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國際貿易單證中的標準運輸標志包括下列什么(2005國際貨代理人《貨代業務》考試試題)

时间:2024-05-20 10:05:42 编辑: 来源:

方指定,船名以信用證修改書的方式通知,交單時必須提交信用證修改書

7、一般跟單信用證與備用信用證的主要區別是( ABC )

A、銀行付款條件不同 B、適用范圍不同

C、銀行付款時需提供的單據不同 D、適用的慣例不同

E、前者屬于銀行信用,后者屬于商業信用

8、以下對可轉讓信用證表述正確的是( ACD )

A、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

B、可轉讓信用證可轉讓無數次

C、可轉讓信用證必須注明“transferable”字樣

D、如第二受益人無法履約同,可將信用證轉回給第一受益人

E、可轉讓信用證第二受益人可將信用證轉讓給其后的第三受益人

9、根據《UCP600》規定,賣方可以憑以結匯的裝運單據有( ABDE )

A、提單 B、不可轉讓的海運單 C、場站收據 D、航空運單 E、鐵路運單

10、以下單據中,對發票起補充作用的有( ACD )

A、裝箱單 B、提單 C、尺碼單 D、重量單 E、品質證書

三、判斷題(每題0.5分,共20分。答案為“是”的,請在答題卡上涂A,答案為“否”的,請在答題卡了涂B)

1、從商業觀點來看,可以說CFR合同的目的不是貨物,而是與貨物有關的單據的買賣。

2、按單證的用途劃分,可將單據分為商業單據和銀行單據。

3、假遠期信用證項下,因賣方能即期收到款項,所以匯票上的付款期限應打上即期(At SIGHT)。

4、采用班輪運輸時,凡FOB后未加“理艙”或“平艙”字樣,則由買方負擔理艙或平艙的費用。

5、清潔提單是指沒有任何批注的提單。

6、如接受通知送達發盤人時已超過發盤的規定的有效期,雖然發盤人立即予以確認,但合同仍不能成立。

7、書面合同形式既包括合同書、確認書、備忘錄、也包括往來數據電文。

8、如果匯票上加注“貨物到達后支付”,則構成支付的附加條件,根據我國《票據法》,該匯票無效。

9、國際貿易慣例對買賣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10、對外已簽合同的進口貨物,在進口許可證有效期內尚未進口的,則可到原發證機構申請進口許可證的展延。

11、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字同時記載的,兩者必須一致,如果不一致,按我國《票據法》的解釋,以中文大寫金額為準。

12、除非匯票上注明“Without Re買粉絲urse”。否則匯票經背書后,其收款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如該匯票日后遭到拒付,被背書人可向前手行使追索權。

13、按CIF術語成交時,賣方承擔將貨物運達目的港之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14、一張商業匯票的收款人是“僅付給約翰.斯通”(Pay to John Stone only),這種匯票可以經過背書轉讓。

15、在外貿實踐中,單證員錄入單證信息時,應首先錄入的信息是商業發票的內容。

16、本票可以簽發一式兩份或多份。

17、匯票是付款人主動通過銀行或其他途徑將貨款交收款人的一種支付方式,所以屬于商業信用,而托收通常稱為銀行托收,因而它屬于銀行信用。

18、凡裝在同一船上的貨物,即使裝運時間或裝運地點不同,也不視為分期發運。

19、通常表明貨物已裝船的方式是在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港上具名只加以批注,并且在提單上加蓋“已裝船”戳記。

20、貨物由我國大連港出口至香港,提單上顯示裝運港“中國,大連”,目的港“香港”,這種表述是正確的。

21、海運托運單和海運提單都是托運人和承運人運輸合同的契約,盡管形式不同,但作用是相同的。

22、貨物外包裝上的運輸標志須在有關的托運單、商業發票、裝箱單、提單上顯示,但指示性標志、警告標志和危險標志無須在上述文件上顯示。

23、在FOB貿易術語成效條件下,由買方指定承運人并安排運輸,因此如果合同中未規定“裝船通知”條款時,賣方在裝船后允許不發裝運通知給買方。

24、保兌行在審核單證無誤付款后,若開證行倒閉或無理拒付,則保兌行無權向受益人索回貨款。

25、班輪運費計收標準中的“M/V Plus Ad Val”表示按貨物體積、重量或價值三者中選擇較高者計收運費。

26、某商品100箱,每箱尺寸10×20×30CM,每箱毛重30公斤,如果海運費計收標準按M/W(1立方米=1運費噸),則承運人按重量噸計收運費。

27、在采用票匯付款的情況下,由買方購買銀行匯票徑寄賣方,因此這種付款方式屬于銀行信用。

28、原產地證明必須明確顯示發貨人或出口商的名稱。

29、在商業發票上必須明確顯示數量、單價、總值和貿易術語等主要內容。

30、在國際貿易中,對所有的進出口貨物都必須進行檢驗并出具證書。

31、信用證只規定了貨物的總稱,發票應照樣顯示外,還可加列詳細的貨名,并可以與總稱不一樣。

32、信用證要求提交提單,并且在附加條款中規定“SHIPMENT INFCL”,受益人可將此條件視為非單據化條件不予理睬。

33、運輸途中部分紙箱受潮,箱裝的服裝出現了水漬,由于該批貨物投保了水漬險,所以貨主可向保險公司索賠。

34、普惠制產地證中“發貨人”一欄可以填寫受惠國的出口商或中間商。

35、發票中的數量、單價和金額可以冠以“大約”(about)或類似文字。

36、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存根、正文聯、出口退稅專用聯中的相同欄目必須一致。

37、MT707是SWIFT方式下開證的格式,MT700是SWIFT方式一修改信用證的格式。

38、出口收匯核銷單的作用體現在國家職能部門對出口貨物的收匯跟蹤管理,防止外匯流失。

39、信用證規定裝運港為“Chinese Port”,繕制提單時,裝運港一欄應照樣填Chinese Port以免單證不符。

40、出口退稅是各國政府普遍使用的鼓勵出口的措施。

四、簡答題:(每小題5分,共25分)

1、試比較CPT和CFR的主要區別。

1、答:CPT 與 CFR 在適用的運輸方式上:前者適用各種運輸方式;后者只適用于水運。在交貨地點上:前者適用于指定地點;后者在裝運港完成交貨。在風險責任劃分界限上:前者是貨交承運人,后者在裝運港貨越船舷。

2、根據《UCP600》,運輸單據包括哪些種類?

