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國際貿易賣方義務(國際貿易中賣方的基本義務是)

时间:2024-06-03 03:24:12 编辑: 来源:

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

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

——參見公約第74條

——采取合理措施的限制

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時,沒有違反合同的另一方有義務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減輕因

違約而引起的損失。如果他不采取這種措施,違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從損害賠償中扣除原應可以減輕的損失數額。

——參見公約第77條

(三)中止履行 ——參見公約第71條規定

針對的是一方預期違約的情形

注意:

1、 對預期違約救濟方法視違約程度不同而有所區別:只有一方構成根本性違約時,另一方

才可以解除合同;否則,另一方只能采取中止履行的措施。

2、 中止履行的條件——對方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義務

(1) 對方履行能力或信用有嚴重缺陷;或

(2) 對方在準備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為已顯示他將不履行主要義務。

3、 援用中止履行時必須采取通知程序

(四)實際履行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對實際履行的規定有很大的不同,而公約在肯定這一補救措施的同時,允許法院在確定是否采取這一措施時可依本國國內法作出判決。

三、賣方違約的補救辦法

1、實際履行。條件:買方不得采取與這一要求相抵觸的救濟方法;買方應給與賣方履行合同的寬限期;當賣方交貨不符時,只有這種不服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買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并將這一要求及時通知對方;法院是否作出實際履行的判決取決于該國國內法。

2、減少價金。當賣方交貨不符合合同規定時,買方可要求減少價金。

3、 解除合同。如上所述,賣方根本違約買方可以解除合同:賣方不交付貨物、延遲交貨或

交貨不符合或所有權瑕疵;買方聲明它不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交貨義務;在買方給與的寬限期屆滿后仍不履行合同。

*當賣方交付的貨物中有部分符合合同時,買方應接受符合規定的部分;只有當賣方完全不交貨或不按合同規定交貨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才能宣布整個合同無效。

*如果賣方已交貨,買方則喪失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除非:(1)在遲延交貨的情況下,

買方在得知交貨后的合理時間內宣告合同無效;(2)在交貨不符的情況下,買方在檢驗貨物后的合理時間內提出合同無效;(3)在給與賣方做出履行合同或做出補償的寬限期屆滿后仍不履行合同。

4、 損害賠償。

5、 補進并要求損害賠償。賣方不交貨時,買方依法宣告合同無效后,若另外購進貨物,還

可向賣方提出因另外購進貨物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實際上也是損害賠償的一種)。

四、買方違約的補救辦法

1、實際履行。賣方可要求買方支付價款,收取貨物或履行其他義務。除非賣方已采取了與此項要求相抵觸的救濟方法。

2、損害賠償。

3、 宣告合同無效。下列情況下,賣方可以宣布合同無效:賣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公約中的

義務構成根本違反合同;買方不在賣方給與的寬限期內履行合同;買方聲明不履行合同。 *如果買方已支付了價金,賣方則不能宣布合同無效,除非:(1)在得知買方遲延履行義務前,宣布合同無效;(2)對于其他違反合同的事件,賣方在得知這種情況后的合理時間內宣告合同無效;或在給與賣方的寬限期屆滿或在得知買方聲明不履行合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宣布合同無效。

4、 對于未收貨款的賣方,在不同的情況下,可以形式以下四種權利:停止交貨權;留置權;

停運權;再出售權。

五、先期違約(我國合同法相同)

第五節 貨物所有權與風險轉移

一、貨物所有權的轉移

(一)國內法有關貨物所有權轉移的規定

1、 英國貨物買賣法的規定

——區分特定物和非特定物的買賣,貨物所有權的轉移決定貨物風險的轉移

(1) 特定物的買賣(包括已經特定化的貨物買賣)——雙方意圖轉移時

(2) 非特定物的買賣 ——貨物特定化時

所謂“特定化”就是把處于可交貨狀態的貨物無條件地劃撥合同項下的行為。

注意:無論是特定物的買賣還是非特定物的買賣,貨物所有權的轉移都以賣方未保留對

貨物的處分權為前提

2、 美國統一商法典的規定

——貨物所有權在貨物已劃撥合同項下的前提下于賣方完成其交貨義務時轉移到買方,

并不受賣方保留貨物所有權憑證的影響,但所有權的轉移并不決定貨物風險的轉移。

3、 法國民法典的規定

——原則上以買賣合同的成立決定貨物所有權的轉移

審判實踐中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適用下列原則:

