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買粉絲文章侵權收到法院起訴(杭州快版侵權敲詐是騙子嗎?有多少人收到他們的詐騙電話??)

时间:2024-05-24 04:46:26 编辑: 来源:

于上海圖書館),證明鴻茅藥酒在全國各地的諸多違法廣告行為及其各種違法類型被新聞媒體廣為報道;

10、《不實廣告透支營銷鴻茅藥酒或重返老路》一文,來源于《華夏時報》2009年4月4日第20版,(文章打印件源于中國知網數據庫,復印件源于上海圖書館),證明鴻茅藥酒在全國各地的諸多違法廣告行為及其各種違法類型被新聞媒體廣為報道;

11、《2630次廣告違法不止1034個廣告批文不斷誰是鴻茅藥酒的護身符》一文,來源于人民日報社主辦《健康時報》2017年8月25日第3、23、24版,(文章打印件源于中國知網數據庫,復印件源于,上海圖書館),證明鴻茅藥酒在全國各地的諸多違法廣告行為及其各種違法類型被新聞媒體廣為報道;被告文章中引用的鴻茅藥酒“2630次違法”的報道源于此文;

12、部分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的有關鴻茅藥酒廣告違法的公文、公告(附目錄),來源于部分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網站,證明2008年至今各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于鴻茅藥酒廣告有著不計其數的違法通告,廣告違法行為涉及各個類型;

13、工商總局公布“降壓0號”等十大嚴重違法廣告,來源于《工商行政管理》2011年第12期,復印件源于上海圖書館,證明工商總局于2011年將鴻茅藥酒的廣告違法行為作為十大嚴重違法廣告進行全國通報;

14、部分地方工商部門對鴻茅藥酒廣告違法行為的公告及處罰決定,來源于威科先行法律數據庫,證明2008年至今鴻茅藥酒多次因廣告違法行為被工商部門處罰;

15、原告工商登記信息資料,來源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證明原告的歷史名稱為內蒙古鴻茅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鴻茅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在這些公告中及媒體提及的企業就是原告;

16、.上海圖書館資料費發票,證明證據6-11、13中的報紙、期刊原文復制于_上海圖書館;

17、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_上查詢的蒙藥廣審(視)第2017120232號藥品廣告內容,證明被告涉案文章中引用原告發布的廣告內容與食藥監部門審批的廣告內容一致。事實上該廣告在原告提交的證據中也有體現。

原告對于被告提供的證據質證意,見如下:

證據1真實性認可,證明內容不認可,被告發表的文章是事實,但是不認可被告發表的文章系學術性探討。被告發表該文章是通過貶低原告獲得關注,以達到被告營銷、提高自身形象和銷售書籍的目的;該證據對上海發布的買粉絲買粉絲中12件典型虛假廣告案件已被查處的文章做了公證,但是原告公司的產品鴻茅藥酒并不在該12件典型案件之列,被告在文章中也引用了未經核實的評論,并在該評論的基礎上對原告公司進行了進一步的攻擊,被告引用的這個澎湃新聞的文章是事實,但是其中描述的事實被告并沒有核實,被告在沒有核實事實的基礎。上進行引用;被告稱發表文章的時候引用了大量數據,但是實際被告發表的文章沒有標明索引和出處;

證據2與原告無關,不予質證;

證據3-11中的諸多文章,被告都是未經核實的,原告對這些文章也是不認可的,原告對此沒有采取維權行動不是聽之任之的態度,原告有原告維權的程序和途徑。其中證據4的文章,該文章已經由作者本人刪除,因為該文章已經涉嫌違法侵權,原作者已經自行刪除,對于其余文章,都未對所謂被告提出的2630次違法通報的數據做出分析,無法體現該數據的合法、合理來源;證據11健康時報刊登的文章,事實上該文章也沒有說明2630次違法廣告數據的來源,該證據亦不能作為被告文章的理論支持;

證據12和14的真實性不予認可,理由:我國廣告法、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等法律法規中對藥品廣告批準文號數量并無限制性規定,企業廣告批文多并不意味著廣告必然違法,反而從另一側面說明企業重視廣告審批,監管部門認真負責。關于江蘇省蘇藥廣公(2015)第003號公示亦證明原告在新廣告法實施之前進行過積極的處理和整改;

