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國際貿易合同條款案例分析(貨運代理案例分析:用D/A記名提單編織的圈套)

时间:2024-05-17 13:06:03 编辑: 来源:

方貨物倉儲等費用的損失。所以說我方對于賣方無理的撤銷合同要示可以拒絕,并或要求買方賠償相關損失。

      7. FOB貿易術語的變形

      我出口大米一批,價格條件是FOBS廣州,當貨物裝到買方指定的船上后,發現相當部分貨物因艙不清潔而發生嚴重污損,為此,客戶向我方提出索賠。 試問:客戶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

      案例分析:

      客戶的要求不合理,國為我出口大米的價格條件是FOBS廣州,即FOB船上交貨并理倉,買方承擔租船訂艙的義務,賣方租的船應該適航、適貨,我方的責任就是將大米裝船并理艙,并無清潔船艙的責任。所以因船艙不潔所致的貨物污損,責任不在我方,在買方。

      8. CIF術語的象征性交貨性質

      中國山東某進出口公司出售450公噸洋蔥給澳大利亞公司,洋蔥在青島港口裝船時,經公證行驗明:完全符合商銷品質,并出具了合格證明。但該批貨物運抵澳大利亞時,洋蔥已全部腐爛變質,不適合人類食用,買方因此拒絕收貨,并要求賣方退回已付清的貨款。

      問:在上述情況下,買方有無拒收貨物和要求賣方退回貨款的權利?

      案例分析:

      在上述情況下,買方無拒收貨物和要求賣方退回貨款的權利。

      此案例涉及CIF術語,CIF術語條件下成交時,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以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貨物裝上船以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貨,即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只要賣方所提交的單據是齊全的、正確的,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買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結合本案例,這一批洋蔥在裝運港裝船時,經公證行驗證符合商銷品質,很顯然洋蔥的腐爛變質完全發生在貨物裝船的運輸途中,理應由買方承擔,此為其一;其二,CIF合同為象征性交貨,賣方提供的單據齊全、正確,買方仍需付款,故,買方是無權利拒收貨物和要求賣方退回貨款的權利的。

      9. CIF術語下的保險問題

      某公司以CIF條件出口一批罐頭。1、合同簽訂后,接到買方來函,聲稱合同規定的目的港口最近經常發生暴亂,要求我方在辦理保險時加保戰爭險。對此,我公司應如何處理?2、這批貨物運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買方支付貨款的通知,聲明:因貨物在運輸途中躲避風暴而增加的運費已代我公司支付給船公司,故此,所付的貨款中已將此項費用扣除。對此,我公司應如何處理?

      案例分析:

      我方可同意買方的要求加保戰爭險,但需由買方支付此筆保險費或另作商定。

      此案例涉及CIF術語中的保險問題,在CIF術語條件下成交,按照國際一般的做法,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在合同的保險條款中,明確規定險別,保險金額等內容,這樣賣方就按照合同的規定對貨物進行投保。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險險別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那就根據國際慣例來處理,即:賣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險別,并由買方承擔費用,但在買方要求時,可在買方承擔費用的情況下,加保戰爭險。

      在上述安全中,由于目的港情況特殊,買方要求加保戰爭險,是在雙方合同簽訂后,也就是說合同中沒有訂立需要加保戰爭險,是買方事后要求的。根據《INCOTERMS2010通則》,賣方只須按《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或其他類似的保險條款中最低責任的保險險別投保,如果買方要得到更大的責任保險險別的保障,則買方需自行支付加保戰爭險的保費,故而,對于買方加保戰爭險的要求,我方可以辦理,但我方有權要求買方支付相應的保費。

      10. EXW術語風險轉移問題

      有一份出售茶葉的合同,采用EXW條件,數量10000公斤,總值為25000美元,合同規定買方應于10月份提取貨物,賣方于10月8日將提貨單交付給買方,買方也已付清貨款,但買方直到10月31日尚未提走貨物,于是賣方將茶葉搬到一個存放牛皮的倉庫與牛皮一起存放,當買方于11月15日提貨時,發現有10%的茶葉已與牛皮串味而失去商銷價值,對此雙方發生爭議。

      試分析:(1)本案中買方應承擔何種責任?為什么? (2)本案中賣方應承擔何種責任?為什么?

