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國際服務貿易的四種形式(國際服務貿易的四種類型)

时间:2024-05-15 06:43:56 编辑: 来源:

>在戰時或者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在國際服務貿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調整并公布國際服務貿易市場準入目錄。

服務貿易總協定中國際服務貿易的四種方式及其含義?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界定,國際服務貿易具體有四種提供方式:� 第一,“跨 境提供”方式

“跨境提供”方式是指從一國境內向另一國境內提供服務

這種服務不構成人員、物資或資金的流動,而是通過郵政、電訊、計算機網絡實現的服務,如金融、信息和視聽等

第二,“國外消費”方式

“國外消費”方式是指在一國境內向另一國的服務消費者(自然人或法人)提供服務,如接待外國游客、為國外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接受外國留學生等

� 第三,“商業存在”方式

“商業存在”方式是指一國的服務提 供者通過在另一國境內的商業存在(指任何類型的經營企業或專業機構)提供服務,如一國的公司到國外開辦銀行、商店,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

� 第四,“自然人存在”方式

“自然人存在”方式是指一國的服務提供者通過自然人在另一國境內的 存在提供服務,如一國的醫生、教授、藝術家到另一國辦公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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