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買粉絲內容審核制度(私人買粉絲可以發區領導調研新聞嗎)

时间:2024-06-11 15:52:31 编辑: 来源:

者應當遵守平臺內容生產和賬號運營管理規則、平臺公約和服務協議,按照公眾賬號登記的內容生產類別,從事相關行業領域的信息內容生產發布。

      第十六條

      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應當履行信息內容生產和公眾賬號運營管理主體責任,依法依規從事信息內容生產和公眾賬號運營活動。

      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選題策劃、編輯制作、發布推廣、互動評論等全過程信息內容安全審核機制,加強信息內容導向性、真實性、合法性審核,維護網絡傳播良好秩序。

      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公眾賬號注冊使用、運營推廣等全過程安全管理機制,依法、文明、規范運營公眾賬號,以優質信息內容吸引公眾關注訂閱和互動分享,維護公眾賬號良好社會形象。

      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與第三方機構開展公眾賬號運營、內容供給等合作,應與第三方機構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第三方機構信息安全管理義務并督促履行。

      第十七條

      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轉載信息內容的,應當遵守著作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標注著作權人和可追溯信息來源,尊重和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應當對公眾賬號留言、跟帖、評論等互動環節進行管理。平臺可以根據公眾賬號的主體性質、信用等級等,合理設置管理權限,提供相關技術支持。

      第十八條

      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不得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

      (一)不以真實身份信息注冊,或者注冊與自身真實身份信息不相符的公眾賬號名稱、頭像、簡介等;

      (二)惡意假冒、仿冒或者盜用組織機構及他人公眾賬號生產發布信息內容;

      (三)未經許可或者超越許可范圍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等服務;

      (四)操縱利用多個平臺賬號,批量發布雷同低質信息內容,生成虛假流量數據,制造虛假輿論熱點;

      (五)利用突發事件煽動極端情緒,或者實施網絡暴力損害他人和組織機構名譽,干擾組織機構正常運營,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六)編造虛假信息,偽造原創屬性,標注不實信息來源,歪曲事實真相,誤導社會公眾;

      (七)以有償發布、刪除信息等手段,實施非法網絡監督、營銷詐騙、敲詐勒索,謀取非法利益;

      (八)違規批量注冊、囤積或者非法交易買賣公眾賬號;

      (九)制作、復制、發布違法信息,或者未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復制、發布不良信息;

      (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加強對本平臺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處置違法違規信息或者行為。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對違反本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公眾賬號,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提醒、限制賬號功能、暫停信息更新、停止廣告發布、關閉注銷賬號、列入黑名單、禁止重新注冊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及時向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和生產運營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和申訴渠道,公布投訴舉報和申訴方式,健全受理、甄別、處置、反饋等機制,明確處理流程和反饋時限,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和生產運營者申訴。

      鼓勵互聯網行業組織開展公眾評議,推動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和生產運營者嚴格自律,建立多方參與的權威調解機制,公平合理解決行業糾紛,依法維護用戶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各級網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協作監管等工作機制,監督指導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和生產運營者依法依規從事相關信息服務活動。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和生產運營者應當配合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和生產運營者違反本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是指互聯網用戶在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網絡平臺注冊運營,面向社會公眾生產發布文字、圖片、音視頻等信息內容的網絡賬號。

      本規定所稱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是指為互聯網用戶提供公眾賬號注冊運營、信息內容發布與技術保障服務的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

      本規定所稱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是指注冊運營公眾賬號從事內容生產發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之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對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實行什么管理

對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實信息服務管理。

針對部分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和生產運營者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自律和他律意識淡漠、缺乏內容審核把關機制等問題,增加了相應監管內容。在打擊虛假流量問題方面,新規定指出,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建立公眾賬號監測評估機制,防范賬號訂閱數、用戶關注度、內容點擊率、轉發評論量等數據造假行為。平臺對用戶注冊后超過六個月不登錄、不使用的公眾賬號,可以根據服務協議暫停或者終止提供服務。

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不得操縱利用多個平臺賬號,批量發布同質信息內容,生成虛假流量數據,制造虛假輿論熱點;不得編造虛假信息,偽造原創屬性,標注不實信息來源,歪曲事實真相,誤導社會公眾;不得以有償發布、刪除信息等手段,實施非法網絡監督、營銷詐騙、敲詐勒索,謀取非法利益。網上信息內容低俗庸俗、惡意炒作、情緒宣泄、惡意攻擊、抄襲剽竊等問題突出,嚴重影響網絡生態、破壞網絡文明。尤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少數“自媒體”惡意編造傳播網絡謠言、隨意散布他人隱私等,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履行信息內容和公眾賬號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能力,設置內容安全負責人崗位,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賬號注冊、信息內容安全、生態治理、應急處置、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知識產權保護、信用評價等管理制度。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四十一條 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絡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根據《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

法律分析: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即時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聯網面向終端使用者提供即時信息交流服務的應用。本規定所稱公眾信息服務,是指通過即時通信工具的公眾賬號及其他形式向公眾發布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工作,省級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相關工作。

互聯網行業組織應當積極發揮作用,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

第五條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各項制度,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保護用戶信息及公民個人隱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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