      案例分析:

      (1)買方應承擔延期提貨的責任。應賠償因延期提貨而給賣方造成的實際損失。并從11月1日起承擔貨物的風險。因為在EXW條件下,由買方自理運輸并提貨,在正常情況下貨物風險隨貨轉移;而在本案中,買方依照有關的公約與慣例應從約定受領貨物的日期或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的風險。(2)因為串味是賣方將茶葉存放不當造成的。本案中,賣方有義務在買方提取貨物之前保全貨物,保全不當應承擔責任。

      11. 貿易術語的選擇

      我某進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貿易公司出口香料15噸,對外報價為每公噸2500美元FOB湛江,裝運期為10月份。我方10月16日收到買方的裝運通知,為及時裝船,公司業務員于10月17日將貨物存于湛江碼頭倉庫,不料貨物因當夜倉庫發生火災而全部滅失,以致貨物損失由我方承擔。問:該筆業務中,我方選用的貿易術語是否妥當?若不妥,應選用何種貿易術語?

      案例分析:

      我方選用FOB術語不妥當,應選擇FCA術語成交。本案采用集裝箱運輸,若采用FCA術語成交,比采用FOB術語有以下好處:(1)可以提前轉移風險(2)可以提早取得運輸單據(3)可以提早交單結匯,提高資金的周轉率(4)可以減少賣方的風險責任。

      12. 貿易術語的選擇

      新疆某公司和日本客商洽談一項出口合同,計劃貨物由烏魯木齊運往橫濱,我方不愿承擔從烏魯木齊至出口港天津新港的貨物風險,日本客商堅持由自己辦理運輸,則采用何種貿易術語使雙方都滿意?

      案例分析:

      應選用EXW或FCA術語。因為根據“日本客商堅持由自己辦理運輸”的要求,可排除C組和D組術語,因為這兩組術語下都是賣方負責辦理運輸;根據“我方不愿承擔從烏魯木齊至出口港天津新港的貨物風險”的要求,可排除FAS和FOB術語,因為這兩個術語下,賣方都需承擔貨物裝船前的風險。而EXW或FCA術語可滿足雙方的要求。但采用EXW術語的前提是買方能辦理出口通關手續,采用FCA的前提是交貨地點應在烏魯木齊。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題

簡單。分析如下:

第一個案例中顯然當事人錯誤理解了倉至倉條款的含義。

“按FOB貿易術語進口時,在國內投保了一切險,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起訖應為’倉至倉”顯然是錯誤的。

解釋如下:

雖然一切險確實采用倉至倉原則,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類的裝運類術語,由買方負責投保。則風險劃分以裝運港越過船舷為界。

如果想向保險公司索賠,應滿足以下條件:

1、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2、是保單的合法持有者或受讓人。

換句話說,第一個案例的當事人忽視了這種情況:如果貨物在從賣方倉庫到裝運港之間的地段發生了保險險種所承保的風險事故(比如一切險下的暴風雨,屬于海上風險的自然災害),保險買方投保的那個保險公司是拒賠的!!!為什么呢?

賣方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因為,雖然此時他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以風險劃分為界,越過船舷前賣方具有),但是賣方不是保單的被保險人或合法受讓人,所以保險公司會拒付。

如果買方向保險公司索賠,雖然買方是保單的合法持有者,但是出險時買方對貨物不具有保險利益,所以保險公司同樣會拒賠!!!

所以實際上FOB和CFR術語只能實現船至倉(或者像某些國內教材所說的稱之為“港至倉”),而不是倉至倉。

第二個案例:銀行是有權拒付的。

解釋如下:

信用證是一種獨立的自足文件換句話說,雖然他是依據買賣合同開立的,但是信用證業務中銀行是第一債務人和付款人,其付款義務不受其他合同履約順利與否的抗辯與制約!

案例中賣方雖然發了貨但是單據日期不符合信用證的要求,屬于典型的單證不符,“買方回電表示同意,但未通知開證銀行。”決定了買方那個修改的是買賣合同,二信用證并未修改。所以開證行不可能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更不能付款。

賣方應當如何處理?

我認為就2個辦法:

1要求買方重新申請開證行開立新的信用證(必須在提單簽發日21天之內),然后按照新證的要求議付貨款并交單。

2放棄信用證支付手段,使用其他方式,比如托收業務或匯付業務,前者可以考慮DP即期,后者可以考慮TT或DD,但是樓上pisophie說的第三種方法是不行的,不僅僅是危險的問題,而是實際操作中根本行不通。

希望對樓主有用。

最后我要對樓上那位clairazhang表示12分的“敬意”——您直接把人家1樓和2樓的解釋粘貼過來也不臉紅????堂而皇之的忝居末位,真是應了那句老話——光屁股上街,膽大不嫌寒磣。

兩題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

1、(1)美方的要求確有依據。(2)進口方的失誤在于沒有注意FOB Vessel New York 條款在美國的商業習慣和法律中另有解釋,即《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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