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國家安全部買粉絲買粉絲圖(原告在舉證時,是否可以將相關法律依據一并表述出來?)

时间:2024-05-03 05:34:49 编辑: 来源:

定證據發表對應的質證意見。

可以行使訴訟權利的方式彌補證據缺陷或者使證據“反轉”。對于鑒定意見來說,往往因為其具有專業性,律師也很難達到短時間內了解對應的專業性知識,但實踐中律師又因為突然接手案件而沒有充分地準備時間,所以,面對堆積的訴訟卷宗,不是無從下手,而要有的放矢,如果有鑒定意見的,先研究鑒定意見,一旦確定其有問題,就可以根據訴訟法授予的訴訟權利,申請重新鑒定,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有關證據材料可能影響定罪量刑且不能補正的,應當準許。

實踐中依法行使該種訴訟權利,往往會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具體內容我們在后面的專章中討論。

在庭前會議中申請對己方有利的證據,為增強質證、辯論意見打基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以有關證據材料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申請向證人或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材料,也可以申請鑒定人、有關證人出庭作證,并說明理由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就應當準許。

例如筆者辦理的某二審案件,一審時對于被害人的手機銀行使用信息未做提取,二審時向法庭提出,該案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如果一審時依據前述規定申請召開庭前會議并提出調取該證據的申請,判決結果極有可能會改變。

前述,我們對質證的對象、證據的形式或載體以及證據的信息性進行了分析,如果說證據是質證的對象,那么質證的內容是什么?

由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牽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和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聯合參與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訴訟證據規定研究”取得的成果《人民法院訴訟證據規定適用指南》(簡稱《證據指南》),作為未來統一證據法的雛形,代表了當前證據學研究的前沿觀點。

《證據指南》第九十五條“質證時,應當圍繞證據的關聯性、真實性、合法性和證明力等方面進行質疑和辯論。”本條是融合了有關訴訟法中的證據規則,對質證內容進行的概括性規定。

本條規定的科學性在于,它不僅是將訴訟實踐中質證對證據三性發表觀點融入,而且加上了對“證明力”進行質疑和辯論,這更進一步地突出了訴訟的對抗性,有利于指導審判人員、訴訟參與人有針對性地質證,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

《證據指南》認為,“證據的關聯性,是證據的根本屬性,是對待證要件事實的邏輯證明關系,因此應該把關聯性作為質證的最重要內容。”

《布萊克法律詞典》對證據關聯性的定義是“‘關聯性’是指證據具有的可用來判斷訴訟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事項的真偽的品質。關聯性是指那種有助于證明有關假設的屬性,這種假設一旦成立,將從邏輯上影響爭議事項。有關聯性的證據,是指那些與爭議事實或觀點相關或者有直接聯系,并且能夠證明或者傾向于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或者有助于證明案件中某一理論的證據。是指能夠證實待證事項的證明價值。”有的學者認為“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所具有的聯系的屬性。”陳光中教授認為“關聯性并非證據自身固有的特征,而是一個關系范疇。”張建偉教授認為,“證據的關聯性,又稱‘相關性’,指的是‘證據對其所要求證明的事實具有的必要的最小限度的證明能力’”。他認為經典的定義是由斯蒂芬表述的:“關聯性被用于說明任何兩項彼此存在如下聯系的事實,即按照事情的一般過程,一項事實本其自身或者與其他事實的聯系,為另一事實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存在或者不存在提供證明或者可能性。”

專家學者們對于證據關聯性有著深厚而豐富的研究,筆者認為,從訴訟實務和訴訟目的的角度看,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內含信息對于認定案件事實的確定性。

從證據的功能和訴訟目的出發考察證據的關聯性,具有指導質證的重要意義。因為,證據的功能就是要通過審查證據,確定證據能力后,出示在法庭,接受質證,來證明(或反駁)一方的主張,發揮其證明力確定案件事實,當然是為了認定案件事實,達到定案事實的程度。

從訴訟目的的角度看,在當事人一方是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能夠成立,該證據能被法官采納,所以,當事人或代理人就要對證據內的信息充分展開,證據信息釋放的廣度,決定著該證據對證明事實的關聯程度,這為舉證、質證都提供了指導。

對證據的關聯性應當結合也必須結合訴訟目的進行考察,如此,才能將證據的證明功能納入訴訟中的證明進行考察,將證據能力達到證明目的。所以,明確“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內含信息對于認定案件事實的確定性。”能明確指導我們對證據進行審查、質證,也有助于法官認證。

眾所周知,訴訟的一般證據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民訴法解釋》第90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根據本條能更深刻地領會證據的關聯性:運用證據是對主張的證明,證據的關聯性當然要具體到一方當事人所提出的主張,無論它是立論還是反駁,都是依據證據提出的主張。證據和主張相互關聯,那就必須要把證據的信息提取出來,轉換成能被人識別、領會、采信的證據觀點、質證意見,這就使證據、主張相聯結,供法官審查、認證。如果和主張沒有關聯或者最終無法確認,當然是不能成為定案根據的。

例如,在一起巨額的動產質押擔保合同中,原告出示了一份證據,主張與被告在2013年簽訂了合同,被告因保管不善,使質押物滅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從證據資格和證據能力上來說,原告的這份證據是能夠作為初步證據,使法院順利立案,啟動訴訟程序的。但是,究竟有沒有簽訂這份合同,仍是未知的事實。

