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國家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專家(廣州市高層次人才認定辦理須知(2021修訂))

时间:2024-06-02 14:44:47 编辑: 来源:

教育本科以上學歷,且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員;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專科以上學歷,且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人員。

(四)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且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人員;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且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員。本項所述人員需同時具有中專以上學歷。非廣東省評定頒發的專業技術資格(不含經全國統考取得),須經過本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審核。

(五)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且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員;具有技師職業資格,且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人員;具有高級技能職業資格,且在深圳市參加社會保險滿3年以上,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人員。

本項所述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需同時符合深圳市技能人才引進緊缺職業目錄。非在本市參加考試的技能職業資格證書(含全國、全省統考類),須通過本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組織的相應等級綜合水平測試。

(六)在世界技能大賽和國家級一、二類職業技能競賽中獲獎人員,或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廣東省技術能手”、“深圳市技術能手”稱號人員,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員。本項所述人員年齡需在45周歲以下。

(七)按照深圳市人才引進綜合評價分值表測評達到100分,且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員。

按照前款第(一)至(六)項條件申請辦理人才引進的,由人力資源部門核準辦理;按照第(七)項條件申請辦理人才引進的,由人力資源部門在市發展改革部門下達的專項計劃指標范圍內審批辦理。

符合第六條規定的市外人才,可通過單位申辦的方式,由用人單位申請辦理人才引進,或由用人單位委托人才引進代理機構辦理人才引進;也可以通過個人申辦的方式,以個人身份委托人才引進代理機構辦理人才引進。

通過單位申辦方式辦理人才引進的,用人單位應先在申辦前辦理人才引進立戶登記。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運作的各類法人機構或具有用人自主權的其他組織均可申辦立戶登記。

國家、省駐深單位或企業、市國資部門直管企業申請人才引進業務的,在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辦理;本市直通車服務企業可自主選擇在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或所在區人力資源部門辦理。

但須與其辦理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引進業務的受理部門保持一致,且不得在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同時辦理人才引進業務;其他用人單位在所在區人力資源部門辦理。

請人通過個人申辦方式辦理人才引進的,可自主選擇人才引進代理機構。

委托市屬人才引進代理機構代理人才引進業務的,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辦理;委托區人才引進代理機構代理人才引進業務的,由區人力資源部門辦理。

海南大學人才引進標準與待遇

海南大學人才引進標準與待遇如下: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要支持海南大學創建世界一流學科”重要指示,以及海南省委省政府“百萬人才進海南行動計劃(2018-2025年)”和“聚全省之力辦好海南大學”的決策部署,加快推進人才強校的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強海內外優秀人才的引進工作。

增強引才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集中優勢資源加大國家級人才的引進力度,切實提高人才隊伍的核心競爭力,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和《海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辦法》(瓊人社發〔2018〕516號)等文件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參照《海南省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2019)》(瓊人才辦通〔2019〕13號),分為大師人才、杰出人才、領軍人才、拔尖人才和其他類高層次人才五個層次類型,其他相當層次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由學校會議審定,但學校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均應具有博士學位。

引進大師人才一般不超過65周歲,杰出人才一般不超過55周歲、領軍人才一般不超過50周歲、拔尖人才一般不超過45周歲、其他類高層次人才一般不超過35周歲。(人文社科類或境外優秀人才可適當放寬)

第三條 海南省提供的待遇。

(一)大師人才、杰出人才、領軍人才分別按不超過200平方米、180平方米、150平方米標準提供免租金、可拎包入住的人才公寓,全職工作滿5年由政府無償贈與80%產權,滿8年贈與100%產權。

(二)大師人才、杰出人才直接納入省委聯系服務重點專家范圍,領軍人才優先推薦參加省委聯系服務重點專家遴選。

(三)拔尖人才(50歲以下)住房租賃補貼5000元/月,或購房補貼6萬元/年。

(四)其他類高層次人才(50歲以下)住房租賃補貼3000元/月,或購房補貼3.6萬元/年。

(五)按照海南省相關政策,各類高層次人才對應享受落戶、子女教育、配偶就業和醫療保障等方面的服務保障待遇。

住房租賃補貼累計發放不超過36個月,購房補貼累計發放不超過3年,須在人才引進之日起5 年內申請領取完畢。以上待遇須經海南省高層次人才認定后,方能享受相應層次人才待遇。具體申請流程等內容詳見《海南省屬事業單位住房租賃補貼和購房補貼申請發放工作規程(試行)》(瓊人發〔2019〕15 號)。

第四條 學校提供的待遇:

為破解學校國家級人才匱乏的瓶頸,加快世界一流學科和國內一流大學建設步伐,學校將集中優勢資源加大國家級人才的引進力度,實施精準引才,對引進的“四青”及以上國家級人才給予專門的人才津貼等待遇。(具體見以下第(一)、(二)、(三)款)

