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國際貿易合同包裝條款風險(國際貿易合同)

时间:2024-05-29 10:19:21 编辑: 来源:

盡量把問題解決在國內。

• 注意包裝

在我們處理的質量索賠爭議中,大概有 60% 是因為包裝問題引起的,有的因為包裝不好而限制在進口國銷售(主要是食品類);有的因為包裝不好而使貨物受損。因此,無論是自產貨物,還是外購貨物,均要高度注意產品包裝問題。

• 處理好與貨代、船公司的關系

• 與貨代訂立書面合同,減少口頭協議

• 買方指定規模較小的船公司時,防止兩者串通

• 船公司無單放貨后,賣方向誰主張權利

• 向船公司索賠

• 向買方索賠

• 處理好與保險公司的關系

• 注意留存保險合同及單據

• 注意保險公司的特別聲明

• 免責條款。

• 如何辦理索賠手續。

• 如何應對買方提出的質量異議

• 不要輕易承諾和答復

例如:本來合同中訂立買方索賠需提供賣方同意的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但買方收到貨物后來函提出有質量問題,并說明正由 XX 機構檢驗。業務員馬上回函說:等檢驗結果出來后再做研究。這樣等于雙方協商變更了檢驗條款,在將來的仲裁中非常被動。

• 不要因為是老客戶就不敢拒絕

• 按照異議索賠條款逐項對照外方索賠

不輕易答復并不是不及時答復,對于外方的索賠,首先是查找合同,逐項對照。

• 應及時買粉絲律師,盡早介入

• 如何應對買方拖欠貨款

• 貨到目的港后買方拒提貨物,并提出無理要求

• 買方未結上批貨物款,又要求繼續發貨的

• 以貨物積壓、質量瑕疵、交貨遲延、資金不足、市場變動等借口拒付或拖延支付貨款的

• 給予對方寬限時要簽訂備忘錄或者書面協議,并且在還款協議中加上一些附加條款。如違約罰金條款,直接仲裁條款,擔保條款等。

• 及早采取法律措施:敦促和協調、仲裁、訴訟

• 注意有關法律時效

• 買方向賣方提出質量異議時效 合同規定

• 向承運人提出書面異議的時效 提單規定

• 發生保險事故通知保險公司時效 保單規定

• 向承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1 年

• 承運人賠償后向第三人追償的時效 90 天

• 國際貿易合同訴訟時效 4 年

• 向保險公司索賠的訴訟時效 2 年

• 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

另外,在國際貿易合同中還應注意以下法律方面的條款:

①違約金條款:違約金條款第一不要遺漏,第二要全面,第三幅度可以高,但不要太高,因為太高導致條款無效,等于讓裁判庭自己決定。

②商檢條款:商檢證書是買賣雙方結算、計算關稅、判斷是非辦理索賠的依據。合同應對檢驗標準、檢驗期限、憑封單檢驗還是憑現狀檢驗,以及對標的物質量和數量提出異議和答復的期限做出明確規定,以免進口商拖延不決。

③不可抗力條款:最好在國際合同中盡量列舉不可抗力的具體范圍、證明條件、通知期限,這可以避免進口商找借口不付款。

④爭議解決方式條款:由于國外執行難等許多原因,最好約定仲裁條款。條款表述要規范,不能模棱兩可造成麻煩。如“凡因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議,均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其規則裁決。一裁終局,裁決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⑤法律適用條款:對我國不熟悉國際條約和外國法律的人士來說,應盡量爭取適用中國法解決爭議。

⑥合同文字及其效力條款:合同最好約定以哪種文字為準,尤其是買賣設備等內容復雜的合同。合同還可以約定合同生效的條件,如交付定金后生效等有利條款。

(7)防止侵犯外國專利權。因為目前我國出現較多此類糾紛,要注意避免侵權帶來的收匯風險,對來樣加工、設備出口等明確法律責任。

(8)可以規定“貨物所有權保留”條款。在不影響正常貿易情況下,約定在進口方尚未付清全部貨款之前,貨物仍由出口商所有。

急,在線等,關于國際貿易術語,和貨物風險轉移之間的關系。 有沒有什么關于,FOB價格付款,然后涉

(1)買賣雙方訂立一項FOB合同。合同規定,賣方向買方發10包1號棉花。該批棉花在運輸途中被火燒焦,不能使用。買方檢驗后拒付貨款。理由是該棉花不是1號棉花。問:買方是否應當付款。

(2)買賣雙方訂立一項FOB合同。合同規定,賣方向買方發5000磅1號大米,用新麻袋包裝。賣方發送的大米中,有一袋用的是舊麻袋,致使在運輸途中破包,大米滅失。問:改損失由誰負責?

答:1)因為買賣雙方訂立的合同是FOB條款,即賣方在貨物裝上承運貨物的船舶后,貨物的風險即告轉給了買方。而“該批棉花在運輸途中被火燒焦,不能使用。買方檢驗后拒付貨款。理由是該棉花不是1號棉花”,這個理由不成立,因為如前所述,當貨物被裝上船后,貨物的風險即告轉給了買方。所以,買方拒付貨款的理由不成立。且因為是FOB條款,所以,應該由買方負責投保貨物的運輸險,而一旦貨物在運輸途中出險,則買方可以通過保險公司理賠,從而獲得賠償。

2)因為合同規定,賣方向買方發5000磅1號大米,用新麻袋包裝。賣方發送的大米中,有一袋用的是舊麻袋,致使在運輸途中破包,大米滅失,問題是,如果滅失的是這一袋大米,那么這個責任肯定是賣方,即滅失的這一袋大米的損失應該有賣方負責。

外貿風險有哪些?該如何規避?