(1) 種類物買賣,所有權轉移須以特定化為前提,但毋需交付;

(2) 附條件的買賣,須買方確認后才轉移;

(3) 合同另有約定的,從約定。

4、 德國民法典的規定

——須訂立物權合同轉移貨物所有權,同時須符合下列要求:

(1) 動產買賣須以交付標的物為必要條件;

(2) 賣方有義務交付物權憑證的場合,賣方可通過交付物權憑證將所有權轉移買方;

(3) 不動產買賣須以想主管機關登記為條件。

5、 我國合同法的規定

——標的物交付時起所有權轉移給買方,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和國際貿易慣例的規定

1、公約 ——參見公約第4條第2款的規定

明確規定不涉及買賣合同對所售貨物所有權可能產生的影響

2、國際貿易慣例——《華沙——牛津規則》

規定在CIF合同中貨物所有權在賣方把裝運單據(提單)交給買方的時候轉移。一般認為,該原則可適用于賣方有提交單據義務的其他合同。

二、風險的轉移

公約對貨物風險的轉移時間作了詳細的規定:

(一) 公約關于風險劃分的原則

1、 以交貨時間決定風險轉移時間

2、 過錯劃分原則——即風險的轉移以賣方對損害的發生無過錯為前提

3、 劃撥合同項下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4、 國際慣例優先原則。如FOB項下。

二、風險的轉移

公約對貨物風險的轉移時間作了詳細的規定:

(一)公約關于風險劃分的原則

1、以交貨時間決定風險轉移時間

2、過錯劃分原則——即風險的轉移以賣方對損害的發生無過錯為前提

3、劃撥合同項下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4、合同約定優先原則

(二 )關于風險轉移的具體規定

1、 合同涉及運輸的:

(1) 賣方沒有義務在某個指定地點交貨的——貨交第一承運人時轉移;

(2) 賣方有義務在某個指定地點交貨的——在該地點貨交承運人時轉移。 注意:(1)以劃撥合同項下為前提;

(2)賣方保留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并不影響風險的轉移。

2、在運輸途中出售的貨物

(3) 原則上,風險于合同訂立時轉移;

(4) 如果情況表明有需要,從貨交承運人時起轉移;

(5) 如果賣方訂立合同時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貨物已發生滅失或損壞,而對買

方隱瞞事實,則這種損失由賣方負責。

3、不涉及運輸的風險轉移

(6) 在賣方營業地交貨的——買方接收貨物時或貨交買方處置而他違反合同不

受領貨物時起;

(7) 在賣方營業地以外地點交貨的——交貨時間已到,而買方知道貨物已在該

地點交他處置時起。

第六節 合同的主要條款

一、品質規格

二、數量

三、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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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賣方的主要義務是什么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賣方的主要義務是交付貨物、移交單據并轉移貨物的所有權。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賣方的基本義務是按照合同規定交付貨物、移交單據并轉移貨物的所有權。首先,交付貨物是賣方的基本義務之一,這包括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貨物交付給買方或其指定的承運人。如果賣方未能按時交付貨物,可能會構成違約并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次,賣方還需要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如發票、提單、保險單等。這些單據對于買方來說非常重要,因為它們證明了貨物的數量、質量、價值以及運輸和保險等事項。如果賣方未能提供這些單據,買方可能無法順利清關和接收貨物。

最后,賣方有義務確保所交付的貨物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的所有權或權益要求,即賣方需要保證貨物的所有權能夠順利地轉移給買方。如果貨物的所有權存在爭議或受到第三方的追索,賣方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了履行這些義務,賣方需要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交貨時間、地點和方式等條款,并確保貨物的質量和數量符合合同要求。此外,賣方還需要了解國際貿易法規和慣例,以便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避免潛在的法律風險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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