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國際貿易發盤是哪章的內容(國際貿易中有效發盤的條件有哪些?)

时间:2024-05-18 13:22:37 编辑: 来源:

與對方成立合同的約束意旨。例如:(1)使用表示發盤的術語。如“發盤”、“不可撤銷發盤”、“遞盤”、“不可撤銷遞盤”、“訂購”、“定貨”等。(2)明確規定有效期。“...限XX日復到有效”、“以我方最后確認有效”、“以未售出為準”等。包括內容一項發盤,通常包含商品的品質、數量、包裝、價格、交貨、付款等六個主要方面的交易條件。《公約》第十四條規定“...一個建議如果表明貨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如此來看,一項發盤只要包含商品的名稱、數量、價格這三個條件,就算完整。邀請發盤。

一個建議,如果內容不十分確定,或沒有表明承受約束的意旨,或不是向一個(或幾個)特定的人發出的,則此建議可看做發盤的邀請。方法形式一項發盤須充分了解商品的貨源、生產成本、及有關倉儲、運輸、保險等情況后,同時還應了解國外市場的有關信息,最后以最為對方易于接受的語句(或發盤程序)進行發盤。有效期1.發盤在傳達到受盤人時生效。2.發盤可以規定最遲接受期限。3.發盤可以規定一段接受期間。撤回或撤銷《公約》第十六條規定:(1)在未成立合同之前,發盤得予撤銷,如果撤銷通知于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到達受盤人。(2)但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得撤銷:a.發盤表明接受發盤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的;b.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盤是不可撤銷的,而且受盤人已本著對該項發盤的信賴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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