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國際貿易對企業的好處案例分析(十大經典貿易案例分析)

时间:2024-06-02 11:46:31 编辑: 来源:

和美國認為韓國違背GATT1947的第三條第2款,即國內稅的國民待遇條款。本案的關鍵是確定威士忌、伏特加等蒸餾酒和韓國的傳統燒酒是否是相同產品。因為根據GATT第3條2款,只有在對相同產品征稅高于國內產品的情況下才可以援引此款。如果不是相同產品,征收不同的稅是理所當然的。

在準備中,韓國律師特意向日本買粉絲(日本曾有過類似的案件),什么樣的人適合作為該案的專家。日本給出了一個非常具有實踐意義的建議。日本說,既然此案涉及的是酒類,專家本身應是飲酒者,那么他就可以品嘗出威士忌和燒酒的區別。另外,韓國認為,為了證明燒酒和威士忌等不是相同產品,可以從價格差價上入手。威士忌比燒酒要貴12倍。按照反壟斷法的一般規則,存在如此巨大價格差距的兩種產品是不構成競爭性和替代性的(進而不是相同產品)。

裁決

很遺憾,這個案子最終結果是韓國敗訴。但韓國在此案中積累了大量實戰經驗,為本國以后處理國際貿易糾紛提供了幫助。

點評

中國企業已經遭受許多雙邊糾紛,但是,我們實戰的經驗和能力還是不夠的。因此,對于我們來說,學會使用貿易爭端解決機制是當務之急。

四、美國鋼鐵反傾銷案

案由

1996年,由于對美鋼鐵進口的迅猛增長,美國的鋼鐵公司就通過行業協會向美國政府表示了對于此種狀況的高度關注,要求進行反傾銷調查。美國鋼鐵學會為了能夠保證政府順利發起反傾銷調查,提供了各方面的詳細材料。1998年,一系列和鋼鐵危機有關的立法草案被提交到美國國會。1999年1月5日,美國總統向美國國會提交了行動計劃,在行動計劃中,總統保證采取行動保護美國的鋼鐵業,并保證在以后避免這種進口增多現象的出現。美國政府還為了鋼鐵行業的利益去和俄羅斯進行談判,最后達成了協議。

點評

當國際貿易爭端發生時,企業首先要做的并不是要到WTO對簿公堂,而是先要通過國內行業組織、商會向政府游說,尋求支持。尤其學會利用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依據,盡力開拓討價還價和斡旋妥協的談判空間。

五、美印羊毛織物摩擦

案由

美國強制實行了過渡性保護措施,從1995年4月18日開始限制進口印度的羊毛織物男工襯衣和女式襯衣。在措施實施以前,美國和印度就前者的主張,進口羊毛織物男式襯衣和女式襯衣會對國內企業引起嚴重損害進行了磋商。由于磋商沒有產生令人滿意的解決辦法,印度就把案件提交給世貿組織解決。

裁決

在審核事實之后,專家組發現,在認定增加進口是否會引起對國內企業的損害時,美國沒有審查在紡織品與服裝協議第六條中列出的全部經濟變數。在認定損害國內企業和增加進口之間因果關系時,必須把這些變數考慮進去。美國也沒有像條款要求的那樣審查對國內企業的損害是不是顧客喜好變化或技術更新的結果。因而,專家組得出結論,美國實施臨時性保護措施,違背了紡織品與服裝協議規定的義務。美國執行的專家組的決議,撤銷了過渡性保護措施。

點評

紡織品與服裝協議要求對進口紡織品和服裝進行歧視性限制的國家在10年期限內逐步取消限制,結束時間是2005年1月1日。雖然協議的目標是促進取消這些限制,但是允許進口國采勸過渡性的保護措施”限制進口,如果某些種類紡織品的進口對生產同類產品的本國企業帶來了“嚴重損害的危險或構成了實際威脅”。協議的第六條陳述了經濟因素(例如,產量、生產率、產能的利用、庫存、市場份額、出口、工資、就業、國內市場價格、利潤和投資方面的變化),在決定增加進口是否會引起損害時,這些因素都必須考慮進去。協議還進一步規定,如果嚴重損害或實際威脅是由其他因素引起的,比如技術更新或顧客喜好的變化,此類保護措施不得強行實施。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1)保險公司應對5月3日,5月8日的損失都負責賠償,賠償2000美元。

(2)5月8日賠償原因為平安險第二條:運輸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5月3日賠償原因為平安險第三條: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平安險的承保范圍:1)、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全損;2)、裝卸過程中貨物落海的整件損失;3)、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共同海損及分攤和救助費用。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銀行拒付有道理——因為,提單簽的發日為2003年12月10日,那么在信用證沒有規定交單期的情況下,受益人的最遲交單日期為12月31日,即受益人不能夠遲于提單日后21天交單。遲于提單日后21天的提單屬于“陳舊提單”,即銀行所說“單據已過期”,根據慣例,銀行拒絕接受遲于提單日后21天的提單。

所以,受益人于1月4日才交單,雖然沒有超過信用證的有效期,但是已經超過提單日后21天,此時銀行的拒付有理。

國際貿易實務-國際貿易術語案例分析篇

1. CIF合同性質案例

      某出口公司按CIF倫敦向英國客戶出口一筆堅果,由于商品的季節性較強,雙方在合同中規定:買方須于10月底之前將信用證開到賣方,賣方保證貨物不遲于12月10日到達目的港,否則買方有權取消合同。請分析這一份合同是否屬于CIF合同?

