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國際貿易保險險別(國際貿易術語中的最低險別是什么?)

时间:2024-06-10 10:18:21 编辑: 来源:

,能夠極大地促進本國境外投資的發展。與一般商業保險不同,海外投資保險不以贏利為目的,有著鮮明的政策性特征,其作用主要在于通過承保征收、戰爭、匯兌限制和政府違約等政治風險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幫助企業轉嫁風險、促進融資、開拓市場和加強風險管理。

海外投資保險包括股權保險和貸款保險兩類產品。股權保險承保投資者的投資和既得收益因所投保的風險發生造成的損失。貸款保險則對貸款人的貸款本金和既得利息因所投保的風險發生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海外投資保險是一種政府提供的保證保險,其實質是一種對海外投資者的“國家保證”,不僅由國家特設的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執行,國家充當經濟后盾,而且針對的更是源于國家權力的經營風險,而這種風險通常是商業保險不給予承保的。

三、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的發展與展望

我國的出口信用保險始于1989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接受政府的委托正式開辦機電產品出口的信用保險業務,并在隨后的幾年里將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在全國迅速推廣開來,受保市場達70多個國家和地區,為我國的外貿出口開辟了提高競爭力的新途徑。1994年中國進出口銀行正式成立,并開展了包括出口信用保險在內的各項業務,從而形成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中國進出口銀行2家共同辦理出口信用保險的局面。2001年12月18日,經國務院批準,合并以上兩家機構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成立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成為我國唯一的專業出口信用保險機構。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的成立是我國政府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全新經濟環境下,參照國際慣例,深化金融保險與外貿體制改革,加大對出口貿易政策性支持力度的重大舉措,標志著我國出口信用保險業進入了一個嶄新的發展時期。

中國的出口信用保險經過10余年來的發展,已積累了從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到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和海外投資保險;從保單條款及單證制定到業務人員的上崗培訓;從國家風險、買家風險評價研究到承保諸環節如信息調查、限額審批、賠款處理和欠款追討等方面的實際經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出口信用保險業務更是取得了迅猛的增長,市場覆蓋面不斷擴大,滲透率指標大幅度提高。僅2003年上半年,出口信用保險支持的出口金額就超過21億美元,實現保險業務收入4.4億元,出口企業利用出口信用保險共獲得銀行融資7.13億美元,折合人民幣60億元。從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成立近3天就向“大連國際”支付3328萬元巨額賠款,到日本“禽流感”事件中成為遭受封關損失的農產品出口企業的及時雨,再到最近為中化和成達兩家工程公司以BOOT方式投資印尼巨港電站項目提供1億美元的海外投資保險和融資擔保支持,出口信用保險在支持出口貿易的發展中正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我國各級政府十分重視出口信用保險對促進外貿出口的重要作用。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財政部共同制定了《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許多省、市、自治區也根據本地實際制定了相關的扶持政策,如河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財政廳也聯合制定了《河南省出口信用保險專項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規定,凡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均可獲按應繳并實際交納保險金額的50%的專項資助。可以肯定在政府的支持和引導下,經過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和各類外經貿企業的共同努力,出口信用保險對提高我國外經貿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防范結算風險的作用將日趨明顯。

我國出口信用保險事業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其發展規模和水平與國家的要求和我國出口貿易的需要尚有相當大的距離,承保規模小是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發展落后最主要的表現。目前,我國出口信用保險支持的出口約占當年國家一般貿易出口總額的2.7%,遠低于伯爾尼協會成員支持出口12%的平均水平。制定單獨的法規、規章規范政策性出口信用體系;繼續加大出口信用保險的宣傳力度和市場營銷意識;建立科學的風險分析指標體系;改革費率機制,加快費率形成的市場化進程;不斷拓展承保領域;加強對出口信用保險運營的科學管理等等,都是發展我國出口信用保險所面臨的亟待解決的問題。

擴展閱讀:【保險】怎么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CIF 條款下保險是單獨購買還是通過貨代?

CIF條款中的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通過貨代進行購買,這兩者都是可以的,如果覺得麻煩可以通過貨代,價格上會便宜,也會更加方便快捷,增強安全性,減少貨物損失,而且數量多的話,還可以便宜一點。

如果不放心的話,還是建議單獨購買。

拓展資料

CIF

中譯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是指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地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要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按一般國際貿易慣例,賣方投保的保險金額應按CIF價加成10%。

賣方義務買方義務價格計算CIF變形SAP簡稱注意事項

1、需要強調指出的是,按CIF術語成交,雖然由賣方安排貨物運輸和辦理貨運保險,但賣方并不承擔保證把貨送到約定目的港的義務,因為CIF是屬于裝運交貨的術語,而不是目的港交貨的術語,也就是說CIF不是“到岸價”。

2、CIF到岸價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是指在裝運港被裝上承運人船舶時即完成交貨。

3、

(1)CIF通常是指FOB+運費+保險費。

(2)C&F(CFR)通常是指FOB+運費。 (3)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費用,但交貨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及由于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到買方。

(4)但是,在CIF條件下,賣方還必須辦理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 (5)因此,由賣方訂立保險合同并支付保險費。

買方應注意,CIF術語只要求賣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險險別。

賣方義務

1、規定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2、許可證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3、交貨

賣方必須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至船上。

4、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買方能夠為受領貨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5、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運輸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該合同所描述貨物無需包裝發運)。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國際貿易術語中的最低險別是什么?

國際貿易術語中的最低險別就是基本險中的平安險了

x0a基本險別有平安險(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

P

A)、水漬險(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

A or W

P

A)和一切險(All Risk-A

R

)三種

x0a平安險的責任范圍:x0a①被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由于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

被保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遠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貨物可視為一整批

②由于運輸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貨物全部或部分損失

③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意外事故下,貨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災害落海造成的全部分損失

④在裝卸或轉運時,由于一件或數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⑤被保人對遭受承保范圍內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⑥運輸工具遭難后,在避難港由于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于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⑦共同海員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⑧運輸合同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x0a水漬險的責任范圍:x0a除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貨物由于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

x0a一切險的責任范圍:x0a除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的,還負責被保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一般外來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x0a注:附加險別是基本險別責任的擴大和補充,它不能單獨投保,附加險別有一般附加險和特別加險

搜索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