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國際貿易TSA是什么意思(做fob條款和做cif 貨代到底能在哪些地方賺錢)

时间:2024-05-18 01:41:32 编辑: 来源:

DMA通信標準關系最為密切的是TR-45,它的下面包括7個子委員會,分別負責不同接口標準的制訂,如:TR45.2負責網絡部分,TR45.4負責A接口部分,TR45.5負責空中接口部分等。

4)光纖通信分會

本分會的主要目標是研究光纖通信技術的相關問題,包括與之相關的法規問題以及電話公司與電纜公司之間的競爭。本分會最近成立了光纖局域網部以發展局域網中光纖到桌邊的應用。本分會的兩個主要技術委員會是FO—2(光纖通信系統)和FO—6(光纖),FO—2主要研究通信和多用途兼容性系統的標準,FO—6主要研究光纖、連接器等光器件的標準化。150余名專家和工程師每年開會兩次,更新標準,討論協調試驗規程和程序,已起草了120余個試驗程序和50余個規程文件。

5)衛星通信分會(SCD)

TIA成立衛星通信分會(SCD)以滿足通信、可行性和頻譜合理利用的需要。尤其從未來的國際通信現代化的角度來看,頻譜分配、頻譜管理和固定業務(FS)、固定衛星業務(FSS)的可行性要求越來越高。

衛星通信分會(SCD)成立后,其成員現在包括休斯公司、AT&T實驗室、北方電訊、愛立信、波音、阿爾卡特、貝爾、朗訊和摩托羅拉等。本分會包括兩個部門:通信和可行性部(CIS)和頻譜、軌道利用部(SOUS)。SCD及其部門每年開會四次。本分會主持TR—34(衛星設備和系統委員會),包括兩個分委員會TR—34.1 和 TR—34.2。TR—34.1主要負責異步轉移模式(ATM)、ATM業務量和阻塞控制、ATM業務質量、數據協議、呼叫和連接管理和移動衛星通信的空中接口。TR—34.2主要負責有關頻譜的問題,包括2GHz的使用,及FCC分配規則,如38~50GHz的分配規則、世界無線電大會(WRC)中美國的地位、同步地球軌道(GEO)Ka波段許可證、非同步地球軌道衛星業務(NGSO/FSS)的分配和許可等。TIA打算將TR—34及其分技術委員會成果提交給ITU,同時從1998年開始與ETSI進行更加緊密的聯系和合作。

標準制訂程序:

TIA根據協會工程指南的原則制定TIA標準項目或技術文件。在某些技術領域如果有制定新技術標準或技術文件的申請,可以先向TIA工程委員會或分委會提出,如提案得到支持且有一些成員愿意就此項目展開工作,工程委員會或分委會就以項目開始通知(PIN)的形式提交TIA批準。當項目被批準立項后,工程委員會及分委會將進一步開展工作以得出該項目的技術參數。當起草的標準或技術文件接近完成時,該工程委員會對草案文件進行傳閱并舉行投票,這次投票稱為“委員會函審投票”,投票的目的是確定尚未解決的問題并在工程委員會或分委會達成共識。所有收到的意見都應得到解決。在這一階段,標準不向公眾公開。如果該標準將會成為美國國家標準,由工程委員會推薦的草案還將在工業界舉行投票,這就是標準征求意見。在這一階段,任何對標準感興趣的組織都可以投票,一般是三種意見:同意、有意見但同意、有意見不同意。這些意見也將會在標準的修改中得到解決。當然,這種投票也可擴大到全球范圍。當最后的文件草案得到工業界認同后,文件連同其投票的信息一同被提交到TIA執行委員會,如果標準將成為美國國家標準,同樣的文件也應提交給美國國家標準化協會(ANSI)標準審查委員會(BSR)請求批準。TIA執行委員會將審查標準投票信息及相關意見的解決情況,并且在得到BSR的批準后,該文件就可得到批準成為TIA標準發布了。

作為美國國家標準的文件,每五年應經過一次審查,以確保標準的有效性。在五年之內,標準也可能被重新頒布、修訂或撤消。

做fob條款和做cif 貨代到底能在哪些地方賺錢

FOB術語是買方訂艙,支付運費,一船舷為風險劃分界限。出口時必須把貨物交到船上。就增加了賣方的風險。FOB是對買方有利的術語。出口選擇FCA會對出口商有利。至于CIF也就是賣方支付運費及保險費就降低了風險,但是對出口商最有利的不是CIF而是CIP.這樣賣方所承擔的風險更低。對于老三種貿易術語,現在用得比較廣泛,但是新三種術語對賣方更有利。風險劃分更利于賣方。

1、 三種價格術語都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如中國長江河運,美國五大湖地區河運)其承運人一般只限于船公司。

2、 三種價格術語交貨點均為裝運港船舷(實際為船艙內)風險點均以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實際為船艙內)從賣方轉移至買方。

