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國際貿易合同數量條款的內容(國際貿易中關于“買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規定”的問題,求高手幫忙解答)

时间:2024-06-01 20:47:42 编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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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少數場合合同中也可采用“約量”(Approximately 01"About)條款來表示實際交貨數量可有一定幅度的伸縮

但由于“約”字在國際貿易中有不同的解釋,因此雙方應事先在合同中規定對“約”的理解

另外,根據《ucP600>>第30條規定,凡“約”或“大約”的詞語用于涉及信用證規定的數量,應解釋為允許有關數量可有l0%的增減幅度

國際貿易中關于“買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規定”的問題,求高手幫忙解答

1、既然買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規定"100M/T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那么,則合同的約定,賣方最多或最少可交的貨物數量不超過5%,即最多交105噸,最少交95噸貨物,并由賣方安排。

2、除非合同中有關于多交或少交貨物的價格另外計算。一般實際操作層面都不這樣自找麻煩地約定多交或少貨物的價格,即實際操作時,貨物的市場價格上漲或者下降時,由賣家自行安排多交或者少交貨。而多交貨或者少交貨的數量,只要在合同約定的溢短裝的數量范圍內就不算違約。

什么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數量機動幅度條款

數量機動幅度是指賣方可按買賣雙方約定某一具體數量多交或少交若干的幅度

因為有些商品受貨源變化,商品特性(比如某些農產品、礦產品),尤其是運輸工具的限制,合同中若規定一個固定的交貨數量,將給賣方履行合同帶來困難

因此,為了順利履行合同,在長期的貿易實踐中形成了規定數量機動幅度條款的做法,對于那些數量難以嚴格限定的商品,在規定的機動幅度內可以有數量的增加和減少,對此均不構成違約

規定數量機動幅度的方法有兩種:一是規定溢短裝條款;二是規定約數

所謂溢短裝條款是在交貨時可以多交或少交合同數量的百分之幾

一般情況下,溢短裝條款的選擇權歸賣方

所謂約數,國際上解釋不一,有2

5%,有的則為5%

但是如果采用信用證支付方式,正上規定約數]則理解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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