(一)學校按所聘專業技術職務給予大師人才工資、國家(地方)政策性津貼補貼及其他福利等待遇和150萬元/年的人才津貼(含以學校名義爭取到的國家和海南省配套人才津貼)。學校支持配備不多于5名科研助手(預聘教師)和1名行政助理,優先保證研究生招生指標。

【備注:大師人才的人才公寓最高200平方米,按2萬均價折算400萬元,另有安家費100萬元;預計一級教授工資和國家(地方)政策性津貼補貼及績效等約30萬元/年;首聘期折合年收入不少于(400萬×0.8+100萬)/5年+150萬+30萬=264萬元(稅前)。】

(二)學校按所聘專業技術職務給予“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杰出人才、中央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人選、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和“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等高層次人才工資、國家(地方)政策性津貼補貼及其他福利等待遇和90萬元/年的人才津貼(含以學校名義爭取到的國家和海南省配套人才津貼)。

學校支持配備不多于4名科研助手(預聘教師)和1名行政助理,優先保證研究生招生指標。

【備注:杰出人才的人才公寓最高180平方米,按2萬均價折算360萬元,另有安家費70萬元;參考二級教授工資和國家(地方)政策性津貼補貼及績效等約25萬元/年;具有以上國家級人才稱號的杰出人才首聘期折合年收入不少于(360萬×0.8+70萬)/5年+90萬+25萬=186.6萬元(稅前)。】

(三)學校按所聘專業技術職務給予中央青年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人選、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青年學者項目人選、“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領軍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和“優秀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等高層次人才工資、國家(地方)政策性津貼補貼及其他福利等待遇和60萬元/年的人才津貼(含以學校名義爭取到的國家和海南省配套人才津貼)。學校支持配備不多于3名科研助手(預聘教師),優先保證研究生招生指標。

【備注:領軍人才的人才公寓最高150平方米,按2萬均價折算300萬元,另有安家費50萬元;參考三級教授工資和國家(地方)政策性津貼補貼及年底績效等約20萬元/年;具有以上國家級人才稱號的領軍人才首聘期年收入不少于(300萬×0.8+50萬)/5年+60萬+20萬=138萬元(稅前)。】

(四)對相當于上述層次水平但無以上國家級人才稱號的高層次人才,經學校同意后,可通過第三方評估認定人才層次等方式,報學校黨委常委會議審定后給予相應級別的人才津貼等待遇。

(五)二級單位可根據本單位情況與引進人才協商最終薪酬,除按職務享受學校相關待遇外,其他經費由二級單位自籌。

(六)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安家費、科研資助經費等其他待遇見《海南大學高層次人才引進待遇表》。

(七)夫妻雙方均按高層次人才引進到我校的,其安家費和科研資助經費等按各自引進層次的待遇分別執行。

(八)引進人才的安家費首次發放一半,余下部份根據考核情況分5年發放。

第五條 學校鼓勵二級單位大力從境外引進各類優秀人才,根據境外人才的學術水平給予相應待遇,其中外籍博士的年齡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六條 享受人才津貼待遇的高層次人才須與學校簽訂工作協議,明確聘期任務,并根據考核情況發放人才津貼,具體以協議為準。

第七條 高層次人才首個聘期(5年)屆滿后,經考核合格,可按照校內人才支持計劃聘用,除不再享受安家費、科研資助經費等引進待遇外,原則上其他待遇高于首個聘期。

第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僅適用于引進人才。本辦法印發前已上會通過但未正式報到的引進人才,引進標準及待遇原則上應按學校原有規定執行。本辦法印發前已正式報到的引進人才,引進標準及待遇按學校原有規定執行;本辦法印發后上會通過的引進人才,引進標準及待遇均按本辦法執行,不再執行學校原有規定。

第九條 管理人員、輔導員、實驗教輔人員等非教學科研崗位人才的引進辦法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條 入選“四青”及以上國家級人才稱號的校內人才(大師人才、“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杰出人才、中央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人選、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領軍人才、青年拔尖人才。

中央青年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人選、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青年學者項目人選和“優秀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可參照本辦法,通過簽訂工作協議,明確聘期任務,享受與引進人才同等的人才津貼和科研資助等經費,具體由校長主持專題會議審定。

廣州市高層次人才認定辦理須知(2021修訂)

穗人才辦〔2021〕5號

關于印發《廣州市高層次人才認定辦理須知(修訂)》的通知

      各區委、區政府,市直局以上單位:

      結合上級部門最新要求以及我市引才聚才需求導向,我辦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廣州市高層次人才認定辦理須知》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反饋。

      附件:廣州市高層次人才認定辦理須知(修訂)

      廣州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1年8月6日

      附件

廣州市高層次人才認定辦理須知

(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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