      案例分析:

      這一合同的性質不屬于CIF合同。因為合同條款內容與《INCOTERMS2010》對CIF貿易術語本身的解釋相違背。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合同在CIF條件下規定了“到貨日期”,這違背了CIF價格術語下買賣雙方責任和風險的劃分界限,CIF是裝運合同,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之后,一切風險由買方承擔;第二,CIF是“象征性交貨”,只要賣方提供齊全和正確的貨運單據,買方不得拒付貨款。因此,該合同的條款已與CIF術語本意相抵觸,實質上不再是CIF合同。

      2. FOB術語風險轉移

      某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級大米300公噸,成交條件FOB上海。裝船時貨物經檢驗符合合同要求,貨物出運后,賣方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但是航運途中,因海浪過大,大半被海水浸泡,大米的品質受到影響。貨物到達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級大米價格出售,于是買方要求賣方賠償差價損失。賣方是否要對貨物損失進行賠償?

      案例分析:

      根據《INCOTERMS2010》對FOB貿易術語的解釋,采用FOB貿易術語,賣方按時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上即履行了交貨義務,貨物的風險已從賣方轉移到買方。至于買方貨物受損,如果屬于保險公司承保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則應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賣方可協助辦理。因此,此案例中,賣方無責任對買方的損失給予賠償。

      3. CFR術語下裝船通知的重要性

      某出口公司按CFR貿易術語與法國一家進口商簽訂一筆抽紗臺布出口合同,價值8萬美元,即期托收方式支付。貨物于2012年1月8日(周三)上午裝“昌盛輪”完畢,當天業務員工作較忙,忘記發出裝船通知(shipping advice),1月9日(周四)上午才向買方發出通知。法商收到裝船通知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不料該保險公司已獲悉“昌盛輪”9日凌晨在海上遇難,拒絕承保。于是法商立即來電:“由于你方遲發裝船通知,致使我方無法投保,現貨輪已罹難,該批貨物損失應由你方負擔并賠償我方利潤及費用8000美元”。不久,我方通過托收行(出口地銀行)寄出的全部貨運單證也因進口商拒付,被代收行(進口地銀行)退回。

      案例分析:

      按CFR術語訂立合同,需特別注意的是裝船通知問題。因為,在CFR術語下,賣方負責租船訂艙并將貨物裝上船,買方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貨物裝上船(越過船舷)后可能遭受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已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因此,在貨物裝上船前,即風險轉移至買方前,賣方必須及時充分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以便買方及時向保險公司辦妥保險。這是CFR合同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國際商會在《2010年通則》CFR A7中明確規定:賣方必須給予買方所需的任何通知,以便買方采取通常必需的措施(包括辦理保險)以便收取貨物。根據有關貨物買賣合同的適用法律,賣方若因遺漏或不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而使買方未能及時辦妥貨運保險所造成的后果,必須承擔違約責任。

      從案例來看,CFR條件賣方遺忘了裝船通知,等于貨物風險沒有轉移給買方,由此導致的貨物損失,賣方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為此,在實際業務中,我方出口企業應事先與國外買方就如何發給裝船通知商定具體做法;如果事先未曾商定,則應根據雙方已經形成的習慣做法,或根據訂約后、裝船前買方提出的具體請求(包括在信用證中對裝船通知的規定),及時用電訊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

      4. FOB術語下船貨銜接問題

      2006年11月,我國F省糧油進出口公司與巴西某公司簽訂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價格術語,買方需于2007年2月份派船到廈門港接貨。合同還規定:“如果在此期間內不能派船接貨,賣方同意保留28天,但倉儲、利息、保險等費用皆由買方承擔。”

      3月1日,賣方在貨物備妥后電告買方應盡快派船接貨。但是,一直到3月28日,買方仍未派船接貨。于是賣方向買方提出警告,聲稱將撤銷合同并保留索賠權。買方在沒有與賣方進行任何聯系的情況下,直到2007年5月5日才將船只派到廈門港。這時賣方拒絕交貨并提出損失賠償,買方則以未訂到船只為出拒絕賠償損失,雙方爭議不能和解、賣方選起訴到法院。

      法院經取證調查,認為買方確實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派船接貨、因此法院判決:賣方有權拒絕交貨,并提出賠償請求、后經雙方協商,賣方交貨,但由買方賠償倉儲、利息、保險等費用。

      案例分析:

      本案例是涉及FOB價格術語下船貨銜接的問題。按照FOB術語成交的合同屬于裝運合同,這類合同中賣方的一項基本義務是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完成裝運。然而,由于FOB條件下是由買方負責安排租船訂艙,所以,就存在一個船貨銜接問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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