證據13和16的真實性、關聯性不予認可;即便證據13是真實的,原告也不認可實際事實,這僅是交流和文章。公告也是屬于新廣告法實施之前的,是對以前事情的態度,不能拿幾年前的數據詆毀現在的實際情況,證據時間太久,屬于引用不當,不合適,屬于侵權;

證據15認可,無異議;

證據17真實性無異議,與原告提供的證據相一致。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2月27日,買粉絲買粉絲“上海發布”發表題為《[曝光]這12件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已被依法查處》的文章,明確了12件廣告被查處,該文章下方“精選留言區”有多名讀者對為何不審查“鴻茅藥酒”廣告為虛假廣告提出質疑。上述文章所載12件典型虛假違法廣告案例不包含“鴻茅藥酒”。

2018年3月5日,被告程遠在其個人運營的買粉絲買粉絲“法律101”(買粉絲號:chengyuanlawyer)發表題為《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藥酒獲“CCTV國家品牌計劃”,打了誰的臉?》的文章稱:近期,上海工商在上海市政府的官方買粉絲“上海發布”.上公布了2017年度12件虛假廣告的典型案件,廣受社會各界關注。截圖([曝光]這12件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已被依法查處!2018-02-27.上海發布)引起筆者注意的是,很多網友的留言矛頭均不約而同地指向了鴻茅藥酒的廣告。此前,有媒體報道稱,近10年間,這款“治病強身”的神酒被通報違法2630次,如果醫藥廣告違規也評吉尼斯世界記錄的話,鴻茅藥酒一定能榜上有名。2630次,筆者不敢肯定這一數據的準確性,但查閱互聯網資料,鴻茅藥酒有著劣跡斑斑的違法廣告史是確鑿無疑.....鴻茅藥酒作為非處方藥,是要經過廣告審查部門,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審批才能發布廣告的。我們不禁要問,作為審批部門是否盡到審查義務.....雖然不能斷言鴻茅藥酒的_上述廣告違法,但可以肯定的是,食藥監部門在廣告審批時采用了極為寬松的標準。除了寬松的審查標準,寬松的行政處罰也是鴻茅藥酒違法廣告屢禁不止的原因之......

2018年3月6日,涉案文章被買粉絲買粉絲“紅盾論壇”(買粉絲號:aicbbs)轉載。截止2018年3月8日,買粉絲買粉絲“法律101”上涉案文章的閱讀量為915次,買粉絲買粉絲“紅盾論壇”上涉案文章的閱讀量為9821次。目前,買粉絲買粉絲“紅盾論壇”已刪除涉案文章。

另查明,2017年8月25日出版的《健康時報》(人民日報社主辦)第62期發表題為《2630次廣告違法不止1034個廣告批文不斷誰是鴻茅藥酒的護身符》的報道。該報道載明:健康時報記者通過研究近十年的公告文件,不完全統計的結果顯示,鴻茅藥酒曾被江蘇、遼寧、山西、湖北等25個省市級食藥監部門通報違法,違法次數達2630次,被暫停銷售數十次等內容。

2017年12月8日,澎湃網發表《誰在為“違法成癮”的神藥廣告開綠燈》的社論,該文章中載明:有媒體根據近十年的公告文件做出不完全統計,鴻茅藥酒廣告曾被25個省市級食藥監部門通報違法,違法次數達2630次,被暫停銷售數十次等內容。

2017年12月9日,新京報微博發表題為《屢犯屢被開綠燈,“神藥”背后“神監管”》評論文章,載明:鴻茅藥酒廣告的違規記錄,恐怕就難有望其項背者一健康時報曾報道,據近十年來的不完全統計,鴻茅藥酒廣告曾被25個省市級食藥監部門通報違法,違法次數達2630次,被暫停銷售數十次。違法次數2630次,廣告批文卻能獲得上千個,這堪稱一大奇觀:一邊是廣告行為上的“劣跡斑斑”和數不勝數的違法警告,一邊卻絲毫不影響其獲得廣告批文的資格,得以繼續以“神藥”的面目在各平臺給民眾“洗腦”。文章還對其他內容作了報道。

