企業在申領《加工貿易登記手冊》(以下簡稱《登記手冊》)后,即可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向海關預申報結轉計劃。經轉入地海關同意后,可分批辦理結轉送貨手續。第五條海關對深加工結轉的保稅貨物采用轉關運輸和不按轉關運輸兩種方式進行監管。不按轉關運輸辦理結轉的,企業按《申請表》內容進行實際送貨后統一在調入地海關辦理結轉報關手續;按轉關運輸辦理結轉的,在每一次交貨前必須分別在轉出、轉入地海關辦理結轉報關手續。海關對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形式進出口進行單項統計。第六條深加工結轉貨物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海關批準,可不按轉關運輸辦理。

(一)轉出、轉入地兩個直屬海關實現加工貿易備案合同數據資料計算機聯網管理的;

(二)轉出企業為A類加工貿易企業的;

(三)轉出企業主動申請并向轉出地海關交付相當結轉貨物稅款等額風險擔保金的;

(四)對按規定應辦理轉關運輸,由于不具備計算機聯網管理條件或因運輸、包裝等方式限制而不具備轉關運輸條件,已由轉出地海關收取相當于結轉貨物稅款等額風險擔保金的;

(五)轉出的保稅產品所使用的進口料件已全部實行臺賬保證金“實轉”的;

(六)因其他特殊原因,經轉入、轉出地海關協商后,由轉出地海關報海關總署批準的。第七條不按轉關運輸辦理貨物結轉的手續

(一)已實行加工貿易備案合同數據資料計算機聯網的

1、轉出企業憑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深加工結轉批準文件、《申請表》(一式四聯)、《登記手冊》、購銷合同或協議等有關單證向轉出地海關保稅部門提出申請。轉出地海關審核同意后,在《申請表》上批注意見并注明不按轉關規定辦理的原因,通過計算機網絡把結轉內容傳輸至轉入地海關。《申請表》第一聯留存,另三聯由轉出企業交轉入企業。

2、轉入企業應在轉出地海關批準的《申請表》上填寫本企業的相關資料并蓋企業印章后,到轉入地海關辦理有關手續。

3、轉入地海關保稅部門在審批企業結轉申請時,應對企業遞交的《申請表》、《登記手冊》和購銷合同或協議與轉出地海關傳輸的結轉內容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后,根據結轉企業的實際情況簽注是否分批送貨的意見。辦結審批手續后,將《申請表》第二聯留存,第三、四聯交企業憑以辦理結轉報關手續。

4、經海關同意實行分批送貨統一報關的,轉出企業應按海關批準的貨物數量進行實際送貨,轉入企業收貨后應在《保稅貨物實際結轉情況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上登記、簽章。在結轉計劃執行完畢或有效期內,轉入、轉出企業應憑雙方《登記手冊》、《申請表》、《登記表》、購銷合同或協議等單證到轉入地海關辦理形式進/出口報關手續。轉入地海關貨管部門應在結轉貨物辦理形式報關手續時,收回《申請表》和《登記表》,并將海關簽印的進/出口報關單退企業。

5、一次性辦結送貨手續的,應在轉入地海關一次性辦理結轉報關手續,轉入地海關貨管部門收回《申請表》和《登記表》。

6、轉入地海關貨管部門在辦理結轉報關手續時,必須與通過網絡傳送的計算機內合同結轉內容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二)對沒有實現合同備案資料聯網傳輸但符合不按轉關運輸條件的,除比照上述做法外,轉入地海關必須對《登記手冊》、《申請表》等加強真偽檢查,用加密傳真與轉出地海關進行核實后,才能予以辦理結轉審批和報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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