目前,國際貿易的結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即匯款、信用證、托收、保函和保理等。那么,究竟選擇何種國際結算品種對于成交最有利呢?這主要取決于國際經貿活動的內容、融資需求,風險保障程度以及銀行服務范圍等因素。在這里僅就各種結算方式一些操作上的問題進行分析,供客戶根據自身的要求量體裁衣。

1.匯款

匯款是一種古老的結算方式,今天在外貿活動中仍得到廣泛的運用。“匯款結算”又根據其性質,分為“前T/T”(PAYMENTINADVANCE)和“后T/T”(DEFFERREDPAYMENT)兩種。

所謂“前T/T”,即“預付貨款”,就是賣方在發貨前就已經收到了貨款,然后,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將貨物發給買方的一種結算方法。“后T/T”又稱“貨到付款”,就是在簽署合同后,賣方先發貨,買方收到貨物后,再付款的結算方式。

顯而易見,“預付貨款”是一種對于出口商較為有利的結算品種。因為出口商在發貨前就已經收到了貨款,實際上等于得到了進口方的無息貸款,其出口的風險程度已經得到了控制。換言之,出口商已經接受了進口方的“購貨擔保”,從而掌握了出口的主動權。

也可以說,“預付貨款”是一種對進口商較為不利的結算品種,因為(1)貨未到手就付了款,等于向對方提供了無息貸款,造成了利息損失;(2)進口商實際承擔了貿易中的風險,即,出口商可能在收款后,不按時、按量、按質地發貨,使自己處于被動地位。

而“后T/T”,即“貨到付款”,則剛好相反,是一種有利于進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結算方式。所以,“匯款”的交易方式實際上完全處在買、賣雙方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因而,被稱為“商業信用”。當前,在進、出口貿易中,還有一種沿用“國內貿易”的結算辦法(在浙江省的義烏、柯橋等地使用得最為廣泛),即,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以后,由買方先付50%~60%的訂金。工廠先開工生產,等到貨物出運后,再以交付提單為憑據(即,象征性“交貨”),支付余下的40%~50%的貨款。

一般而言,這種貿易結算辦法,所付“訂金”數額的多寡,要視買、賣雙方的信任程度而定,有相當的伸縮余地。如果雙方是“老客戶”,對方所付訂金也可在30%~40%之間。不少出口商甚至允許進口商在收貨、驗貨之后,再支付余下的貨款。

“分批發貨、分批收匯”,可以降低結匯風險程度。在實務中,是一個可以考慮“規避風險”的結匯模式。

2.托收

國際貿易中“托收結算”方式程序較為簡便,這個“簡便”是相對于信用證結算方式而言,但是其中的風險也是不言而喻的。“跟單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的具體做法,是由出口商開立跟單匯票,連同一整套貨運單據交給出口地銀行,委托銀行通過其在國外的代理行,向進口商收取貨款的一種結算方式。

托收又可以根據其性質,分為“D/P即期”和“D/A遠期”兩種。“D/P即期”就是出口國的托收行收到單據,審核無誤后,寄給進口國的代收行,由代收行通知進口商前來付款贖單。因此,“D/P即期”手續較簡單,風險相對也較校“D/A遠期”的具體做法是,托收行將單據寄到對方銀行,進口商前來銀行取單。但是,這次進口商并不需要付款,只是向代收行簽署一個“托收承兌書”,保證到期付款,就可以把代表貨物的單據取走。

因而,“D/A遠期”的風險也是可想而知的。此時,如果進口商取單后不來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或者少付款,甚至不付款,對此,出口商毫無辦法。因為托收結算方式,進口商是否付款,完全是依據進口商的信譽來完成付款行為的。這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商業信用”,從理論上來說,銀行對此并不承擔責任。

國際貿易中“托收結算方式”的優點是顯而易見的,手續迅捷、簡單。在跟單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貨權”的單據來控制貨物。托收銀行以交付代表“貨物”的單據來代表“交貨”。而銀行的“交單”,又以進口商的“付款”或“承兌”為先決條件。

但是,“托收結算方式”對于出口商來說,就較為不利了。因為賣方能否按時收回貨款,完全取決于進口商的信用。假如進口商因商情變化,到時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兌”,買方就有可能遲收貨款、收不到貨款的危險。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托收銀行和代收銀行,對此是不承擔任何責任的,所謂“商業信用”的風險性也就在這里。特別是當采用“空運交貨”方式時,“托收結算方式”更應謹慎從事。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選擇做“D/P即期”比選擇做“D/A遠期”較為安全。因為“D/P即期”,一般銀行一定要等買方付了款之后,才交出代表貨物的“單據”,賣方是不會落得“財貨兩空”的境地。從理論上來說,只要買方未付款,貨運單據仍在銀行,那么,貨權仍歸賣方,賣方仍可將貨物轉賣給他人或者運回。由此可見,在外貿結匯中,如果使用“匯款”或“托收”結算方式時,同時選擇“續做出口信用保險”,不失為一個規避風險的最佳選擇。

3.信用證--以銀行信用做擔保的信用證結算方式

正因為“匯款”和“托收”結算方式存在著諸多弊病,為了解決買、賣雙方的互不信任問題,“信用證”結算方式也就應運而生了。“信用證結算”是當前國際貿易中,使用得最為廣泛的一種結匯方式。它的主要特點是,把原來由進口商履行的“憑單付款”責任,轉由銀行來承擔。即,通常所說的“以銀行信用取代商業信用”。因為,銀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穩健,而且,銀行的資金也更加雄厚,使得買賣雙方都增加了安全感,從而大大地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

因為有了開證行所作的“付款承諾”,進、出口雙方在與他們相關的銀行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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