2018年2月27日,財經天下周刊博客發表署名劉雪兒的《鴻茅藥酒違規10年被通報2600次,零售年銷16億竟花150億打廣告?》一文,該文載明:如果醫藥廣告違規也評吉尼斯世界記錄的話,鴻茅藥酒一定能榜上有名。10年間,這款“治病強身”的神酒被通報違法2630次,相當于每個月收到22次通報,其中被暫停銷售數十次,卻有1186條獲批廣告等內容。

又查明,通用名稱為“鴻茅藥酒”的非處方藥生產批準文號為國藥準字Z15020795,持有人為內蒙古鴻茅藥業有限責任公司。2017年6月19日,內蒙古鴻茅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名稱變更為內蒙古鴻茅藥業股份公司,2017年9月22日,內蒙古鴻茅藥業股份公司名稱變更為內蒙古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范圍包括許可經營項目:中成藥酒劑(含中藥前處理、提取)生產和銷售;保健食品:鴻茅牌鴻茅健酒、鴻茅牌鹿茸參芪酒、鴻茅牌鴻茅鹿龜參酒的生產和銷售;白酒生產;房屋租賃。*****般經營項目:無。

本院認為,

原告系以生產銷售“鴻茅藥酒”等產品為經營項目的法人,作為非處方藥“鴻茅藥酒”的生產批準文號之實際持有人,原告的名譽權不僅包括其本身的商業信譽,還包括其經營產品的聲譽。被告發表的涉案文章中,“鴻茅藥酒”系原告經營的產品、“鴻茅藥酒的廣告”系原告發布,原告與本案具有直接利害關系,是適格當事人。

據此,原告之訴訟請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本院

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內蒙古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計150元,由原告內蒙古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喬財權

二O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兼書記員: 黃慧敏

北京全景視覺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近日投訴我們買粉絲圖片侵權,可是我們買粉絲今年八月份已經停止運營了

該公司是做什么的:全景視覺是一家圖片提供商,通過圖像、圖片提供服務盈利的,所以如果買粉絲使用未經允許的版權圖片,是可能構成版權侵權的,即使是轉發別人的。

該公司行為是否合法合理:一般圖片提供商是要給作者提供版權費用的并用相關版權的使用權、獨占權的權利,他們通過告知函讓你們知悉是完全合法合理的。你們也不用緊張,對方還需表明圖片版權確屬于他們。

訴訟的勝算:一旦被證明版權或傳播權侵權,對方很可能勝訴,在某些情況下訴訟費、律師費也有可能由敗訴方承擔。

律師告知:保護知識產權,擁有版權意識既是保護別人也是保護我們,值得重視。另外不用擔心被起訴,請及時刪除相關文章,對于告知函可以不用回復,以免自認事實。

“葛優躺”表情包商業性使用是否構成侵權?

在微博和買粉絲等網絡平臺,各種官微和買粉絲文章使用演員劇照制作“表情包”的情況非常普遍,既有照片也有動圖,用以烘托氣氛,吸引讀者。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演員葛優起訴藝龍網官微使用“葛優躺” 劇照的侵犯肖像權案件。

“葛優躺”成為網絡熱詞 買粉絲買粉絲使用被起訴

葛優為我國知名演員,曾在電視劇《我愛我家》中扮演紀春生(二混子),角色特點為懶惰耍賴騙吃騙喝。該角色在劇中將身體完全攤在沙發上的放松形象被稱為“葛優躺”,成為2016年網絡熱詞。

藝龍網是知名旅游信息服務網站。2016年7月25日,藝龍網在其新浪官方微博號“藝龍旅行網”中發布了“葛優躺”的配圖微博,以圖片配臺詞的形式,在每張圖片中添加臺詞字幕,通過介紹“葛優躺”,代入與網站業務相關的酒店預訂。葛優認為藝龍網擅自加工和使用其肖像圖片,具有明顯的商業屬性,極易使眾多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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