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出口貿易條款有哪些(空運出口主要貿易條款是什么)

时间:2024-06-07 06:16:57 编辑: 来源:

FOB:裝運港船上交貨;

CFR:成本加運費(C&F);

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在我國的空運業務中,使用空運運輸方式的大多為價值高、體積重量相對較小的高科技類貨物,如華為、中興通訊為代表的通訊設備制造企業就常采用空運。

但很多企業在選擇空運貿易術語時,卻很少規范地使用國際商會以及學術界所提倡的FCA、CPT、CIP等,居于主導地位的依然是老三樣:FOB、CFR、CIF。

擴展資料:

國際貿易合同包括哪些條款

一、貨物的品質規格條款;二、貨物的數量條款:數量條款的主要內容是交貨數量、計量單位與計量方法法

三、貨物的包裝條款:包裝是指為了有效地保護商品的數量完整和質量要求,把貨物裝進適當的容器法

四、貨物的價格條款:價格條款的主要內容有:每一計量單位的價格金額、計價貨幣、指定交貨地點、貿易術語與商品的作價方法等法

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國際貿易運輸條款有哪些

法律主觀:

現在很多企業參與到了國際貿易中來,為了就是擴大企業之間的合作交流,加大企業的規模和利潤,但并不是所有的企業都能夠進行國際貿易的,必須滿足國際貿易條件,只有滿足條件的企業才能進行國際貿易。一、國際貿易條件有哪些《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合同的建議“如果寫明貨物并召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可見,商品的品名品質,數量和價格,為交易中必不可少的條件。二、國際貿易的品質條款品質條款中應寫明商品的名稱和規格、等級等,或說明樣品的編號和日期。根據商品的特性,可分別采用文字說明或樣品或兩者兼用。對某些商品還可在合同中規定允許其品質有一定的機動幅度。常見的有下列一些方式。交貨品質與樣品大體相等或其他類似條款。對某些初級產品規定品質機動幅度,允許其品質指標在一定范圍內變動。如鴨鵝絨的含絨量為70%,允許上下2%、又如舢米的含水率最高為15%,雜質最高為1%,碎粒最高為30%等。對工業制成品,可規定品質公差,如機械加工的零件尺寸。品質公差有些是國際公認的,有些則由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對在機動幅度內的品質差異,一般均按合同單價計價,不再另作調整、但如果有些品質指標的變動,會給商品質量帶來實質性的變化,為了體現按質論價。也可在合同中訂立品質增減價條款。如出口大豆時規定含油率不低于20%,以20%為基礎,含油率每增加l%,價格增加2%。三、國際貿易的商品的包裝1、運輸包裝的類型商品總是和一定的包裝聯系在一起的。有些包裝已成為商品的一個組成部分。在國際貿易中,包裝更有其特殊的意義,是主要貿易條件之一。2、運輸包裝的標志按包裝在商品流通過程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可分為銷售包裝和運輸包裝,銷售包裝又稱內包裝,主要作用是保護商品、方便使用、促進銷售,并應符合銷售地國家的法律和法規。運輸包裝又稱外包裝,其主要作用是保護商品、方便儲運和節省費用。3、關于中性包裝和定牌問題(1)中性包裝指商品和內外包裝上均無生產國別和生產廠商名稱。這種中性包裝的做法是國際貿易中常見的方式,在買方的要求下,可酌情采用。對于我國和其他國家訂有出口配額協定的商品,則應從嚴掌握,因為萬一發生進口商將商品轉口至有關配額國,將對我國產生不利影響。出口商千萬不能因圖一己之利而損害國家的聲譽和利益。(2)定牌指賣方按買方的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裝上標明買方指定的商標和牌號,稱之為定牌生產。在國際或國內貿易中。有許多大百貨商店、超級市場和專業商店,在其經營的商品中,有一部分商品使用該店專有的商標和牌名,這部分商品即是由商店要求有關廠商定牌生產的。在國際貿易中,定牌商品有的在其定牌商標下標明產地,有的則不標明產地和生產廠商。后一種做法,稱為定牌中性。我國目前接受外商定牌的出口產品很多,大部分均標明“中國制造”。以上就是國際貿易的品質條款以及相關知識的內容,為了保障企業在國際貿易中能夠遵守國際的貿易規則,大家也要確保自己的國際貿易行為能夠遵守國際的貿易規則,確保企業正常發展。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對外貿易以及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本法所稱對外貿易,是指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三條 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照本法主管全國對外貿易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四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鼓勵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公平、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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