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國家對進出口貿易優惠政策(進出口稅收政策的內容)

时间:2024-06-01 11:20:58 编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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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進口與鼓勵出口的政策有

限制進口與鼓勵出口的政策有:

1、鼓勵國際貿易的措施:

(1)補貼:補貼是政府對企業提供的貨幣或財政支持,其目的是鼓勵出口、刺激生產、降低出口價格、加強出口商品的國外競爭力,包括直接補貼和間接補貼兩種形式;

(2)出口融資。政府經常會通過幫助公司的出口活動進行融資來鼓勵出口,主要方式有兩種:以低利率貸款給相關企業如提供出口信貸;為公司貸款作擔保;

(3) 對外貿易區。貿易區是一個指定的地理區域,在這個區域內商品可以通過較低的關稅和較簡化的通關手續出入境。建立對外貿易區會經常帶來就業成倍增加的效果。可結合上海自由貿易區的問題;

(4) 政府專門的貿易促進機構。大部分國家政府專門機構促進出口的方式如下①幫助資金來源有限的中小型企業獲取海外合同②組織貿易官員和商人進行商務交流,尋求海外合作機會③在海外設立貿易辦事處,促進本國產品出口,宣傳本國產品;

(5)商品傾銷和外匯傾銷(出口廠商爭奪市場手段)低于成本售出;

(6)外貿風險保險;

(7) 政企合作;

(8)優惠政策,減稅降費,雙重征稅;

(9)大力發展建設全球數字貿易平臺和電商平臺;

(10)深入發展一帶一路戰略,積極參與和倡議區域經濟合作和區域經濟一體化;

(11) 召開進出口博覽會和各種展銷會削減貿易投資壁壘。

2、限國際貿易的措施:

(1)關稅,是進出口商品在經過一國關境時,由政府設置的海關向進出口國所征收的稅收;

2、配額:是一種商品每年能夠進出口的數量所施加的限制。進口配額是進口國對某些商品數量或價格的直接限制,其目的是保護國內生產商免受低價格進口產品的影響。出口配額是指出口國對某些產品出口施加數量限制。其目的是保護國內生產者和消費者免受這些產品臨時短缺的影響,或者減少特點產品的供應量來提高國際市場價格,或由于擔心遭到進口國破壞性的關稅或進口配額而采取的緩解一國保護主義勢力的行動。自愿配額/自愿出口限制是指企業能夠限制特定產品出口的數量;

3、管制:是政府對外匯持有、外匯貿易或資金流動采取的任何形式的干預。其目的一般是維護本國的利益,謀求國際收支平衡,維護本國匯率穩定,防止投機資本的攻擊。根據各國管制的寬嚴程度,外匯管制分為三類:嚴格的外匯管制、部分外匯管制以及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收支不加限制。作用:①保留價值和降低資本外逃風險向出口商提供優惠的匯率促進貿易;向進口商提供不利的匯率限制進口。②限制外國經營收入匯回本國利潤,對跨國企業造成損失;

(4)禁運和出口管制:禁運多數時候是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對其他國家實行貿易歧視、經濟封鎖和施加政治壓力的手段,也被用來壓低國際市場上原材料和初級產品的價格,從而控制產品出口國的經濟命脈;

(5)反傾銷政策:傾銷是一國企業以低于國內市場的價格甚至低于商品生產成本的價格向國外大規模拋售商品并給國外競爭者帶來嚴重影響的行為。根據傾銷商品的具體目的和時間的不同,傾銷分為偶然性傾銷、掠奪性傾銷和長期性傾銷三種。反傾銷政策旨在懲罰從事傾銷的外國企業,其根本目標是保護國內企業擺脫不公平的國外競爭;

(6)反補貼政策:補貼是出口國政府對本國企業提供的貨幣或財政支持。反補貼政策旨在懲罰從事補貼的外國企業,其根本目標是保護國內企業擺脫不公平的國外競爭,方式是征收反補貼稅,反補貼稅是指產品進入一個國家用于抵消出口國家給予生產商和出口商的補貼的關稅;

(7)投資壁壘:外國企業在某特定行業的投資收購活動,國家對外國直接投資進行所有權方面的限制。貨幣管制是指對硬通貨(如美元、日元和歐元)外流的限制,又是這種限制也會阻止外國貨幣向本國流入,有兩個作用,保留價值和降低資本外逃風險;雙重匯率管制是指向出口商提供相對優惠的匯率以便出口,而向進口商提供另外一種相對不利的匯率以限制進口;

(8)進口許可證:要求進口企業獲取進口許可證或相關的政府許可證;

(9)當地具體要求:要求生產商用當地資源,至少進行一定的附加值活動;

(10) 行政官僚手段:施加在進口商上,阻礙其進行投資的繁瑣程序;

(11) 其他政府干預政策。國產化規定、行政管理政策、法規與技術標準管制、國內稅、進口押金、政府采購等;

(12)非關稅壁壘:除開關稅以外一切限制措施(靈活性、針對性、更強保護、隱蔽性和歧視性)非關稅壁壘大總結:直接限制進口措施:進口配額(絕對配額和關稅配額),自動出口限制,進口許可制度,進口最低限價和禁止進口,進出口國家壟斷;間接限制措施:外匯管制,進口押金,政府采購政策,各種國內稅,新貿易壁壘(更嚴格的技術、環境和社會壁壘)以及他行政和法律等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四條

國家準許貨物的自由進出口,依法維護公平、有序的貨物進出口貿易。

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口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對貨物進出口設置、維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國家鼓勵型出口創業企業稅務減免有哪些?