2、答:根據UCP600,運輸單據包括以下幾種:海運提單,租船提單,多式聯運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空運單據,郵包單據,公路、鐵路或內陸水運運輸單據。

3、信用證項下結匯的方式有哪幾種?哪種結匯方式對出口人有利?為什么?

3、答:信用證項下結匯的方式主要有三種:收妥結匯、買單結匯(議付結匯)和定期結匯。買單結匯對出口人有利。因為買單結匯是議付行給予受益人的資金融通,可早日收回貨款。

4、國際貿易中,標準運輸標志由哪幾部分構成?試舉例說明。在使用國際貿易標準運輸標志時應注意什么問題?

4、答:國際貿易中標準運輸標志由收貨人名稱簡寫、參考號、目的地、件號四部分構成。

例如: ABC 收貨人名稱簡寫

9188 參考號

LONDON 目的地名稱

NOS.1—200 件號

每行限17個字母或數字,使用大寫英文字母或數字;不允許使用幾何圖形或其它圖案;不允許用彩色編碼作為運輸標志。

5、簡述辦理出口投保的基本手續

5、答:投保人須在安排好運輸,確認貨物裝運日后,在貨物裝運日前,向保險人提出投保申請。投保人必須將貨物情況和裝運工具、裝運日、運輸起運地、目的地和具體需要投保的險別以及有關保險條款方面的其他要求明確地填在有關保險人印制的投保單內或用出口商自制的投保單樣式中,采用信用證方式的有關內容還必須符合信用證的條款要求。

保險公司收到投保單后,以此為依據,收取保險費,出具保險單。

運輸條款有哪些

問題一:裝運條款包括哪些并且內容分別是什么 我國大部分進出口貨物是通過海洋運輸,而且對外簽訂的進出口合同大部分屬FOB、CIF和CFR合同,按這類合同規定的裝運條款,主要包括裝運期、裝運港、目的港、是否允許分批裝運與轉運、裝運通知以及裝卸時間、裝卸率和滯期費、速遣費等內容。

問題二:貨物運輸合同中需要包括哪些主要條款?(上) 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應貫徹優先運輸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兼顧指導性計劃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原則。如大宗貨物的鐵路運輸,有條件的可按年度、半年或季度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也可以簽訂更長期限的運輸合同;其它整車貨物運輸,應按月簽訂運輸合同,零星貨物運輸,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國家有統一的運輸合同文本的,應使用統一的合同文本簽訂。1、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份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寫明下列主要條款:(1)托運人和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住所;(2)發貨站與到貨站的詳細名稱;(3)貨物的名稱(運輸標的名稱);(4)貨物的性質(是否屬易碎、易燃、易爆物品……);(5)貨物的重量;(6)貨物的數量(如車種、車數、件數……);(7)運輸形式(零擔、速遞、聯運……);(8)收貨地點;(9)違約責任;(10)費用的承擔;(11)包裝要求;(12)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問題三:合同中的裝運條款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從法理上可把合同的基本條款為三部分: (1)效力部分 ①合同的開頭部分。主要包括買、賣雙方的全稱、住址、訂約日期、地址以及同意訂約的詞句,合同的名稱、編號等。 ②合同的結尾部分。包括生效日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和文本,正本份數,雙方當事人的簽字。 開頭和結尾部分規定了合同的效力范圍和有效條件的主要問題,全稱為效力部分。如在合同中開頭部分注明的訂立合同中的時間和地點,它在法律上就表明:第一,除非法律或合同中對合同生效的時間另有規定,否則應以該日期為合同的生效日期;第二,如果合同中對該合同所應適用的法律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在發生法律沖突時,按國際私法的法律沖突原則,關于該合同的有效性的問題,一般應由合同成立地法律來確定。 (2)權利與義務部分 此部分是合同內容的主要成份: ①標的物條款(也稱商品條款)。主要包括:商品名稱、規格、質量、性能、質量、包裝等。對有些商品還要商品的生產國別、制造廠商加以規定。 ②價格條款。合同中規定的標的物單位和總價的各條文,屬于價格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總是以貿易術語為基礎和一個特定數額的貨幣單位來表示商品單位的。如鋁錠FOB安特衛普港每噸640英鎊單價乘以交易商品的數量,即為總價。價格條款一般應包括價格的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貨幣、交貨地點的貿易術語。 ③保留所有權條款。賣方在收到用現金支付的貨款以前,保留貨物的合法所有權;如果買方對賣方的貨物作出處分,則買方仍是作為賣代理人或受信托人持有此項收益,賣方有權獲得此項收益。 ④裝運和保險條款。主要規定裝運時間、裝運港與目的港以及裝運通知事項。這一條款主要是規定由誰負責投保和支付保險費用、投保險別、保險金額等。此條款規定與所采用的貿易術語有著直接的聯系。 ⑤支付條款。是指合同中有關買方支付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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