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哪里直播帶貨團長主播多(找快手團長帶貨收坑位費嘛)

时间:2024-06-08 10:01:13 编辑: 来源:

是個無底洞。就像在一抹黑的路上走啊走,你被設定了往前走,不能停,什么時候見到光不知道,麻木且被折磨。

經紀公司相當于幫忙找活兒的中介。藝人與經紀公司簽署合同和協議。制片方找演員的時候,不是直接找演員本身,有時候需要看演員是否簽署了經紀約。未簽署的情況下,制片方直接和演員簽署勞動合同。如果簽了,那么片方會找到演員所屬的公司,與其公司簽署協議。怎么理解呢?經紀公司主要就是一個中介方,但這個中介不同于其他行業的中介,這個中介服務項目很多,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對藝人進行控制。這組關系建立之后,對于藝人來說,經紀公司就是一個附帶服務的中介,對于第三方而言,經紀公司就是一個公司,而藝人就是他的產品。片方本質上就是向經紀公司購買藝人的表演。因此片方不涉及對演員酬勞的分配問題。另外,藝人和公司之間的分成比例,很難達到五五分。五五分除非藝人異常強大,或者公司就是藝人自己的。否則大概率下,沒有可能。通常情況下,藝人和公司的分成比例,公司肯定拿大頭。藝人拿小部分。這是因為,藝人的所得收入的多少取決于公司對藝人投入成本,以及公司戰略的部署等等。公司為藝人奔波,為藝人去請客吃飯應酬,這些費用最后會以分成比例抽走,以此對沖成本

這個對應我國的“居間經紀人/公司”,也即他們和藝人之間為代理關系(雖然嚴格從法律講我國居間經紀人沒有代理關系,但從實際干的工作講我國藝人貼身比為我國的居間經紀人)。每個藝人在全球不同地區,可以有各自不同代理。這種“經紀公司”主業就是幫助藝人找工作,如:商演、代言等等。美國體系下,一般情況下兩種“經紀公司”分工比較明確,比如一場商演,法律規定1不許直接跟主辦方談合同,只有2才能談合同。對于1、2的收入抽成,也有個官方指導價。在N年前,唱片還能賣動的情況下,唱片公司就如上文所言,就是純粹的唱片公司。也不排除尚未完成分工時期一些本土唱片公司,同時干著藝人經紀的活兒,但主流大廠就是純粹的唱片公司。當后來唱片賣不動,包括數字音樂也沒法直接變現時,業內普遍興起了一種“全約”,也即跟藝人簽訂一攬子協議,既做唱片,又做經紀。這時候唱片公司同時也是經紀公司,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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