被告提出反駁觀點認為:雙方和第三人在2012年簽訂過合同,一式三份,已經履行完畢,從未簽訂過2013年的合同,并出示2012年的合同。因原告舉證的合同中在日期上有改動的痕跡,被告方便抓住這一信息,充分發表質證觀點,認為原告的合同是從第三人處取得的2012年的合同并改為2013年合同,需要對合同改動痕跡進行鑒定,以確定合同真偽。這一質證觀點使法官也產生了懷疑,鑒定申請被法官采納。在書寫鑒定申請書時,進行了全面的信息提取,既要鑒定合同的紙張是否為同一批,也要鑒定3是否由2改寫而成,還要鑒定同一行的書寫筆墨是否同一等等。經鑒定,樣本上的合同編號、文末的簽署日期上的2013的“3”字,均為2改寫,且,同一行書寫的用筆筆墨也不相同。據此,法院駁回原告6000余萬的訴訟請求。

以上是筆者辦理的案件。以這個案子我們再來理解“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內含信息對于認定案件事實的確定性”就很具體了,原告舉證的合同因其不具有對認定雙方在2013年簽訂并履行合同事實的確定性,當然就和原告的主張失去關聯性,在法官認證環節,當然不能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證據的真實性

科技的發展帶來了證據形式的變化,豐富了證據的種類。了解新增的證據種類以及緊跟著新證據種類確立的相關證據規則,對于理解證據的信息性并指導審查證據和質證具有指導意義。

《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均將電子數據納入法定證據種類。2020年5月1日《民事證據規定》新增了關于判斷電子證據真實性的專門條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9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3、2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等搭建的電子證據真實性規則,對于理解證據真實性這一理論問題同樣更直觀、具體。

從證據真實性角度來看,顯然有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客觀存在,二是信息真實。這兩點對于證據的審查和質證至關重要。

客觀存在,是指該證據是特定主體在從事相關活動時客觀留存的載體,它不是人為地改造、變造。眾所周知,現代科技的發展已經能夠利用軟件P圖視頻,使不具備相關專業的人員無法通過肉眼進行識別、判斷。所以,客觀存在是對證據進行鑒真的必然要求。

信息真實,僅客觀存在是不行的,由于證據表現形式的復雜性以及其信息容量的可變性,內含信息是否真實也需要嚴格審查。 例如,雖然載體客觀存在,但通過篡改電子證據信息,使其證明方向發生變化,就使信息失真。

對比傳統書證,筆跡鑒定的技術和方法已經相當成熟,法官可以直接采納筆跡鑒定結果甄別書證真偽。但新類型證據的出現,為鑒真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2015年2月5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了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施行后的首起買粉絲證據案,由于公證處無法對買粉絲證據進行公證,對方當事人又一再否認,法院只能認定原告提供的“買粉絲借條照片”不具有真實性,原告也無法進一步證明。如何有效審查此類新型證據,關鍵在于發現問題,發現問題就需要學習相關的專業知識。如果專業知識不具備,就需要借助證據規則行使訴訟權利,申請以鑒定等輔助手段予以鑒別。參見: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知)終字第09505號。

我們以《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簡稱《電子數據取證規則》)為例,說明對有關證據進行審查和質證的一般方法。

先審查有關證據是否依法收集、提取。現場提取電子數據,應當制作《電子數據現場提取筆錄》,注明電子數據的來源、事由和目的、對象、提取電子數據的時間、地點、方法、過程、不能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原因、原始存儲介質的存放地點,并附《電子數據提取固定清單》,注明類別、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驗值等,由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無法簽名或者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由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該規則對于現場提取、遠程提取和遠程勘驗等作了具體規定,審查此類證據的真實性,必然要以規則為指導,先通過提取程序中相關法律文書是否符合規范,最后才深入具體證據,對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從宏觀的證據理論上說,無論證據的表現形式如何,對證據真實性的審查,無非是客觀存在和信息真實兩個方面。至于來源的問題,則是合法性審查的內容。

證據的合法性

證據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如何解讀證據的合法性,一直是民事訴訟法學界爭論的熱點問題之一。有的學者認為“刑事證據的合法性是指刑事證據必須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實材料,包括符合證據法、符合實體法以及符合程序法三個層次和方面。”殷耀德,李衛國:《刑事證據的合法性及其制度完善》,載《法學雜志》2002年第6期。筆者認為作為質證內容之一,證據的合法性,可以簡稱為“合規則性”,也就是從證據能力的角度看該份證據是否符合所適用的訴訟程序中證據規則的要求。因為證據規則對證據資格是依法提出的要求,合乎證據規則的證據,理論上就應該是合法的證據。所以,這有利于我們縮小對證據合法性審查的依據范圍,避免不必要的爭議,直接對照證據規則進行收集、審查和運用證據。

從律師實務的角度,一份證據是否合法當然是對照證據規則的要求去審查和判斷,是證據規則對證據是否合法提出了具體的要求。例如,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再如,《公安程序規定》對于偵查人員取證也提出了具體的要求。這足以說明,無論是律師還是法官,審查證據的合法性要從廣義的證據規則發現問題,從而排除非法的證據。

證明證據具有證明力,也是重要的質證內容

證據信息和證據的證明力

根據證據裁判原則,證據必須同時具備證據能力和證明力。證據能力是對證據的資格要求,是一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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