一、增值稅、消費稅、關稅、營業稅

1.出口特定貨物免稅。下列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國稅發[1994]31號)

(1)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

(3)卷煙;

(4)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

2.特定納稅人退免稅。下列企業的貨物特準退免增值稅、消費稅:(國稅發[1994]31號)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2)對外修理修配企業。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于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3)外輪供應和遠洋運輸公司。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

(4)在國外投資的企業。企業在國內采購并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5)指定出口企業。對指定企業出口部分高稅率貨物和貴重物品。

(6)出口特殊貨物的企業。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并持普通發票的12種特殊出口貨物,包括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制品、漁網漁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制品。

(7)出境口岸免稅店。對中國免稅品公司統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稅店銷售的卷煙、酒、工藝品、絲綢、服裝和保健品等六大類國產貨物。(國稅發[1996]182號)

3.新疆棉出口產品免稅。對經批準從事進料加工的紡織企業,使用新疆棉頂替進口棉生產的出口產品,增值稅實行“零稅率”政策。(國發[1998]2號)

4.國產鋼材退稅。對列名鋼鐵企業銷售給加工出口企業用于生產出口產品的“以產頂進”國產鋼材,視同出口按17%退還增值稅。(國經貿貿易[1999]144號)

5.機電產品出口退免稅。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通過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和1993年底前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中標的出口機電產品,包括機械、電子、運輸工具、光學儀器、擴聲器、醫用升降椅、座具、體育設備和游樂場設備,可退免增值稅、消費稅。(國稅發[1998]65號、國稅發[2000]165號、財稅[2003]238號)

6.自營或委托出口退免稅。各類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貨物,除規定若干種貨物和禁止出口的貨物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辦法;消費稅實行免稅辦法。(國稅發[1994]31號、財稅字[1997]50號、財稅[2002]7號)

7.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國稅發[1994]31號、財稅[2002]7號)

8.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免稅。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貨物直接出口,除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外,退免增值稅、消費稅。([94]財稅字第58號)

9.外商性投資公司代理出口貨物免稅。經外貿部批準設立的外商性投資公司,為其所投資的企業代理出口該企業自產的貨物,退免增值稅、消費稅。

10.物資援助出口免稅。對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國稅發[1999]20號)

11.援外項目出口退稅。從1999年1月1日起,援外企業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到受援國興辦合資企業或合資合作項目,因項目投資帶動國內設備物資出口的貨物,以及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向受援國提供中國生產的成套設備和機電產品出口的貨物,比照一般貿易出口,實行出口退稅政策。(國稅發[1999]20號)

12.商業企業出口國產貨物退免稅。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商業連鎖企業和中外合資商業企業,收購自營出口的國產貨物,可退免增值稅、消費稅。(財稅字[1998]119號)

13.保稅區出口貨物退免稅。保稅區內企業從區外國內購進貨物,用于出口或加工之后出口的貨物,退免增值稅、消費稅。

14.進料加工出口貨物退免稅。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以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方式出口的貨物,可退免增值稅。(國稅函[1999]539號)

15.進料加工出口二手設備退稅。對出口企業以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方式出口的非自產二手設備,按普通發票注明的金額退還增值稅。(國稅函[1999]539號)

16.小規模納稅人銷售用于出口的貨物退稅。凡劃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外貿企業、農產品收購單位、基層供銷社,銷售給出口企業或外貿企業用于出口的貨物,除農產品按5%的退稅率退還增值稅外,其他出口產品均按6%的退稅率退稅。(國稅發[1999]101號)

17.出口煤炭退稅。從1999年4月1日起,出口煤炭按13%的退稅率退稅。對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并出口的煤炭,按6%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00號)

18.出口服裝退稅。從1999年7月1日起,出口服裝按17%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25號)

19.出口機電產品退稅。從1999年7月1日起,出口機械及設備、電器及電子產品、運輸工具、儀器儀表四大類機電產品,按17%的退稅率退稅。除以上四大類機電產品以外的其他機電產品出口,按15%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25號)

20.出口貨物退稅。從1999年7月1日起,法定稅率為17%,且現行退稅率為13%和11%的出口貨物,按15%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25號)

21.出口貨物退稅。從1999年7月1日起,法定稅率為17%且現行退稅率為9%的其他出口貨物,按13%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25號)

22.出口貨物退稅。從1999年7月1日起,法定稅率為13%(農產品除外)且現行退稅率未達到13%的出口貨物,按13%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25號)

23.出口原油退稅。從1999年9月1日起,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原油,按13%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27號)

24.出口柴油退稅。從1999年12月1日起,企業出口柴油,按13%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89號)

25.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對外商投資企業在核定退稅的投資總額內,采購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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