3、 費用點:賣方均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

4、 提單:賣方均需向買方提交已裝船清潔提單。

5、 裝船通知:裝運前后賣方均應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

6、 風險點: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船后的風險即轉移到買方。

7、 目的港的進口清關,費用等均由買方負責辦理;裝運港的裝船,陸運,出口報關,辦理許可證等均由賣方辦理。

8、 賣方都有在裝運港安排訂艙、配船的義務。

FOB和 CIF價格術語的不同點

1、 價格術語后港口性質不一樣,FOB后的港口指賣方所在國的海港或河港,而CIF 后的港口指買方所在國的海港或河港,CIF 價格術語后目的港后應注明港口所屬國別,如維多利亞港,在香港有,英國有,巴西有,必須加注國別來區分。

2、費用構成不一樣,報價不一樣。FOB價格是考慮貨物從原料購進、生產直到出口報關貨物裝到買方指定船艙同的一切費用和利潤為止,而CIF則是在FOB價格的基礎上再加上海運費和保險費。

3、 THC碼頭作業費的支付對象不同。按照誰支付海運費誰支付THC費用的原則,FOB價格條款中THC費用應由買方承擔,CIF中THC應由賣方承擔,現行國內THC標準為20‘柜370元,大柜40’為560元,THC費用應在貿易合同中明確注明由誰支付。

4、 保險費支付、辦理不同:FOB、 CNF 保險由買方辦理,賣方應于裝船前通知買方;CIF 保險由賣方辦理并支付保險費,賣方按合同條款,保險條款辦理保險并將保險單交給買方。

5、 價格術語國際慣例不同,FOB 價格在美國慣例和國際商會的1990及2000年通則慣例,CIF大多數為國際商會的1990年/2000年慣例,訂立貿易合同或客戶開出信用證中注意加以區別。

6、 空運貨物:FOB 賣方只承擔貨物上飛機之前的所有費用空運費,空運目的港費用由買方承擔。

CIF 賣方除承擔FOB空運費用外還需按買方要求承擔空運費以及對貨物空運投保保險。

空運貨物自裝運港交付后貨物所有權即轉移至買方。

7、 租船訂船不同:FOB價格由買方指定船公司/船代公司甚至貨代公司安排船運,買方能否及時租船訂艙,會影響賣方的及時交貨以及銀行交單等。

CIF價格則由賣方自主選擇船公司或貨代公司。

8、 裝船通知告知買方時間不同:FOB價格和CNF在裝船前告知買方,裝船內容、裝船細節以便買方有充足的時間辦理貨物海上保險而CIF是由賣方投保可在裝船后幾天內告知買方裝船通知。

9、 裝運后跟蹤服務不同:FOB價格術語由于是客戶指定船代/貨代,其二程三程中轉一般由買方負責辦理,而CIF價格術語,為給賣方提供更好的服務一般由賣方及時聯系貨代船代將中轉情況,目的港代理資料,何時到港等資料告知買方。(但CIF 價格中賣方并無此規定義務,一般實際操作中買方會有此要求)

10、不可抗力風險不同:索賠難度不同

在實際出口業務中若貨物已裝船,在裝運港或運輸途中遭受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賣方提交的單據與L/C規定有“不符點”遭到開征行拒付貨款情況下FOB、CNF和CIF所承擔的風險不同。

在CIF術語上是賣方辦理保險,在啟運港投保,在客戶拒付退單的情況下,賣方可憑保單向當地保險公司索賠。

在FOB和CNF情況下是買方辦理保險,保單在買方手里,保險公司又大多在國外,賣方難以向保險公司索賠,尤其是FOB術語上,賣方要找買方指定租船訂艙的船公司/船代理及時準確取證就更難。

在當前實際出口業務中客戶指定貨代/船公司的FOB術語業務相對較。

THC費

早在1997年,一些班輪公司就在中國的廣東、廣西、云南和海南地區向外貿貨主收取ORC(Origin Receiving Charge始發地收貨費)。收費標準:20尺集裝箱141美元,40尺集裝箱269美元。缺乏經驗的中國貨主就默認了這項費用并不高的收費。 1999年、2000年5月及以后,一些航運公會組織代表相繼到上海、大連和青島等口岸,企圖推行THC(Terminal Handling Charge-集裝箱碼頭裝卸作業費),遭到當地貨主組織的強烈反對而未能實施。

引發THC中國“戰火”之爭的導火索,是在2001年12月,TSA、WTSA、IADA、FEFC、AWRA、AADA等航運公會組織宣布:決定從2002年1月15日起向貨主收取THC,收費標準為RMB370/560 PER20/40已在廣東、廣西、海南、云南現行收取的始發地接貨費(ORC)改名為THC,其原收費標準(20尺集裝箱141美元,40尺集裝箱269美元)不變。即是海運費不變的情況下,加收高額的THC費用, THC問題隨即引發了船貨雙方激烈的爭端與沖突。

在中國貨主和許多行業協會的抵制和反對下,船公司并沒有收斂多少,反而變本加厲。韓進海運(深圳)自去年11月1日已開始提高在中國的碼頭處理費(THC):每標準集裝箱500元人民幣(約61.8美元),40英尺集裝箱收800元人民幣(約98.94美元)。此外,廣東地區的進出口公司也陸續收到東方海外(OOCL)等班輪公司關于從11月份起提高碼頭作業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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